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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情况截至2013 年6 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
988.65 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 256.49 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
504.56 亿元
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2013 年12 月30 日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
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3 年8 月至9 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
5.44 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中央、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 个计划单列市、391 个市(地、州、盟、区)、2778
个县(市、区、旗)、33 091 个乡(镇、苏木)(以下分别简称中央、省级、市级、
县级、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
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负有
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以下简称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此次共审计62 215 个政府部门和机
构、7170 个融资平台公司、68 621 个1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
还的债务,属政府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
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
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
务。后两类债务均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
政府或有债务。以上三类债务不能简单相加。
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235 个公用事业单位和14 219 个其他单位,涉及730 065 个项
目、2 454 635 笔债务。对每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
别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
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性债务的现状
和资产与负债的相互关系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
定的风险隐患。
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近年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
2011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化解存量
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一定成效。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2011 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
多项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完善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管
理办法,组织清理规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
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的
信贷管理,贷款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债务举借、偿还、使用和管
理等方面制度2793项。截至2013 年6 月底,有23 个省级、298 个市级、1736 个县级
(分别占省级、市级、县级总个数的63.89%、76.21%和62.49%)出台了综合性的政府性
债务管理制度。
(二)债务风险防范措施不断强化。截至2013 年6 月底,18个省级、156 个市级、935
个县级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28个省级、254 个市级、755 个县级建立了偿债准备
金制度,准备金余额为3265.50 亿元。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明确偿债责任、建立
财政奖补机制等措施化解存量债务,其中通过对公益性乡村历史债务的清理,化解农村
义务教育债务973.89 亿元。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有所增强。2010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要求地方政府对
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注入优质资
产、改制重组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
与2010 年相比,2012 年省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平均每家资产增加13.13 亿元、利润总额
增加479.98 万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4.90 个百分点。
二、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情况截至2013 年6 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
务206 988.65 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 256.49 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
债务66 504.56 亿元(详见表1)。
(一)中央政府性债务情况。
截至2013 年6 月底,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98 129.48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
务2600.72 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3 110.84 亿元。具体构成是:
——中央财政债务。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97 360.94 亿元,主要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偿还的国债债券、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81 511.05 亿元,占83.72%。其中特别国债18 202.28 亿
元,分别用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15 502.28 亿元、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
本金2700 亿元。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506.89 亿元。包括转贷给中央单位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国
债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1416.89 亿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用于商业银行配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由财政部提供担保的债券1090 亿
元。
——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债务。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768.54 亿元,主要是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偿还的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贷款537 亿元,占69.87%。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3.83 亿元,主要是中央单位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
务。
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61.12 亿元,主要是中央所属高校、医院、科研
院所的债务,分别为85.80 亿元、23.11亿元和5.58 亿元,合计114.49 亿元,占
71.06%。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通过发行政府支持债券或以铁路建设基金提供担保等
方式举借22 949.72 亿元,用于铁路项目建设。如果铁路总公司出现偿债困难,政府可
能承担一定的救助责任。截至2013 年6 月底,该公司汇总财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46
631.59 亿元,负债总额29 182.15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