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行业“大而不强”的特征明显,市场化格局较为混乱,行业标准缺失,行为复杂多样,作用和定位逐渐偏离其传统本质,监管体制尚不健全,潜在风险不断积聚。在此背景下,对海内外PE 的行业自律和行为规范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PE 行业标准与自律内容、自律与监管的边界等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报告主要观点和结论如下:
1、不同地区对PE 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这直接影响了各地区PE 的行业标准和自律需求。就PE 基金而言,美欧均将其划入“私募基金”范畴,其中美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PE 基金及其管理人采取“载体和管理人双重注册豁免”的监管模式;欧盟则采用“仅PE 基金注册豁免,管理人由一国当局监管”的模式。台湾没有设置任何豁免条件,而是在部门规章层面对PE 进行了直接监管。2008 年金融危机后,美欧PE 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但美欧立法根据投资范围将VC 逐渐从传统的PE 中脱离,对其监管也一直较为宽松。在美欧,注册豁免、信息的高度不透明加上充分竞争的特征,PE 行业内的机构就更有动机自发组织起来,通过制定各种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来统一游戏规则、约束个体行为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这就使美欧PE 成为对自律要求最高的
行业之一。
2、在美欧地区,自律组织制定了PE 行业指引和行为规范,包括基本的行为准则、信息披露、估值、公司治理、机构运营这5 类。不同行业指引受到市场和官方的认可程度不同,其中估值和信息披露指引的认可程度最高,已经成为事实上的PE 行业标准。其中,《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估值指引》(IPEV)已经被38 个行业协会接受;2009 年由国际有限合伙人协会(ILPA)制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准则》是目前最权威的处理GP 与LP 关系的行为规范;针对并购基金出台的沃克指引迅速被业内大型PE 机构采用。
3、实践表明,PE 行业自律的效果取决于各种机构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及声誉机制能否发挥作用。PE 管理人受到的最大约束来自投资者,而统一的行为规范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筛选管理人,因此达到行业标准最优做法的管理人更容易募
集资金。此外,良好的自律效果离不开市场上各种相关的制衡力量和以公信力、专业能力、工作质量为标准的竞争环境。我们发现,不同协会之间的竞争以及对行为标准进行绩效评估的独立机构在美欧PE 行业自律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PE 行业从基本行为准则到各种指引,都经历了不止一次的修正和调整。演变模式有二:顺应市场环境和规则而进行的主动性调整和在特定时刻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的应对性调整。从演变的背景看,PE 市场规模扩张导致行业自律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PE 行为的变化下导致自律重点从早期VC 转移到并购基金;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下导致指引类型的多样化;监管环境的变化下使得行业自律与监管的边界被重新划分,常规信息披露、估值、利益冲突、公司治理和运营继续保持在行业自律的框架下,但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包括资产组合、被投公司情况、回报率)、管理人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金托管被纳入到监管范畴。
5、最近几年我国PE 的筹资和投资都在加速扩张,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但也存在如下问题:首先,PE 的行为规范缺失,例如没有统一的估值基准和方法,投资价格混乱,缺乏长期投资理念等,市场风险逐步积聚;其次,缺乏完整统一的行业标准,没有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难以避免“非法集资”等政策红线,尚未形成一支成熟的LP 队伍,管理人投资行为被扭曲;最后,监管环境的建设速度未跟上PE 发展速度,存在监管分割,市场效率受到影响,行业生态有待改善。在行业自律方面,我国PE 协会以官方设立为主,民间协会的数量和规模还很有限;官方制定的行业指引多为原则规定,尚未成为操作层面的行为
规范;市场化的行业指引内容较为简单,缺乏统一标准。
6、政策建议如下:①尽快建立PE 行业标准和确立适度监管理念。在立法层面,从投资者和管理人两方面建立PE 准入标准,将投资者限制在特定人群,单独规定VC 及其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以及将PE 基金细分为成长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基金。同时,要明确PE 的监管部门,重点监管PE基金的管理人;②接轨国际标准,分步骤推出行业指引和行为规范。重点在我国LP 队伍中推广ILPA 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准则》和在GP 中引入IPEV 估值指引;③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一方面反思资本市场发行制度,实现PE 股东估值机制的真正市场化;另一方面,鼓励设立民间协会,提高协会的专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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