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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昨天和研究生讲制度经济学忽然有所领悟,今成下文,特分享)

2013-12-4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所规定的产权的法律定义: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其次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我认为,上述表达没有揭示产权的完整性。产权的完整性属于法理探讨,这里不讨论其完整性的效率高低。我认为,法律上的产权概念应该完整,尤其是《通则》上的概念。那么,完整性的产权概念是什么呢?我的定义是指: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保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即:通则的定义上首加一个“保护”二字。

我认为,我国法学家在引进西方的产权理念时,有意或无意地犯了一个错误,即:没有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国情消化吸收改造概念,而是无视西方特定情境照搬照抄了其“狭隘”意思。打个比如:一个完整的家庭至少有爸爸、妈妈、孩子---当然有单亲家庭和孤儿、但毕竟是个别的;这样,引进一个家庭到中国,按常理就得至少引进爸妈和孩子,不能说把一个孤儿引进来就说引进了一个家庭。中国的产权概念就是这样引进了“儿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但没有引进“保护”---产权家庭里的爸妈。法学家为什么会有意无意地犯了这个错误呢?因为西方的民法本本上只有“儿子”的照片,没有“爸妈”---财产保护权的照片,西方的产权“爸妈”照片放在宪法和公法上了。我们的法学家少翻了一部照片集。所以,就以为产权家庭只有儿子。法学家的这个错误导致了我国产权的严重不完整。因为没有爸妈,哪会有儿子呢?当然,中国如果具有公权民主的传统,那么,我们可以只引进儿子。然而,中国2000多年封建历史是王本位国度,既无贵族共和、也缺神本位的制约,更没有公民民主,因此,产权的“保护”这个完整产权家庭没办法配备“爸妈”。

看看西方个别国家的完整产权家庭中“保护”---这个爸妈的照片吧: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三十九条:“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在未审判的情况下不被课罚金的自由;等等。当然,其他例子不用多举了。

有一首古风说:槽头扣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薄还嫌小,又要朝中挂紫衣,作了皇帝求仙术,更想登天跨鹤飞。其中,有钱人不如有权人、小官不如大官的感叹实际就是反映了产权缺失“保护”导致的深深危机感。这首古风揭示,私产的完整产权内涵必须包括“保护”的意义,而最佳的产权保护是“公权”的获得---即当官且当大官,而官位不能太多,所以,公权的民主就是最有效率的产权“保护”!以此:处理好人和物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人和人的关系,这是产权完整性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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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 11:19:18
很有道理,产权的有效性源于自身保护、第三方保护和他人掠夺这三个主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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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5 0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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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7 23:12:38
理解产权,首先要注意是基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我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楼主所谓的保护问题,实质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一般在公法中予以规定。个人认为,民法通则的解释是有道理的,没必要加“保护”。我们国家产权的保护成问题,原因是在于公法制定和实施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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