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南京国民ZF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1928年 6月,国民ZF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同年7月,国民ZF与美国首先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又先后同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国民ZF把关税会议时各国承认的七级税则公布为国定税则,并声明自1929年2月1日起实行。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中日关税协议》。国民ZF经过这些“改订新约”的措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这只是帝国主义所作的某些让步,海关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外国人手里,中国ZF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尽管这样,国民ZF的关税自主措施,增加了国家关税的收入,并有利于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才真正获得关税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