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客户宋某、陈某、李某三客户联保,于2012年8月20日发放联保贷款540万元(其中宋某240万元,陈某150万元,李某150万元)额度期限1年,保证金比例为10%。
截至2013年10月28日,李某逾期本金:1347009.77元,罚息38095.26元,陈某逾期本金1344941.89元,罚息38012.75元,宋某分发两笔发放,1笔100万元,剩余本金950000元,逾期利息96312.84元,罚息38012.75元;一笔140万元,逾期本金1153265.89元,逾期利息53898.65元;罚息37692.97元。三人共计逾期本金4795217.55元,逾期利息及罚息302025.22元,合计5097242.77元。目前宋卫新在巴基斯坦承包修路工程项目,其通过国内新疆某公司
(宋非法人及股东)进行承包挂靠,修路使用的挖机为国内购置后出关至巴基斯坦使用,价值约600万元,多月未回国,其配偶在长沙,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李某夫妻双方为湖南省户口,在长沙经营瓜子生意,存货在新疆,靠正常经营,1年内基本能将欠款结清;陈某夫妻双方为新疆户口,在长沙经营瓜子生意,存货在新疆,靠正常经营,1年内无法结清欠款。
二、诉讼保全情况:
我行与2013年8月21日提起诉讼并进行资产保全,保全在资产包括:
(一)劳动东路美林园景23栋103号房,面积135.76平方米(产权人:宋某)-有按揭余额,市值约80万元,净值约30万元。
(二)湘乡望春门云门步行街1栋412,面积:141.48m2,(产权人:陈某)-首封,净值约40万元。
(三)湘乡树人中学集资房2栋101,面积:104.66平方米(产权人李某)-首封,净值约35万元。
(四)湘乡惠泽楼3单元606,面积:223.05平方米(产权人:李某)-首封,净值约65万元。
目前保全的4套房产净值合计约130万元。
需要针对三个人出具不同的催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