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六小股东将所持甲公司股权转让给A,并以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向Y公司增资。但至少一名股东(假设为G)不能全部转让其股权(《公司法》不允许单一股东)。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Y公司股本扩张,ABCDEFG和乙公司公司成为Y公司的股东,A与G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弊端:1.A公司需有足够资金受让股权;2.Y公司股本扩张,摊薄每股收益。
方法二:引入新公司H,受让Y公司股权(数额约为甲公司股权的20%),并将该股权与BCDEFG所持甲公司股权置换,置换完成后,ABCDEFG和乙公司成为Y公司股东,且Y公司股本不变;A和H成为甲公司股东。
弊端:H公司需有足够资金受让股权,一般来说H公司应是与A公司有实质上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