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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0

      第二套房贷新政:短期调整后报复性反弹

摘要:

从政府开始调控房价以来,房价是越调越涨,都是在新政出台后短时间内市场观望调整一下,然后迅速报复性的反弹。此次新政比历来调控更加具体、更加严格,透露出政府强烈的调控信号,加上年内5次加息,十次上调准备金率以及目前非常高位的房价,使得该新政成为“最后一根稻草”,压迫最近各大城市房市出现“有价无市”或者拐点的迹象。

但是这一次对第二套房贷的调控只是对历来调控政策的细化,虽然更加严格,但其政策本身对房价的影响并不大。因为长期而言,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供给跟不上需求,投机炒作只是房价飞涨的一个方面,而此次新政只是打击投机,因此此次新政和以前一样,会造成短期观望后需求的急剧放大,中期内房价报复性反弹,长期而言房价会继续上涨。

分析结构:

一、政策内容

1、通知原文

2、政策评述

二、政策历史:近年房地产主要调控政策

三、房价短期内巨大调整和观望的原因分析

1、五次加息、十次上调准备金的累积效应

2、美国次贷危机的示范效应、房价终有一天会下跌!

3、高位房价、飞速上涨的恐惧

4、更加严格、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新政

5、强烈的进一步调控的预期

四、新政短期影响的不确定性加重观望气氛

1、新政传导的不确定

2、银行执行力度的不确定

3、对投资、投机影响的不确定

4、对预期影响的不确定

五、中期而言报复性反弹的原因分析

1、新政对供应的影响

2、新政对需求的影响

六、结论

 一、政策内容

1、通知原文(见附件一)

二、政策评述

从通知及补充通知全文可以看出,这些新的措施早在121文件、国八条、国六条等文件中就已经提出,新政是一次更加严格的细化。

比如新政中: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5月国六条)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更加严格而具体。

而新政中最劲爆的提高第二套房贷首付及利率的规定在20034月央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早有规定:

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商业银行应将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登记在当地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详细记载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贷款期限、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到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查询。

新政是“旧政”的细化,而补充通知中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更是提高了新政的可操作性,也更加严格:以家庭为单位鉴定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计入。

对于补充通知的出台,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政策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重视,这也体现了政策调控房价的决心。而且给出了继续加强调控的强烈信号:如果新政仍然没有作用,不排除对第一套房首付也提高,或者出台业界认为效果最好的物业税!这对公众的预期影响很大。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二条关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城市平均水平的家庭贷款购第二套房的规定,这条直接针对的就是补充通知前公众认为对换房者的不良影响。通过该条规定,对由于住房面积有换房要求的家庭不再受第二套房首付提高的影响,但是对于改善住房质量的家庭则仍然面对首付提高。

而且该条规定的操作性也比较强。这比有些国家规定6个月之内卖掉旧房就不算第二套房更合理,因为对于炒房的人来说,6个月时间足以完成一次买卖交易,完成一次炒房。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永远适用,规避该规定的方法仍然存在,借用他人的身份证炒房就是该政策的对策之一,甚至会有假离婚这样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政策对策。

在这里我对假离婚对策做一点说明,有人认为通过假离婚完全规避了新政。

我觉得如果一个家庭需要购两套房,这只是一种投资,多半是现在流行的城中心一套房工作时居住,城郊一套大房子度假过周末。对于有这种需求的家庭经济实力已经比较强,对社会声望也比较看重,还不至于因此通过离婚来获得仅仅10%的首付款,这种购第二套房作投资用的家庭一般都会全额付款。而新政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投机,不是投资。(第五部分我还将详细分析新政对投资和投机的不同打击效果)

个人觉得补充通知第二条才是补充通知的主要目的:消除对换房者的冲击和影响。因此此前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个新政的指导意见,就已经明确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但是没有提出对人均面积低于平均水平的处理办法。

二、政策历史:

近年主要房地产调控政策(见附件二)

三、房价短期内会有巨大调整和观望的原因分析

新政一出,尤其是补充通知出台,房市反应激烈,许多城市持续出现了“有价无市”、缩量下跌的情况,市场观望气氛浓厚。个人认为此次房市调整时间会加长,幅度也可能会加大,而且市场也正在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理由如下:

1、五次加息、十次上调准备金的累积效应

五次加息后,个人消费贷款买房的月供上升很大,打击个人需求;十次上调准备金让银行信贷紧缩,主动减少对住房贷款的发放,导致需求减少。而且关键是这些累积起来的效应很大,对公众预期产生重大影响。加上如此严肃的新政,市场立即进入观望。

2、美国次贷危机的示范效应、房价终有一天会下跌!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房价已经下跌30%左右,这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房价飞涨总有一天会打破各方面的支撑而下跌!因此新政策一出台,大家就会“草木皆兵”,就会以为拐点到来,就会持币观望,导致调整幅度加大。

3、高位房价、飞速上涨的恐惧

现在的房价到底高不高,也许会有很大分歧,但房价上涨过快是不争的事实,社会对房价的容忍已经到了一种无法容忍的地步,尤其是对工薪阶层,已经沦为“房奴”,从房价和工资的比例角度来说,现在的房价已经很高。在这种背景下,高房价对各方因素都很敏感,调控很容易引来大幅观望和调整。

4、更加严格、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新政

此次新政非常严格、具体,以家庭为单位,公积金贷款计入,这些都相当严格。新政可操作性也比较强,尤其是在出台补充通知以后。相关配套技术也比较完善,实施关键的央行的征信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在记录个人贷款方面已经比较完善,这对新政的执行提供了重要保证。这容易给高位的市场带来恐慌,在补充通知出台后房地产股的下跌走势也能说明问题。

5、强烈的进一步调控的预期

在新政出台后,大家认为新政不具体,“操作空间”很大,对新政的效果不以为然,于是政府出台补充通知,明确新政的操作性,加强了新政的调控效果,这给市场强烈的信号:如果没有效果,用更狠的措施!这显示了政府调控的决心,因此短期内引来恐慌和观望。

四、新政短期的不确定加重观望气氛

新政规定表面看来很严格,很具有操作性,但实际上,新政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1、新政传导的不确定

政府政策都有一个执行和传导的问题,这将决定政策的效果。中国的政策执行和传导一直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表现为下级执行机关阳奉阴违甚至帮助客户规避政策,所以考查此次新政的传导和执行对认识新政的效果非常重要。

虽然新政已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由于涉及到对夫妻、亲属关系、收入、人均房产等多项信息的认定,涉及到了民政部、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因此政策比较繁杂,这就给执行带来了空间,给短期内调控效果带来不确定性。

2、银行执行力度的不确定

而关键是银行方面对政策的执行值得考虑,对于银行来说,现阶段个人购房贷款是一项优质业务:目前我国个人房贷不良率仍不足1%,即使与房地产开发贷款相比,也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因此,在诸多商业银行眼中绝对是一块蛋糕而非毒草。商业银行带有很强的逐利性,这注定了它必然以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因此在这个环节很可能出现银行的阳奉阴违,或者对贷款者提供的信息不尽力调查,因为它没有动力去审查,甚至银行会帮助客户规避新政,这会使得新政的传导大打折扣。

而今年银行配合的原因是因为已经没有贷款额度了!明年新的额度加入,银行对新政的执行态度才见分晓。

3、对投资、投机影响的不确定

打压投资、投机需求是本次新政的重点:

投资是指全价购房保值增值,或者少量贷款购房出租,投机是指杠杆买房赚取短期价差。

新政对投资需求的打击不大,毕竟投资者一般都不会或者少量贷款购房投资,更多的是出于保值增值的目的,是减少现金资产的持有,增加固定资产的持有。

如果一个家庭需要购两套房,这只是一种投资,多半是现在流行的城中心一套房工作时居住,城郊一套大房子度假过周末。对于有这种需求的家庭经济实力已经比较强,对社会声望也比较看重,还不至于因此通过离婚来获得仅仅10%的首付款,这种购第二套房作投资用的家庭一般都会全额付款。

投机方面,由于投机投资本身是一种短线行为,首付以及利率的提高对其短线的成本将有所增加,但投机者会进行成本与收益核算,如果预期房价会继续上涨,收益很大,那么新政利息增加20%(以前有10%的利率优惠,加上新政的1.1倍中的0.1)的影响也就不大了。所以这里关键还是看对预期的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对投机的影响方面还有个关键的问题:房价有多少是投机的贡献?这个问题很难用简单的数据来度量,空置率、换手率也不能很好的反应这个问题。所以这里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析)。但从全国来看,深圳房市的投机最重,下跌也就最快最多;深圳社会科学院近日公布的《深圳蓝皮书:中国深圳发展报告(2007)》显示:从商品房转手时间分析,深圳市领到产权证后半年内就转手的住房占住房总套数的30.31%

这里我想到了股市今年的“5.30”,这是对股市投机的打击比房贷新政对房市投机的打击强很多倍,但由于股市长期趋势的所在,使得股市短暂调整后继续高涨!这就是房市走势的参考轨迹。

4、对预期影响的不确定性

新政对公众预期的影响很重要,如果预期房价会跌,那么市场会观望等待市场下跌,这样需求的延后可能进一步引发市场的下跌;但是如果预期房价会继续上涨,那么观望减少,需求的提前就会推动房价更加猛烈的上涨。而且此次新政主要是为了打击投机,其效果决定于投机者对房价的预期,如果预期房价还会上涨,而且上涨幅度带来的收益大于新政增加的成本,那么对投机的打击作用就不大了。

由于存在这些不确定性,使得市场观望的气氛更加浓厚,这也会使得调整观望的时间拉长,幅度加大。

五、中期而言报复性反弹的原因分析

虽然短期内新政的威力很大,但长期来看,我们需要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新政的影响,新政在整个房市中的地位和作用范围。

从长期需求与供给来看,由于中国的人口众多,对住房的观念,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素促使对房地产具有强劲的需求,而供给由于土地的稀缺是肯定无法满足需求的,这是中期报复性反弹的基本前提。但是大家对长期供需存在很大的争议,在这里我只说一点:大家都知道最近的大学扩招,大家可以去调查一下每年有多少人毕业?其中有多少来自农村?这部分人肯定不会回到农村,因此,即使他们租房,这也是真实的需求!

而短期内房价高涨有以下几个层次和方面的原因:

一是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减少了短期内土地的供给。

二是开发商通过囤积居奇、捂盘惜售、散播虚假信息等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也减少了短期内的供给。

三是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增加了短期内的需求或者说通过需求提前放大了短期需求。

四是海外热钱、投机者的恶炒不断助推房价上涨,这也是通过扩大短期内的需求推动房价上涨。

五是流动性过剩带来的资产重新定价,这也是加大了需求。

六是城市化加快的真实需求很大在房价上涨预期下以及银行的信贷配合下的需求提前!

我们知道,商品的价格分析离不开需求和供给的分析,上面的几个原因也是从供给需求角度分析的。

在上面的原因当中,新政一是对投机的调控,通过加大投机的成本来减少短期内的投机需求以调控房价。同时通过调控上涨预期,减少真实需求的提前,从而达到短期内调控房价的目的。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新政都是对短期的调控,而且只是对投机和预期的调控,而对中期而言,反而加剧了供求失衡!下面我们具体来分析:

1、新政对供应的影响

将开发商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与开发贷款的发放挂钩一方面可以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治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减少开发商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行为,从而加快市场供应的节奏,扩大市场供应量。这只是短期扩大了供应量,但开发商迅速开发后政府的土地供应跟不上,那么市场将面临中期供给的减少!

另一方面也是对市场开发企业的再一次洗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土地,市场份额将进一步集聚。这样小企业的退出实际上减少了中期的供应!

2、新政对需求的影响

提高首付贷款,对现实需求的影响并不大,更多时候,也是一种心里预期的影响,会形成暂时观望的,但最终的需求并没变,如果一段时间过后房价并没有像预期一样下跌,而且开始上升,这时观望的需求会一下爆发出来,形成报复性的反弹。这就是历来越调越涨的原因!

新政对由人口多、住房观念、城市化带来的长期需求没有任何影响!

六、结论

从分析可以看出,严格、可操作性强的新政在五次加息等宏观调控的配合下对短期房市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市场观望气氛更加浓厚,这使得短期内房价的调整时间会比较长,幅度也会比较大。但由于长期内房地产的供不应求,使得针对短期需求调控的新政加剧了中期的供不应求,这会形成中期的报复性反弹。个人认为在未来的六个月房价会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继续调整,六个月之后会出现报复性的反弹,长期而言,中国的房市跟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至少还有10年的黄金时期。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历次房产调控政策之所以出现越调越涨的尴尬局面,与调控政策投鼠忌器的心态不无关系,由于担心房产萧条引发经济衰退、银行金融体系风险,而让调控措施无法到位。这也是我预测房价不会有长时间、巨大调整的原因,因为稳定的增长才是政府和各方利益主体愿意看到的结果!

或许,政府就没想过要控制飞涨的房价,只是希望它涨得不要太快,超过了官员收入的飞涨。

附件一: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7.9.27

银发〔2007359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12.5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解决换房问题)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二:

20034月央行发布121号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信贷的管理,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2005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

央行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宣布取消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 20% 提高到 30%

20053月国八条出台(老国八条)

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提出抑制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20054月新国八条出台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再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提出八项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

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要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并督促抓紧建设。同时,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20055月七部委意见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把解决房价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65月国六条出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业内人士认为,这六条措施开启了2006年房地产调控序幕。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0065“90/70”条款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

九部委十五条意见明确要求,20066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

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

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78月中国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200711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出台

《办法》明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200712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等一系列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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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1 13:18:00
看来大家已经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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