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地区要扩展教育现代化内涵,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 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增长极(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京津冀都市圈)均位于东部沿海地区。长江三角洲的上海市、江苏省,京津冀都市圈的北京市、天津市都提出了要在2010年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广东省也提出了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中等城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条件,应进一步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扩展教育现代化的内涵,向更高水平的教育现代化目标迈进。
加快普及15年教育。发达地区已经实现了“双基”目标。今后,一方面,要在普及的基础上向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迈进;另一方面,应加速普及15年教育,使学前三年毛入学率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均达到85%以上,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乡一体化教育体系。实施东部地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实施东部地区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使东部地区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及创新水平、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高水平大学。同时,高等教育的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
建立以实现终身教育制度和学习化社会为主要标志的区域现代化教育体系。实施东部地区示范性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工程,大力发展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社区教育,开展多种需求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老年教育,开展幼儿教育,建立广覆盖、多层次、多形式的终身教育网络,初步建成“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
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实施东部地区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加强教师培养,构筑适应素质教育需求的教师教育新体系,形成师范大学、综合大学、相关教育研究机构、中小学联合培养教师的多元化格局。建立和完善促进教师和校长专业发展的管理制度与机制,基本形成高度开放、流动有序、适度竞争的高校师资队伍建设良性循环体系。
建立东、中、西部教育协调发展互动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相差较大,推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特别是中央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对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
重视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的相关法制建设。为了促进区域发展,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颁布了区域发展和开发方面的相关法规,比如德国的《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日本的《北海道开发法》等。建议制订我国的《国土规划法》和《区域开发法》,对区域发展包括区域教育协调发展作出法律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建议在教育部成立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区域教育发展情况数据库,研究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的现状、问题,协调区域教育发展工作,建立东、中、西教育发展良性互动机制。
进一步加大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中、西部教育,同时加大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确保转移支付经费使用到位。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专项经费投入力度,实施好各项重大教育工程项目。
进一步加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建设,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继续实施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建议采取“县对县”和“校对校”方式,促进东部地区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教育发展。
充分利用市场化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学校工作。鼓励东、中部地区和海外人士、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西部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向西部地区教育捐赠。制订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津贴、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以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西部地区任教。
加强区域和教育合作与交流。建立跨区域的专家学者互访、互派机制,开展互派访问学者、互聘客座教授、互带博士(硕士)研究生活动。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研发中心和产业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联合举办各类教育理论高级研讨班和国际教育研讨会,促进区域间、国际教育学术交流。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区域教育发展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协调性将进一步增强,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中国教育报》2007年12月22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