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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

旌 和 dreamdily 网友发表的评论阶段性胜出,奖励论坛货币各2000

评论文章同时发表在 搜狐财经频道,详见:

旌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620/n226014356.shtml

dreamdily  http://business.sohu.com/20050620/n226014489.shtml

本贴将总固顶二周,以鼓励大家多发表经济评论,关心国家经济发展,共促市场经济繁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1 9:50: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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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1 18:03:00

谢谢,不过您

好象把我的ID拼错了。。

应该是 d r e a m d i y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1 18:10: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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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1 19:01:00
不好意思,拼错了,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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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1 19:31:00
dream 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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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1 21:04:00

从哈根达斯事件看法律漏风 选稿:郑闻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萧剑 2005-6-21 17:03:45   相关专题:哈根达斯陷“无证厨房”危机

  被称为“冰淇淋中的劳斯莱斯”的食品行业顶级品牌之一———哈根达斯冰淇淋蛋糕,因食品安全引发信任危机。为什么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在本国或他国“老而弥坚”,一到中国内地就“水土不服”呢?      笔者是铁杆的“制度决定论”者,不相信所谓的文化自觉、道德自觉和市场自觉,相比于自我约束,我更相信外在制度约束的强大力量。从“制度决定论”的角度看,把知名外企到中国内地以后的“水土不服”归结为政府监管不力,看似击中要害,其实不然。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神。政府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依法处理,就已经算尽职了;要求他们有一双全知全能的眼睛,既属苛求,也是奢望。      据哈根达斯深圳公司管理人员介绍,该品牌2000年进入深圳市场,并在振华大厦一楼开设了第一家哈根达斯专营店。今年4月,因为振华大厦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门歇业,而生产车间保留下来,并搬到楼上的套房里(未经许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作者注)。这样,在地方监管部门眼里,没有卫生许可证非法生产就成为关键,处罚也只能依此而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明令授权不可行,所以他们这样做也就尽职尽责了。从4月开始非法生产到6月中旬就被举报查处,已经算“可以”了。      而在哈根达斯方面,除了其大中华区总经理向消费者致歉之外,还表示“如果有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淇淋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在中国内地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但哈根达斯的损失,顶多也只是深圳市场暂时冷清,“厨房”一换,照样红火,而北京等由其他“厨房”供货的市场则不受影响!      所以我要问的问题,不是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职责,而是发现了又怎样?不过尔尔。      再看看最近一则轰动国内的新闻吧: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请注意,在这里,DPC公司是主动报案,可以想像,在美国,如果该公司是被别人举报,或被媒体曝光,肯定会被罚得倾家荡产。      如按照美国的法律,哈根达斯此次犯事,别说北京市场“不受影响”,就是十个百个北京市场甚至整个公司都不够赔深圳一家的,要应付消费者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还要应付法律规定的巨额惩罚性罚款,巨无霸公司恐怕就要灰飞烟灭化为乌有;而其管理人员也是断断脱不了“信托责任”的,就像中航油的“打工皇帝”陈久霖败走新加坡一样。      在那样的法律环境下,哪个企业胆敢以身试法?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中国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不力,会不会因此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垃圾消费大国’?”看来这话还得再问一次。我们的法律有像发达国家一样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罚款条款吗?如果没有,法律的条款就不太可能变成企业内在的、严厉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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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22 13:00:00
以下是引用vagabond在2005-6-21 21:04:54的发言:

从哈根达斯事件看法律漏风 选稿:郑闻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萧剑 2005-6-21 17:03:45   相关专题:哈根达斯陷“无证厨房”危机

  被称为“冰淇淋中的劳斯莱斯”的食品行业顶级品牌之一———哈根达斯冰淇淋蛋糕,因食品安全引发信任危机。为什么一些国外知名品牌,在本国或他国“老而弥坚”,一到中国内地就“水土不服”呢?      笔者是铁杆的“制度决定论”者,不相信所谓的文化自觉、道德自觉和市场自觉,相比于自我约束,我更相信外在制度约束的强大力量。从“制度决定论”的角度看,把知名外企到中国内地以后的“水土不服”归结为政府监管不力,看似击中要害,其实不然。      按照现代政治理论,政府不是无所不能的神。政府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依法处理,就已经算尽职了;要求他们有一双全知全能的眼睛,既属苛求,也是奢望。      据哈根达斯深圳公司管理人员介绍,该品牌2000年进入深圳市场,并在振华大厦一楼开设了第一家哈根达斯专营店。今年4月,因为振华大厦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门歇业,而生产车间保留下来,并搬到楼上的套房里(未经许可沿用原卫生许可证———作者注)。这样,在地方监管部门眼里,没有卫生许可证非法生产就成为关键,处罚也只能依此而行。对于权力部门来说,法无明令授权不可行,所以他们这样做也就尽职尽责了。从4月开始非法生产到6月中旬就被举报查处,已经算“可以”了。      而在哈根达斯方面,除了其大中华区总经理向消费者致歉之外,还表示“如果有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淇淋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在中国内地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但哈根达斯的损失,顶多也只是深圳市场暂时冷清,“厨房”一换,照样红火,而北京等由其他“厨房”供货的市场则不受影响!      所以我要问的问题,不是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管职责,而是发现了又怎样?不过尔尔。      再看看最近一则轰动国内的新闻吧:一家名为DPC的医疗公司由于在中国行贿160余万美元而受到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请注意,在这里,DPC公司是主动报案,可以想像,在美国,如果该公司是被别人举报,或被媒体曝光,肯定会被罚得倾家荡产。      如按照美国的法律,哈根达斯此次犯事,别说北京市场“不受影响”,就是十个百个北京市场甚至整个公司都不够赔深圳一家的,要应付消费者的巨额惩罚性赔偿,还要应付法律规定的巨额惩罚性罚款,巨无霸公司恐怕就要灰飞烟灭化为乌有;而其管理人员也是断断脱不了“信托责任”的,就像中航油的“打工皇帝”陈久霖败走新加坡一样。      在那样的法律环境下,哪个企业胆敢以身试法?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写道:“中国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直不力,会不会因此成为经济全球化中的‘垃圾消费大国’?”看来这话还得再问一次。我们的法律有像发达国家一样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和惩罚性罚款条款吗?如果没有,法律的条款就不太可能变成企业内在的、严厉的自我约束。

中国确实有许多都是消费“垃圾”。特别是在国人看来非常高档的产品(而这之中又有许多都是外国品牌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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