xiaxt 发表于 2014-2-11 12:38 
YJDWII兄:
鄙人看来,你的观点是“走偏”了。
xiaxt兄:
以下愚见,请予指正。
第一,劳动时间若真的是按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其形成的价值量,那么,它的起始点就应首先被确立。这种说法既对又不对。量是主观的,是在一定的标准下的。而标准都是人主观设定的,没有也不可能有客观标准。劳动过程一旦完成,它就是可计量的,从这一点看,它是对的。但不必然产生一个可知的量,就象随便捡起一块石头,它的重之量是可计量的,但你并不能立即地、必然的知道它的重之量是多少,也不可能立刻表现出重之量是多少,而要知道量是多少,要依赖两个条件,其一是计量标准,其二就是计量过程。标准不同,所表现的量也不同。所以,所谓的在起始点就就应首先被确立、事先精确地计量出来的说法又是不成立的。世界是可认识的,量是可计量的,但这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第二,劳动自身是不能作为绝对尺度的。劳动可以作为自身的尺度,但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尺度。我没有说绝对尺度,也不会寻找绝对尺度。砝码、尺子等同样都是相对尺度。
第三,如果是前者,那么在劳动过程结束后,其劳动时间是否必然地与后者不一致呢?假设,如果前后二者在劳动过程结束后,其劳动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等同的,那说明了什么,为啥最终二者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是等同的呢,其中发生了什么?
如果甲乙二人在12小时里生产相同的商品,那么他们的价值量是相同的;
如果甲乙二人在12小时里生产不同的商品,这就要从这两种商品的供求关系了。所谓的供求关系实际上反映的是资源配置的关系,当某一行业资源配置过剩,则该行业所生产的产品就会供过于求,反之则供不应求。假设甲乙分别生产A、B两种商品,且各自代表各行业的平均水平,如A、B两种商品的供需比分别为2:1和1:2,则甲12小时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为6小时,而乙12小时劳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则为24小时。
第四,丰年的小麦与灾年的小麦,其价值量是等同的。即使是去年的小麦与今年的小麦,其价值量也是不同的,怎么可能丰年的小麦与灾年的小麦,其价值量是等同的呢?不过仔细一想,它不是完全不对。这就是马克思理论的特点。由此我想到计划经济,如果社会发展如同自然运动一样,年复一年,周而复始,那么计划经济不就可行了。丰年的小麦与灾年的小麦,其价值量是等同的。这只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却包括两个因素:其一是行业的生产力水平和效率;其二是不同行业之间的供求平衡。
例如:有10万人,分五组分别生产五种产品,且相互供应平衡。假如小麦是其中一种,再假设平衡需求量为10万,这与丰年产量相等,灾年产量为5万。如果其它几组生产效率不变,那么,丰年小麦与灾年小麦的价值量就是相同才可能成立。如果其它几组的生产效率有了变化,则丰年小麦与灾年小麦的价值量就是相同就不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