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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
这是关于第二个专题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读书笔记的整理。主要包括下面几本书:《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中国财政史》(孙翊刚著)、《秦汉赋役制度考略》(钱建夫著)、《中国财政问题源流考》(孙翊刚著)以及《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秦汉赋税制度考释》(高敏著)两篇论文 。拟分断代整理,以秦汉时期为重点。每个断代内基本上分为田赋、人口税、徭役、工商杂税以及专卖这几个部分。一下是分述。
                   
一、 三代时期的赋役制度
这一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年代久远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
三代王朝采取的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方式为贡、税、役三种。
商朝的贡纳关系……据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内服的贡纳有较大差别。作为外服的候、甸、男、卫邦国,是以商为中心的诸方国或部落的首领。他们……没有固定的数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性贡纳。
内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职的部落首领。贡大量的牲畜或动物,及卜甲、卜骨、弓、玉等等。可能没有具体的数量。
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逐渐渐疏。
在今人看来,“助”法是采取力役形式的田税。是以实施有公田和私田之别的土地占有制为前提的。劳动者被集中在公田上进行劳动,公田所获就是这些劳动者集中劳动的剩余劳动的物化表现。

二、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列国不得不先后对军赋实行改革,赋在兵役之外,由征收车马等军需品而逐渐演化成征收军费的专称。其征收办法由安地区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丁口征收。
 “作丘甲”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军需品,是新赋制。其征收标准,据服虔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
随着税、赋的分离,在战国时期力役指正也成为独立的概念。确立了赋、税、力役的“三征”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体系。因此,即便是从赋役制度的沿革来看,把春秋战国时期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完成由奴隶制向封建着转化的历史阶段,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三、秦汉时期
 1、秦汉时期的田赋
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一种意见是“舍地而税人”,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  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据地出税的。从简化税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上有传说已久的贡法这一历史经验,秦朝各地征收的田租实际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
至于秦朝田赋的税率,因支出浩繁,田赋负担是很重的。据记载,征收量是三分取二。(《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田租、口赋和盐铁专利二十倍于古)。
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孝文本纪》)。同书还说:“(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
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
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
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但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主术训》)。这里很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何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
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效力篇》)。另一条是: “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损益篇》)。
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被灾害十四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
秦汉时期对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管理制度。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主授郡国转漕谷。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导官令一人,六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三》)在地方的,则是“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百官表》)东汉的制度,则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牺牲令,六百石。丈祭祀牺牲雁鹜之属。”(《百官志三》)至于郡县以下的,则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围又广。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还是为广大农民所崇拜的神。
2、秦汉时期的刍稿
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秦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田律》)。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
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汉书•肖何传》曾记载:“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
3、 秦汉时期的人口税
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征收的办法不是很清楚,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税额未知。应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有加重的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算赋:
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有时还别有利用,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
    临时性的减赋: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也有增赋:武帝时财用不足, 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
2) 口赋:
《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
3) 更赋
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其实对于所谓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4、 《卜式传》中记载: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
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如钱剑夫在《秦汉赋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具体的剥削额争论颇多,但更赋的剥削额一定是很大的这一点应该可以确定。(《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
 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及杂税
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办法尚不清楚,可以知道的是:第一、汉代的关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没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类似于后世的厘金。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官政。下摘录一段《九章算术•均输篇》中的文献,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一二两点。“①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②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然后是两汉的工税。西汉的工税,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但是“工官”这个名称却屡见于史。如《汉书•周亚夫传》讲: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到东汉时既见工官也见工税了。《续汉书•百官志五》里讲: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只是工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征收形式是怎样的,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
第三点讲秦汉的市租。秦朝的市租已经颇具规模。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开始,秦征收市税。秦朝的市税的征收办法,书面文献记录极少,无法确知。但从已有的法律条文,如《关市律》来看,秦代的市租征课,必然有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西汉商业较秦更为发达,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规模。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市租的征课,尤以城市收入为大宗。汉代市租的基层行政掌管于市令和市长。大抵此职因皆征管现钱,必须殷实户来担任,所以王莽时多用富人。市令市长以下,则有市掾、啬夫,都是直接征收市租的小吏。所以东汉的制度,洛阳市长的部署既有啬夫十一人。凡在市中设店营业,初应缴纳市租外,其先必有市籍。也就是类似于近代的“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如史载:“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
第四点讲秦汉的专卖收入。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即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同一中国后,盐铁征税大为加重(二十倍于古)。西汉自汉武帝之后实行盐铁官营,官制官销。东汉只在章帝元和年间,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专卖。和帝继位后即行废止,改行征税。至于酒的专卖,东汉因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卖酒,也不征税。
最后讲一下秦汉时期的财产税。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起征于武帝时期。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凡手工业者税率为0.5%,而轺车、商贾为2%,其余都是1%。从这种税率的差别可以看出,汉代的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和他的经济政策相适应的。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并且鼓励告密。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发横财。也有的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缗钱不是对商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是对商人的“储钱”征税。另外还对商人的货物征收占税(高敏)。
5、秦汉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为徭、戍两类。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之中多称为戍,且常与“X岁”并提。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可以免徭役。秦朝的力役很重。调发大批的劳动力去从事造宫室、建陵墓、修驰道等等工作。如修骊山陵,历时数十年,动用劳动力七十余万。除此之外,为官府运送粮草,也是一项繁重的徭役。据估计,秦王朝可统计的人口约有两千万,每年征发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三百万人以上。
    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先说更卒徭役。汉代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自行申报,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论衡•谢短篇》中讲:“一业使民,居更一月,何据?”正是指的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然后转入正卒徭役。
    两汉对于更卒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东汉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转运事。”(《续汉书•百官志一》)那么,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所以“凡卒践更,辄从《尉律》”就是这个道理。据此推测,西汉的制度应该也是这样。至于地方也就是郡国,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县道也是如此。如《续汉书•百官志五》记载:郡国“皆置诸曹掾史。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县道则“诸曹略如郡员。”这些人“知民善恶,为役先后。”不过,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汉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种爵位。师古注曰:“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可见这是指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说正卒。所谓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内容大致为: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孙星衍校集本《汉官仪》卷上)。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先说材官。材官即为弓弩手,指勇健有力,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所以也叫“材官蹶张”。再说骑士。顾名思义,也就是骑兵。早见于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汉承秦制,所以汉朝的文献里常有“故秦骑士”的说法。亦列入正卒徭役,又称作轻车或车骑。最后说楼船。也是出现于春秋,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水军。
     最后说说卫士。所谓的卫士,也就是材官、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再行征调赴京师,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汉史中常说的“给中都官”,就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卫士的职责主要是保卫王宫,所以必须持戟立于宫门和殿前的两阶。秦朝设卫尉管理卫士,汉循而未改。职责重要并且非常的复杂。仅从官职上来看,就有卫尉、南宫卫士令、北宫卫士令,左右督候等等,不一而足。卫尉和太常、光禄勋三卿都隶属于中央统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太尉。所以,但反调赴京师的卫士,都是军事编制,这与材官骑士等是不同的。除了保卫皇宫以外,卫士还有其他的一些任务。如屯守园陵寝庙,守护皇太子和太上皇,服役于诸侯王国等等。

四、三国两晋时期 
    西晋时期实行的是占田课田制。所谓占田,指西晋政权把屯田土地或无主荒田分配给农民耕种时,所允许每个人能占有土地数额的规定。当时规定: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实际上是否占田足额,政府并不过问。主要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抑制兼并。而所谓课田,是指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西晋规定:每个丁男要交五十亩土地的田租,丁女交二十亩。次丁男交二十五亩,次丁女免交。课田的田租使每五十亩叫四斛,大约和每亩八升。边远地区交义米,每户三斛,再远的交五斗。极远地区的每人交二十八文,称为“算钱”。
田租之外还有户调。即按户缴纳绢帛。男丁为户主的,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半之。边缘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数民族居民每户缴纳麻布一匹,再远的可减至一丈。这就是户调。上述规定,只是一个平均定额,实际操作时,按贫富分为九等,根据户等收税,这就是“九品相通”。
西晋的课田和户调,同曹魏的租调制相比,制度上要严密,但负担要重,一般田租高出一倍,户调增加约三分之一。同时还有荫客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力量更加庞大。
东晋的田租。最早是晋成帝咸和五年,“度田收租制”。亩收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升。后因豪强地主的反对而逐渐减少。哀帝时减至两升。在后来就放弃了度田的办法,改王公以下每口税米三斛,后来又增至五石。农民的负担很重。
      下面说一下这一时期的专卖制度。
1)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止私人开采铁矿,统由官营。至于食盐,东汉献帝建安年间,曹操根据荀彧的建议,监卖食盐,即实行民制官卖政策。以盐的专卖利益购置犁、牛,恢复农业生产。三国时期,除了曹魏外,另两国也都设官来管理事业专卖事业。西晋禁止私煎。南朝的陈对盐实行征税,北朝北魏初实行专卖,后来时兴时废,没有定制。
2)酒专卖:酒自三国的魏、晋及于齐,均征酒税。北周实行酒专卖,隋初废行。
魏晋时期,与商业有关的各种赋税大体上都保留,并有所发展。如关税、估税、市税等。先说关税市税,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关税也是时征时废,时轻时重。至于市税,是指对行商征的入市税和对坐贾征的店铺税。行商贩卖货物进入市区,每人课一钱,坐贾则按其店铺分为五等课税。后来政权更迭,也是时兴时废。魏晋时期还征收估税。即商品交易税。分“输估”“散估”。对大型买卖,且立有文据的征税,叫做输估。税率是万钱征四百,买者纳三百,买者纳一百。对于小型的买卖,叫做散估。此项税收起于东晋,经南朝而未改。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业,更重要的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
其他杂税:魏晋南北朝时,只要是国用不足,杂税便随之而起。如东晋的浮桥通行税,南朝的牛埭税,银矿税,山泽税,北魏更是有十五种杂调,等等不一而足。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徭役也是很重的。东晋时,男子十六岁就要服全役,十三岁至十五岁,六十一岁至六十五岁还要服半役。到南朝时,丁男抽调已尽,还抽至丁女和老幼。
最后说一下北魏的孝文帝改革。
均田制之前,北魏是实行的户调制度。北魏初年,通过宗主督护制睐组织农民纳税和服徭役。当时的户调制度,是沿袭“九品相通”的“九品混通”制度,也是把农户按贫富分为九等,再把,根据平均定额所规定的租赋总额按品级分摊。皇兴三年(469),又使税品的运输负担有所轻重,上三等户租调送京城,中三品送别州重要仓库,下三品送本州。
北魏太和九年(485),根据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人半之。露田基本上是无主荒地,因此要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已备休耕。
   ②初授田的人,男子每人授给桑田二十亩,以为世业。不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女子半之。桑田可以买卖,但有数量的限制,损有余以补不足,反之不可。
   ③新定居的人户可获得少量的宅田。
   ④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的办法和农民一样,人数不限。四岁以上的耕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
   ⑤土地不足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迁移,但不允许因此逃避赋役。
   均田令后两年,在整理户籍建立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了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那相当于一床的租调。
   新的租调制以一夫一妇为单位,代替了以漫无边际的大户为征收单位的旧租调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畸重的租调负担,限制了宗主的贪污中饱。

五、隋唐时期:
1、隋唐的租调制
隋朝的租调制改革。先说土地分配。文帝时规定,丁男和中男(18岁为界)都分永业田和露田,露田为八十亩,丁女半之。永业田树桑麻。另外奴婢也授田。官员还有职分田,以及公廨田。课征的对象主要是十八岁到六十岁的男女,开皇三年改为二十一岁,隋炀帝时改为二十二,并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赋役负担见下表:

租(一床)

蚕桑地区

产麻地区

粟三石

绢或丝一匹,绵三两

布一端,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

依丁男所课之额减半

未授地者

不征租调

有品爵者

免征

魏晋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总的趋势是计亩输租->计户输租->计丁输租。到隋炀帝取消了所谓的丁女之后,计租的基准单位才最终由计床而变为计丁。隋炀帝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客,是我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对于无丁男的贫弱女户,这一变化显然很有利,将奴婢、部曲改为非应授田户并除其课,显然有利于拥有奴婢部曲的贵族、官僚和地主。
唐承隋制,中期以前主要实行租调制度,并较之隋朝进行了一些沿革。公元618年,唐朝建立。第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之法。”规定“每一丁租二石。”武德七年,规定岭南等地以轻税代替租庸调。同年(624A.D.)《唐令•赋役令》规定:“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下户之半)。番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中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
    与一般民户相关的还有各项附加税,如脚钱营窖加耗等。
    唐武德二年诏令:“每丁租两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或者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开元年间又作了新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寸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戾,如一户所纳不满匹、端、屯、绚等,要就近凑成整数
2、隋唐的徭役:
隋初的徭役制度规定,丁男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并规定民年五十以上,可以纳庸代役。工匠每人每年服役六十天。开皇三年,一般劳役改为二十天,起役年龄升至二十一岁。负担不算太重。
武德七年四月一日诏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并无年龄或役种的限制。至迟至开元,天宝年间,就全国范围而言,征庸代役已成为普遍的情况,庸绢布成为政府绢布形态的财政收入的大宗。但就局部地区而言,作为正役的力役依然存在。在通常的情况下,庸和役并不并征。
庸和调是可折纳的,主要是折纳米粟,安史之乱后的一段时间,江淮荆楚一代的庸调折钱,乃是特殊情况造成的。
3、隋唐的其他赋税。
隋与唐开元之前并未见关市之税。无酒禁,盐也不禁。唯有政府控制的一些盐池,盐井需课盐供京师或供军。
隋至唐前期的商人也有课税。但其负担同于一般民户。
到天宝年间,始开征市肆之税。但总体而言,安史之乱之前,唐朝对于工商业与关津都是重在管理,对工商业并不在意。
安史之乱后,政府财政极端困难,于是“关卡林立,所在商税。”流通税、营业税、掠夺等等。
由于一般商税仍然无法解决财政危机,唐政府开始榷盐、榷酒。第五琦改革,“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后置官吏专卖之。后又有刘晏的改革,将官运管销改为商运商销。
“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旧唐书•刘晏传》
除此之外,唐朝在征收租庸调的同时,还征收户税以及义仓税。
户税,在唐朝前期称为“税钱”,偶尔也称为“税户”或者叫户税。它是唐朝前期的杂税的一种。但因为不是正税,所以不载于《赋役令》。唐朝的”税钱”,无论是“天下税钱”的总额,还是平均每户应纳的税额,都明显的呈上升的趋势。唐前期,税钱在朝廷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其财政意义也不及义仓税。但若仅就货币形态的财政收入而言,税钱得财政意义就很大,因为税钱的收入为当时货币形态的财政收入的最大宗。
再说义仓税。其实义仓在开始的时候并不是一种税,这其中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早的义仓是官督民办。也就是在政府的督促管理下,由民间定期出一定的粮食储藏起来,以备灾荒。后来,义仓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有官督民办变为官办,且极易转化为税。开皇十六年,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义仓都按统一的标准据户纳粮后,义仓就已经接近于一种税了。到唐贞观二年建立义仓时,便已经正式成为一种税。
4、隋至唐前期的兵役制度——府兵制。
    隋朝开皇十年,府兵制改革。改革的要点就是将军户编入民籍,改属州县管辖。以即改军户为民户。府兵及其家属即入民籍,也就可以与编户齐民一样授田。户籍户口制度也就“一与民同”。唐朝沿用了这种制度。
    军府州的丁男并非全数被简点为府兵,但比例是相当高的。如沙洲,该地区有三个军府,大约每四户就要出三个府兵。府兵经常要接受军事训练。职责有三:宿卫、防戍、征行。在镇戍期间还要服各种与军事相关的役。如“捉道”“屯”“望子”等。这些差役都应该视为兵役的组成部分。
唐前期的府兵为“见课不输”,就是免租调。其代价是服兵役与自备衣粮和部分装备。
唐初,奖励竣工的办法比较优厚。“并蒙敕使吊祭,追赠官职,亦有回亡者官爵与其子弟。”(《旧唐书•刘仁轨传》),所以颇有吸引力。特别是勋阶,还比较易得。后来逐渐松动了,终于至天宝间崩溃。
    之外当时还有征兵制和募兵制,多为临时性的,但数量也不少。

六、唐后期到五代
1、田赋和丁税。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两税法的改革。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
就征税对象而言,两税法规定不分主户、客户,一律征收两税,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其次,两税法规定:“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这也是扩大纳税对象的一项措施。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与租庸调法的征收原则迥异。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丁中之别是很重要的。但两税法的征收则无须有丁中之别,因为两税法是以资产为宗。
所征物品分钱、谷两类。谷物为原来的丁税,地租。两税钱主要是原来的户税钱和青苗钱。而所谓的计资,主要依据包括土地、桑、居宅、牲畜和钱财等等。
两税法的征收份夏秋两季。并规定:“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
“先度其数以赋予人,量出以制入。”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为当时的货币供应量不足,折纳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所以,从唐建中元年到五代,调绢从正税之中消失了,但绵帛之征又从两税钱和田亩税的折纳中复活,从而构成了两税的斛斗(谷物)、钱、绢的三大色,分夏秋两季缴纳。
2、工商杂税:
1)工商户的资产税,大历四年(789A.D)“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应此税数勘责征纳。”
2)过税:州县设卡征收盐商的通行税。后来茶商也要征税。关卡已设,一般商户也难以幸免。、
3)住税:即交易税,营业税。税率高于过税。两税法定于三十分之一。后来军费、官俸激增,缕有勒索。
4)农副畜产品税:朝廷往往是明令禁止的。但地方私收很普遍。
3、力役
    代的力役,从若干资料的记载来看,一方面征调丁夫从役,如奉天筑城之类。另一方面和雇的方式进一步推广,部分的代替了丁夫从役。虽为应缘驱役,皆给钱和雇即是两税法后力役之征形式的变化,也是役法的变化。
唐后期的差役包括杂役。杂役原指正役以外的徭役,又称夫役。除中男义务充夫十天外,丁男也可以充夫折免正役与租调。
七、两宋时期:
    总的来说两宋时期的财政收入有明显的增加。宋代财政收入涉及的门类相当广。正因为如此,财政收入的规模也扩大了,表现为岁入的增加。据史籍记载,如图:
 
如果说,实物收入难于做出精确的统计的话,货币收入的数额也很说明问题。如图:
 
    至于南宋,虽然偏安一隅,但江南本是富饶之地。所以疆域虽不如北宋,但每年的财政收入却比北宋多。高宗初年(1127-1162),岁入不到一千余万缗,至孝宗淳熙末年(1189)即达到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缗,这里面除了原有的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的茶、盐、酒算等岁入外,其余均为南宋新增之税。
1、两宋的田赋:
    自唐两税法改革后,封建王朝总的来说是不立田制,不以兼并的。但土地兼并毕竟对王朝不利,所以两宋时期,宋政府还是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比如北宋的方田均税法,南宋立椿年的经界法等等。虽然最后都失败了,但毕竟还是有一定的意义。
总的来说,宋代的田赋有五类,分别是: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致富,杂变之赋和丁口之赋。除此之外,还有沉重的田赋附加。见于史籍的主要有:农器税,亩一文五分;牛革筋角税,每租二十石,牛革一,准折钱千文;进际税;折变;支移;头子钱等等。
从方田均税法的主要条文看:北宋定税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即以耕地的优劣定位五等定税,这和唐后期以资产多少定等并以此而定两税的做法有很大不同。
北宋的两税明确的是田亩税,与唐代的两税仅指斛斗一色不同,且一律以耕地的优劣定税,并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宋代两税的夏钱秋米制度,是在特定地区实行的。其他地区并不如此。征钱一般只在南方,北方一般并不如此。
2、两宋的丁口之赋:“丁口之赋”就是以丁为单位征收的人头税。原产生于五代小国,北宋沿用。并采取了一些改革。如只征及丁而不征及其他人口。
3、两宋的工商税
北宋初,太祖曾颁布《商税则例》。是北宋从一开始就有商税的法规,有利于商业的流通。所谓商税。实际上指过税和住税。税率为2%和3%,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两宋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是市舶司。市舶司对进口商品课以关税。名为抽解。征收一部分商品,送榷货务交易。
4、两宋的徭役制度。
    唐定建中两税法,力役等等理应不复存在。但实际上,整个宋代,力役仍市有征发,称之为“夫役”。分春夫和急夫两类。服役的项目很杂。多为修城筑路,治河等等。
    北宋前期行差役法。职役繁多。有所谓的充军吏的衙前,有以督课为职役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供官府驱使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
后来王安石变法改为募役法,核心是出钱免役。变差役为雇役。
免疫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实际上开始了摊役入地的变革。这是一种正在酝酿中的历史进步。

八、元朝的赋役
元朝的赋役制度的特点是:复杂程度超过前代。各种课役既有地区的区别,又有因户籍种类不同而存在的差别;其发展的方向违背了人身依附逐渐减弱的趋势,使两宋以来大为松弛的超经济强制重新强化,如人头税的广泛推行和徭役的加重。
随着对汉人居住地区征服的扩大,窝阔台初年蒙古贵族的剥削分为“草地差发”和“汉地差发”两种。窝阔台丙申年(1236)在华北确立丁税、地税、丝料税、商税等税目。后又增包银一项。上述诸项科赋以后经常统称差发。丙申税制奠定了元代北方的赋税体制。而南方基本上保留了南宋的税制。
1、元朝的田赋制度
元朝北方赋税主要有两项:即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两种。“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元史•食货志一》)乃是其纳税原则。具体说来,就是除具有特殊户籍的人户按田亩纳地税外,其余民户均按成丁人数纳丁税。根据元世祖十七年修订的赋税制度,具体的规定如下:
全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三石;驱丁粟一石。滴水,每亩纳粟三升。
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一石,不纳地税。
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缴纳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升入正式户等,缴纳丁税和全科户相同。
协济户:丁税,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三升。
规定近仓输粟,远仓折纳钞;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交纳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下限十二月。
此外,还有附加税。每石粮要纳“鼠耗”三升,份例三升。
江南地区:基本沿用了宋代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秋粮征收粟米,夏税征收木棉、布绢等。
2、元朝的丁税
    丁税的税额: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开始为二石,不久增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丁粟两石,驱丁、新户一半。地税方面,丙申年规定,旱地上中下三等田每亩分别为三升半、三升、二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地税一律为每亩三升。
3、元朝的专卖制度和工商杂税
    食盐:元初,采取对盐征税的办法。后来改行专卖,规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在后来改行钞法。除此之外,还实行过计口授盐法,入粟中盐法等,皆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而定。
茶:元灭宋之后,对茶实行长引和短引制度。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为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元代的茶利,至元十三年为一千二百余锭,天历二年为二十八万九千余锭,较元初增长了二百四十余倍。
酒:元初设酒醋务坊官场,禁止私酿。后来感觉不便,又罢专卖,改行征税制。每石输纱五两。
元初,对商旅之征未有定制。太宗时,始定内地关税,置十一路征收课税使,于各地设立收税机构,征收商税。而元代的国境关税,则大都沿袭宋制。设立市舶司。
4、元朝的徭役
    元朝的徭役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不仅和雇的成分有所减少,而且应役面有所扩大,这和唐宋以来力役之征趋于缓和减少的发展方向相违背;二是北宋以来名目繁杂的各种职役,到元朝时已经出现了分化。司吏、公使人等逐步发展为一种职业,和衙门里的官吏一样。里正、主首等虽然仍作为封建基层政权的职事人员,但受的压迫剥削越来越重。

九、明朝前期的两税法
1、明朝前期的两册制度
    先说黄册制度:
详细登记了各户的籍贯、丁口、名、岁、事产情况,而且还规定了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编造,将本十年内各户人口的生死增减,财产的买卖和产权的转移等等,一一登录在册,并分别列出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四柱细账。并且制定了一套严密控制基础社会的里甲制度。
黄册的编制体例是以户为主的。虽然登陆了每户的田亩数,但土地的四至界址等却没有反应。所以后来又编制了鱼鳞图册。
所谓鱼鳞图册,即土地登记册。分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里甲为单位。再以若干里的分图汇总为乡为单位的总图。
于洪武二十六年编成(1393A.D)。据当时的统计,“天下土田共计8507622顷。”
图册是以土田为主,以人户为次的册籍。与黄册相辅相成。
两册对赋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图册重在田赋而黄册重在徭役。
2、两税法下的田赋
    基本上沿用了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丁有役,田有组。分夏秋两季缴纳,夏不过八月,秋不过次年二月。基本上是夏征麦,秋征米,后来也征丝麻等,可以用钱代输。税率方面,明初规定:官田每亩税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实际操作中也有差别,如江南地区田赋一般较重。名义上是明太祖对江南地区没有好感,实际上也当地的经济水平有很大关系。田赋总额,以洪武元年为例:夏税:米麦4717000余石,钱钞39000余锭,绢288000余匹。秋粮:米24729000余石,钱钞5000余锭。
3、明初的工商杂税
    商品交易税的税率:大体上是三十取一。明初时,对书籍、农具、蔬菜等等的交易可以免税。
明代的商品交易税,由商人在售货地向税课衙门或官店缴纳。商人纳税,有所谓的“起条”,即开写条由(税票)制度。
竹木抽分局:为满足官府造船、建筑所需而专门对过境贩卖竹木征收实物的一种机构。嘉靖之后,逐渐由征收实物转向征收银钱等货币税。
如果就具体的税目而言,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 塌房税:塌房是明初官方在京城外建立的仓库,给商人暂放货物用。塌房税即仓库的使用税,税率为三十分之一。此外还要交房钱一分,属于管理费。                                   
2) 门税:即通过税。在京城的九门征税。
3) 钞关税:在北京到长江的运河要地,设立钞关。按船的规模令其纳钞。
4) 工关税:将竹木抽分局由工部接管后,以前竹木局收的税就叫做工关税了。
5) 市肆门摊税:仁宗年间开收,本来的目的是为了推行钞法。后来钞法通行后,并没有取消,也就成了正税。
6) 渔税:明初开征,税额是三十取一。

4、明初的工匠制度
    明朝的工匠制度大致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先说轮班匠。轮班匠的服役时间先后有过几次变化。洪武十九年,对工匠轮班制作了统一的规定。全国各地被划入匠籍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服役时间为三个月。每个工匠每隔两年赴京服役一次。洪武二十六年进行了第二次改革。打破了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按各部门实际的需要,定位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五种。正统之后,又有所改变。景泰五年(1454)规定:“凡轮班工作两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编勘合给付。”自此以后,一年班和五年班废止了,逐渐划一为四年一班,服役的时间有所减少。
住坐工匠是傅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等地的工匠。一般说是就地服役,所以叫做住坐工匠。工作时间比轮班匠长。但享有月粮、值米的待遇。后来还有月盐的支给。住坐工匠还有免役的优待。
明朝实行的轮班匠和住坐匠制度,显然比元朝那种“役皆永充”的工匠制度有所进步。在明朝的工匠制度下,手工业者编入匠籍,应征到官手工业工场劳动,从事宫廷用品和军事用品的生产,但轮班匠每三四年为官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每月服役十天,其余时间则可以自由安排,这就是几十万工匠仍有大部分时间进行社会生产,这不仅意味着工匠的人身依附关系部分松弛,而且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5、明初的里甲制度下的徭役
    先说一下明朝初年的里甲制度。这实际上也就是赋役黄册的编制原则。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粮最多的十户轮流充当里长。其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年有一名里长和十名甲长服役。十甲在十年内轮流为国家服役各一年。一里之中有鳏寡孤独不能服役的,排在一百一十户之外,叫做“畸零”。每里编一黄册。每隔十年,地方官按丁粮增减重新排定服役次序,编造一次。黄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报户部,其余三份分送布政司、府和县。
    明朝政府就在这样的里甲制度基础上组织征发徭役。明初黄册里甲制度下的徭役,分为里甲、均徭和杂泛三种。其中均徭创行于正统年间,有杂泛中分化而来。
里甲,是以里甲为单位而承担的徭役,方法是“岁役里长一人。”由这位里长带领一甲十户应役,为期一年,十年一周。职责主要有:管理本乡的人丁事产;协助政府维护地方治安;到各级衙门听候调遣。
均徭:这是民户为官府所负的经常性差役。以丁为单位,根据丁力、资产状况安排。分为力差和银差两种。前者是必须亲自去服的,后者是官府指派由民户提供的公用物品或以货币输纳的。
杂泛,即杂役。

十、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中叶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2) 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3)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
4) 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5) 合并过程中,虽然对利差、银差项目作了某些调整增减,但改制后的总课税额并没有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得到了保证。
6) 盐税、酒茶商矿等课,仍然继续分别课征。
一条鞭法与明朝初期的赋役制度有显著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 明初赋役制度在田赋方面是两税,即夏税和秋粮,其后除了米麦之征外,还有布帛之征、折收钱钞之征等等。在役法方面有里甲、均徭等等,越来越繁杂。一条鞭法把原来众多的赋役项目化繁为简,或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或赋役合为一条。
2) 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佥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
3) 明初的田赋征收主要是以“本色”实物为主,折色银的比例很小。一条鞭法规定,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供应京师宫廷的漕粮以外,其余地区的田赋,一概征收白银。
4) 明初征收田赋和佥派徭役,以里甲为单位,实行一条鞭法后,计算赋役数额时,以州县为单位,各州县原有的赋役总额不得减少,徭役的编审也由十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州县官根据当年的通盘情况,以丁田分摊与各个纳税户。
5) 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交纳、储存和运输都很方便。

十一、清朝的赋役制度(1840年以前)
 1、 改革前清朝的田赋制度:
四注清册:主要是指清朝建国之初保留下来的明朝万历年间的赋役簿册,另外还附有土地丈量册和黄册。这些簿册,因按旧管(上期结存数)、新收(本期增加数)、开除(本期减少数)、实在(本期期末结存数)四栏编制,故称“四注清册”。
改革之前,清朝是赋役、田赋和丁银并征。
清初的田赋,也是分夏秋两季征收。银钱粮兼收,以征银为主。税率分三等九则,差别很大。
清初的丁银。按当时规定,民年十六至六十岁成丁,要纳丁银。原则上要分上中下三等征收。实际操作的时候办法很复杂,各地差别很大。也因为伴随着生产的恢复人口的增多,导致人地矛盾加剧,造成了大量人口的逃亡。这是推动清政府摊丁入亩的重要原因。
2、清朝的摊丁入亩
    康熙五十一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不再增加丁银。从康熙五十五年开始,清政府推行地丁银制度,即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现在广东等地试行,到雍正初年开始在全国先后推广。具体做法是:把固定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两,按照各地原征丁银的不同比例,平均摊入各地的田赋银中,统一征收。地丁合一之后,清政府的田赋收入大大增加了。雍正二年,天府因为26300000两左右,到乾隆十八年,增为29600000两;粮:雍正二年为四百七十余万石,到乾隆十八年则为八百四十余万石。
3、清朝的其他赋税:
    主要包括关税、漕粮、机制税以及盐铁茶等税收。
    清朝前期的关税,主要是常关税,而海关税收占的比重很少。清代的常关税,分为正税、商税和船料税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商税按物价征收,船料税则按船的梁头大小征收。
    清代的田赋,除了以白银缴纳的地丁银外,还有以实物交纳的漕粮。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央和地方官、兵的俸饷食用。所征粮食除了一部分留在各省仓库外,其余都送往京师。因为通过运河转运,所以叫做漕粮。
    所谓机制税,是指清初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手工纺织业的发展实行严格的控制。规定:每户织机不能超过百张,每张每年要纳税五十两,课税很重。
    清初的盐法,沿用明制,按引征课,即实行专卖制度。大引一般为三四百斤,小引二百斤。销盐区域叫做引界,因为在购引销盐的过程中官商勾结,后来逐渐发展为世业专商制度,成为典型的封建割据的盐制。
矿税:清初的矿山,时开时禁。总的来说,清除为了防止聚众生事,危及自己的统治,所以矿禁比较严。直到道光以后,因为铜铅可以鼓铸货币,开采比较多,矿禁才松弛下来。
茶税:清初的茶法亦参照明制,实行茶马法,引法和贡茶三制。

十二、关于总体演变趋势的总结:
    总体的趋势表现为封建政府人身控制的逐步松弛,财富分配的形式从实物形式、力役形式逐步向货币形式发展,反映了在封建经济的制度框架下,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这其中屡有反复,表现了经济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下面再就最主要的田税和丁税制度简单说明。
田税和丁税的总体趋势是从舍地税人发展为舍人税地,分配形式也从实物形式、力役形式占主导逐步发展为货币形式占主导。最早的先秦时期自不必说,秦汉时期的田税和丁税便明显的反映出税人的特点。而这一时期的分配形式,田税和刍稿是以实物形态为主,而丁税即人头税则主要是缴纳货币。这也反映了商品货币经济较前代的发展。而存在于缴纳过程中的折纳,则可以视为是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由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一种过渡,对后世影响深远。
唐朝的两税法之后,中央政府开始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就进一步的松弛。两税法的征收则无须有丁中之别,因为两税法是以资产为宗。所征物品分钱、谷两类,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存在普遍的折纳现象,这也体现出了分配形式变化的过程。之后宋朝的两税明确的规定是据地出税,这与唐朝有较大的不同,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波动性。值得一提的是后来王安石的改革中,将免疫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实际上开始了摊役入地的变革。这是一种正在酝酿中的历史进步。之后经过元朝的反复,从明中叶的一条鞭法到清朝的摊丁入亩,田税和丁税完成了合二为一的过程,而财富的分配形式也过渡到以货币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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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 13:26:00

怎么实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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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 15:40:00

里面好像讲了一些实施的过程吧。比如说“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

其实我本人是做秦汉经济史的,所以秦汉之后的内容可能写得不是很详细。

你想知道哪些具体的实施方法呢?我看看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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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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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 21:50:00

可不可以给加精啊?写得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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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建国以后土地制度研究的综述

关于建国以后土地制度研究的综述

 

 

第一部分:从建国后到文革前

 

 

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研究,一直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史学界自一九五四年以来,对这一问题理行了热烈的讨论,共发表论文数百篇。

一、西周的土地制度。

史学界一般都承认西周时期的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对于西周是否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看法却很不一致。范文澜认为,经过“授土授民”之后,虽然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中国通史》)华岗认为春秋以前,土地不能买卖,因此那时是土地国有制。(华岗:《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林甘泉根据近年来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指出,在周共王时代,即西周中期,土地国有制已经遭到破坏,土地私有的历史过程已经开始。(《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

另外,这一时期集中讨论的问题还有关于西周井田制的问题。关于井田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有无井田制,井田制开始于何时,井田制是不是当时唯一的田制,井田制与农村公社的关系等问题上。

一种意见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比如杨宽在《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中认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确是村社的制度。因为我国古代的历史上,确实存在有这种整齐划分的有一定亩积的制度。也确实存在过按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并认为:这种井田制度是由于统一的水利灌溉需要而产生的。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不同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他认为,孟子所谓的“八家共井”以及公田、私田之分,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化。西周实行井田制实际上是两层用意,一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

另一种意见是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如范文澜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井田制是不存在的。胡寄窗亦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空想中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其内涵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井田制是仅能存在于头脑中的事物。

对于井田制产生的时间,也有不同见解。如唐兰认为,西周前期井田尚未出现。井田制的推行可能是在西周末年的周厉王时期。徐喜辰则认为,商代已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开始于夏初,以后经过夏商两代以至西周,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到春秋、战国逐步灭亡。

一些人认为,井田制在其兴盛时期,曾一度是唯一的和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另一些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杨向奎认为,西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种是以十夫为单位的乡、遂的土地区划;另一种是以九夫为单位的井田制。徐中舒说,井田只施行于古代中国的东方低地,而不是普遍实行的田制。王玉哲认为,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对周氏族成员实行非井田制,对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赵光贤则认为,西周时期同时并存着井田制,授田制和贵族占有制三种田制。

二、战国之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中心是何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一期发表了侯外庐的《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一文,引发了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热烈讨论,形成以侯外庐、贺昌群、李埏等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主导论、以胡如雷、杨志玖、李文治等为代表的土地私有制主导论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① 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

如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认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它贯串于秦汉以来的全部封建史(一条红线),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这种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秦汉到唐代的天宝末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后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安史之乱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同时,他认为:“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历代豪门贵族的占田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在法律观念上缺乏私有性。”

主张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些问题上也有分歧。例如李埏(云南大学),他不同意把土地国有制称为皇族土地所有制。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的个人私产。还有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我国整个封建主义时期的专制帝王,都是具有二重性的。一方面,他们是封建国家的惟一代表,握有无限的权威;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大土地占有者,和其他权贵一样,私人占有大量土地。”(《论我国的“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至于其他皇族成员,除了通过赏赐的方式以外,更不能以国有土地为私产。而国有土地的赏赐和他们享有赏赐权利的久暂,完全是他们自己意志以外的事情。因之他们对土地的关系,和其他勋戚权幸一样,却只是占有而非所有。他还谈到了大土地所有制与大土地占有制之间的差异。他认为:二者的差异,主要还是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和大土地占有者不同,大土地所有者是有土地所有权的。

另一部分人认为,在不同的时期曾先后存在过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前期是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如贺昌群认为:“秦汉至隋唐是份地土地占有制,宋以后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如果再严格划分,均田制崩坏以前为份地土地占有制,两税法成立以后逐渐发展为地主土地占有制。”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在专制封建主义中世纪,“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因此,封建社会的君权是绝对的,土地私有制是相对的。所谓的经过买卖的土地私有,只是在封建社会法律底下承认的。这种私有性质的存在,只是相对的。(《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均田、府兵、租庸调法崩坏以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的形态大大有所转变而且缩小了,……中唐的两税法不按租庸调法的按丁征调,而以贫富为差。从两税法到明的一条鞭法,便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形成和发达的时期,它的出现以商品货币关系的相当发展为前提。”(《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问题的一些意见》)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

持这一论点的人是比较多的。比较早的如胡如雷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而占支配地位的却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民征收地租的情况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有力证明。(《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同文中他还讲到:“我们可以通过中国地租分配原则的研究来判明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中究竟何者占支配地位。事实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剩余生产物绝大部分当作私租归地主阶级占有的。”“历代的选官制度,可见地主政权中的绝大部分官僚是来自地主阶级的。皇族知识贵族官僚中的一小部分。作为俸禄的赋税,绝大部分是通过禄米之制又回到了地主阶级手中。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历史现象,从而也只能成为他的补充形态。

还有杨志玖也持这样的观点。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理论和史实问题的一般考察》一文中认为:“秦统一之后,曾说过“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这只是表示专制帝王对国家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并不牵涉到土地所有制。就像法王路易十四曾经说过“朕即国家”并没有改变法国当时的土地私有制性质一样。因为土地私有制是客观的经济形势造成的,多么有权利的皇帝也无法改变它。”他还使用汉武帝、梁武帝的例子来证明土地私有制的地位。并且在谈到隋唐的均田制时,他认为:“北魏的均田制,从法令上来看,确实是国有制。但具体的情况也很复杂。实际上只是在政府掌握的官田上推行的制。……如果均田制的推行是土地国有制传统的一时见诸实行的话,那么,均田制的破坏可以看作土地国有制传统的彻底消灭和土地私有制的占绝对支配地位。……均田制破坏以后,连名义上的国有制也行不通了。官田虽然还有,但就像叶适所说:“今天不在官久矣……虽官偶有者亦效民卖之”,也就是说,官田也当私田卖了。也就是说,官田只是国有土地,而不是土地国有制。

华岗认为:“商鞅变法,“废井田,民得买卖”,标志着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的兴起,……从唐代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买卖就再也没有限制了,土地私有制就占了主导地位。”(《关于我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一些意见》)

以上的学者大都从通史的角度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问题作了阐述。这一时期关于这一问题的断代史研究成果也不少。

在公有制主导论方面,有前引的贺昌群的《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等文章。

私有制主导论方面,江泉认为:“自从井田制破坏后,公社土地所有制已经让位于私有制而不再是占支配的形态了商鞅变法,可以把这看作是法制化了的土地私有权的出现虽然封建时代的土地私有权是不自由的,受限制的,但也不能因此就把土地私有权的存在完全否定。”(《试论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三、对各种具体的土地制度的研究:

除了上述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总体特征的研究之外,在这个时期,学者们还对我国古代各朝代具体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除了前面提到的井田制和均田制外,秦汉的名田制、三国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课田制,以及与土地制度相联系的赋役制度,也是史学工作者研究的重要课题。如柳春藩在研究西晋的占田之后得出结论:“在占田制下,封建的大土地私有制,占着重要的地位,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是不明显的。此外,还存在着广大农民的个人所有制。”并通过分析占田制下农民人身依附的加强,认为魏晋时期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试论占田制下的生产关系》)

唐长孺在对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

在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基础上,客户佃食普遍推行,而在封建地主的压力下国家终于承认那种新的依附关系之合法。

魏末以来大土地所有者在固有阵地上向农村进攻,加速兼并土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农民份地的私有化为他们的进攻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然后,大土地所有者改变了组织,非法的逃户成为合法的客户,合法的佃食户便是其扩大的过程。

国家所有制和与此相联系的三长或三正组织形式变成了空洞的东西。国家即不能直接控制土地,就不能直接控制劳动者,均田制也就不能不瓦解。大土地所有制最终取得了胜利。

        

 第二部分:文革后至今

文革后,土地制度和阶级关系问题仍然经常为研究者所关注,贯通各代的土地制度史已有七八本问世,最有代表性的是林甘泉等的《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该书资料翔实,论证深入,力图从史料与理论的结合上回答古史讨论中的一系列问题。在这部书中,作者认为: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封建社会的形成,土地所有制出现了多元化的格局。秦汉以降,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主导地位和制约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发展的土地所有制。进而作者还分析了各种土地所有制的来源: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从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中衍变而来的。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后,封建国家继承前代的遗产,依然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国有土地。但总的来说,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已经占了优势,国有土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并不占主要地位。而且不断地被土地私有制所排挤和侵蚀。

历代封建王朝除了国有土地之外,民间都有一些属于宗族或乡里共同体的土地。但由于这些乡里共有的土地通常都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他们也带有明显的私有制性质。

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经济成分虽然在数量上占优势,但他并不决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

从而总结出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发展的阶段性。大体说来:从战国到西晋是第一阶段;十六国到隋唐是第二阶段;宋辽金元是第三个阶段;明清是第四阶段。

另外,作者还比较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与欧洲中世纪的不同,从而回答了为什么中外剥削方式不同的问题。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产不是一种非运动的硬化的地产,而是可以买卖的运动的地产。无论是地主土地所有制或是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土地主人即随时有可能增值自己的地产,也有可能丧失自己的地产。所以,中国的封建社会主要不是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形式,而是采用实物地租及后期的货币地租。

此外还有赵俪生的《中国土地制度史》。在这部专著及《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中国古史上的井田制度》、《中国经济史上的三个转折》一系列论文中,作者对中国土地制度史进行了全面独到的分析。认为,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指公有制在私有制社会(阶级社会)中的遗存。古老共同体经济形式的遗存和军事政治上的专制,是中国古代私有制由浅化向深化历程中的两大阻力。中国古代无论私有制和公有制都不成熟,一直带有“亚细亚”色彩。现代资本主义的纯粹私有制,在鸦片战争以前,有的甚至在土地改革以前,都未曾出现。

另外,在通史方面,由田昌伍、孟祥才主编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中,对土地制度的问题也多有涉及。作者应用他的“三个大循环”理论分析了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

从战国到清代,中国的土地关系经历了三次大循环,即国有耕地向私有制的转化运动。

第一次是从战国时的授田制开始的。由于没有还田制,所以授田之后即转变为私有土地。这个过程至秦汉之际基本完成。

第二次土地关系的大循环是从北魏的均田制开始的。均田制也是一种授田制。由于均田制中包含着私有土地,所以这种授田制有其二重性。但最后的结果同样是将国有可耕地全部转化为私有土地。

第三次大循环是辽金元的国有土地到明代全部转化为私有土地。最后形成了清代的阶级关系。

这几次土地关系的大循环很少波及到南中国,那里的土地关系一直是以私有制为基础。

 

 

方行也在他的《中国封建经济发展阶段述略》中对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问题作过讨论。他认为: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建立土地制度以调节三者关系,其核心是管理地主土地所有制。它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阶段,国家限制松弛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阶段。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通过建立田制,即土地制度以 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在这个时期,自耕农大量存在,自耕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采取种种措施,反对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第三部分   海外学者

这一时期,随着与海外学术交流的增多,一些港台和外国的学者的著作也被介绍的中国。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赵冈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作者在书中提出:

a 用断代史的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史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方式。经济制度与经济行为有高度的连续性,很少有改朝换代的情形。因此经济史很不容易断代。

b在原则上,我们觉得在讨论土地制度时应该把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的经营方式分开。从分析经济行为的观点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决定,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

c 到了秦孝公,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了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从此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国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各朝代也有各种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数量都远不及私有土地多。

d 秦孝公用商鞅,改革土地制度,不过是承认既成之事实,使土地私有制之倾向得以合法化。从此土地可以公开买卖。(此观点较新)

e 有些学者将西方的manor译为庄园,并且认为唐宋的庄园近似或等于西方的manor,这是很大的一个错误。唐宋的庄园不是封建制度下领主的领地。庄园之发生倒是很近似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圈地运动,也就是公有农地私有化的一个过程。

另外还有崔瑞德、鲁惟一主编的《剑桥中国秦汉史》对秦汉的土地制度也作了精彩的记述与分析。比如在第十章(作者西定生)中作者分析了两汉的大土地占有制。他认为: “大土地所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国家明显的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经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在文中,作者还对汉代的农村社会作了总结,他说:“汉代典型的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户组成的,每户都占有小片的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等级组成的。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恶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已很大的影响。必须注意的事,汉代大地主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四部分   我的观点

我比较支持这种观点:即中国古代主要有土地国有制、大土地私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三种土地所有制。两税法之前主要是土地国有制占优势,之后是大土地私有制占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国有制一直是受到侵蚀的。

至于原因,我想说以下几点:

第一,这三种所有制都是存在的,这应当可以肯定。有些先生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或者说土地私有制是法律的假象,是相对的。我觉得这些说法都不妥。我认为所有权的定义应当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所有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占有权。所谓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讲狭义的那个所有权的。因为如果是讲广义的所有权,那么完整的所有权就应该是这五权都包括在内,那么中国古代无论是那种土地所有制都不符合,问题也就无法讨论下去。既然分清楚这一点,那么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就很显然了。从商鞅变法开始“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就是土地私有权力在法律上被承认的开始。至于是不是假象,那是另一个问题,不再讨论之列。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从一开始就占主导地位,这种说法我也不能认可。首先从逻辑上,一种新生的生产关系一出生就取代老的生产关系而占据统治地位,这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原理。其次从实际的情况上,这也不符合事实。《汉书·地理志》载:西汉:“提封田145136450顷。其102528889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32290947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8270536顷。民户12233062,口59594978。汉极盛也。”这里讲到西汉极盛时的土地面积,其中“群不可垦”和“可垦不可垦”的土地总的来说是属于国有。而垦田大部分是属于私有的。而主张私有制从一开始就占据主导地位的学者,往往只注重到了可耕地中私有土地的份额较多,而忽略了另外两种。还有的学者说哪种所有制占统治地位不能看数量而要看对经济的影响程度。我觉得这也不能证明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

第三,关于土地国有制受到土地私有制的侵蚀以及两税法前后主导所有制的转变,前人论述颇多,就不多赘述了。

[此贴子已经被小白鼠于2008-1-11 0:42:3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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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 00:47:00
已经加为精华.梳理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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