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的十八大指出了ZF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的核心关系,而我早就重视这个关系了,早在十年前我就指出了如何处理这个关系的见解
内生于市场的ZF---“受理投诉”的ZF作用模式
本书前面曾指出价值作为代价耗费表现为成本。但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成本,只是生产和运输等成本,而没有交易费用(也称交易成本)。[1]如果我们将成本的意义扩展到交易费用,那么就可以使理论的解释力大大扩展。这其中就包括了一个重大问题的解释:ZF在市场经济中到底应有何作用?
“ZF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课题,因为它关系到市场的合理存在的限度。人们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作用的合理限度以外必须要有ZF的作用,它是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能够产生强力干预作用的因素。但是ZF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的弊病,其中,一般化的处理手法,即“一刀切”,是ZF作用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基本问题。比如,某些私人煤矿经常发生矿难事故,经常死人,于是ZF便一刀切地勒令所有的私人煤矿停业整顿,而不管其他一些私人煤矿的安全措施做得如何好;由于有人私下制造假冒食盐销售,因此ZF便将所有的食盐专营,由ZF指定的机构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有人在不卫生的地方屠宰生猪,因此ZF一声令下,将所有的屠宰行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这些都是因局部问题而致ZF作出一般化处理的典型事例。ZF行为本身总是针对一般社会现象作出一般规定,而不可能只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社会集团(某个公司企业)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
这种一般化的“一刀切”,与市场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分散性正好相反;市场的成功之处正在于这种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与分散性,而不可能总是一致与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人们需求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比如,当商品价格上涨时,许多人会抢购商品,但有些人却因价格上涨而暂缓购买,这样,后者便对前者所造成的市场影响起到制约作用,最终使供求关系得以成立。因此,ZF的一般化行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市场原则的ZF行为方式,是市场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H·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为我们解决这个重大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的所有交易都不需要ZF的任何干预,或者事先作出各种一般化的规定(包括法律规定)。比如当A人产生的污染物使B人受害时,如果A、B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交易费用几乎等于零,那么根本不需要ZF插手,或者作出事先的种种规定,这两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在污染与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此时,对污染的补偿会约束A人产生污染的行为,使之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泄污物(因为污染越大,他所支付的污染补偿也就越大)。污染行为被主流经济学认为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负外部经济”,这是需要ZF外在作用的一个典型依据。但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中,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交易而得到解决,只要交易所形成的“摩擦力”---交易费用足够小。
[1]1991年《瑞典皇家科学院新闻公报》在关于当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龙纳德·H·科斯的理论时这样说:“科斯说明传统基本微观经济理论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只包括生产和运输成本,同时它忽略了进入和执行合同及管理组织的费用。这类费用普通称为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在经济的总资源用途中占很大份额”。(《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