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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2

杭萧钢构案近日一审判决,高达8000万的罚金也创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新高,其处罚力度已经与世界接轨,投资者无不拍手叫好。我国终于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投资者保护正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下面,笔者就保护投资者的话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广大读者参考。 纵览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美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 的做法 是一靠法律二靠道德,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美国保护投资者 利益 的法律规定具有以下 3 个重要特

是法律法规健全且具有可执行性。以 一对一”定向 资产管理 业务 为例, 约束有关 投资经理 和投资顾问行为的 法律有 《证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证券交易法》(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 针对慈善基金管理的《 机构资金统一管理法 (UMIFA, Uniform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Funds Act of 1972)和 针对养老基金管理的《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ERISA,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等等,门类非常齐全,条文非常详细。最重要的是这些法律的可执行性非常强,法律只有具有可执行性才会维持其严肃性和 法律 尊严。 证券从业人员 是否可以 买卖股票 来说明可执行性问题。 根据美国的法律,证券从业人员是可以投资于股票的,但要求做出足够的披露和揭示 并把客户和雇主利益放在首位 。这样做除了担心禁止投资股票会促使许多精英人士拒绝加入证券行业原因以外,美国法律的务实也是原因之一。反观我国,《证券法》虽然明确禁止 证券 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但是 证券 从业人员炒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可能还相当普遍。基金经理的“老鼠仓” (在美国与老鼠仓对应的英文单词是front-running,front-running在美国也是属于极不道德的行为)现象也 屡禁不止 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尊严。 记得当《证券法》通过的时候,有的专家 还根据“严禁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认为中国的证券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证券法。其实我国的《证券法》只是 调整 范围更宽而不是更严厉,同时 从从业人员炒股这个问题上看它 也是 一部 不切实际的证券法。 从我国近期一些证券欺诈案件的处罚结果来看,我国的证券法不是 严厉而是 太仁慈了。 

是对违法违规出手重,也就是说违法 违规 成本较高。美国对违法违规的严厉处罚是出了名的。记得一位从美国回来的朋友曾说:他在美国巴不得买到假货,受到欺骗,吃饭吃到 玻璃 苍蝇,或者走到大街上被花盆砸到 等等 。如果遇到了这种事,无异于 了彩票。此话可能有夸张的成分,但是美国对违法违规的处罚之重由此可见一斑。可能有的人会说:“乱世 用重典。如果 订立 过重的 法典 不是等于承认 我国是乱世了吗?”可是,美国对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堪称世界之最,我们并没有因此而称美国为乱世。香港随地吐痰者被罚款1500港币,这样的处罚不可谓不重,可是我们也并没有称香港为乱世。 因此,真诚希望在这次杭萧钢构案中受到伤害的无辜投资者得到中彩票一样的绚丽补偿。

是与时俱进。就拿1972年颁布的 机构资金统一管理法 (UMIFA)来说,随后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陆续出台了 统一谨慎投资者法 (UPIA, Uniform Prudent Investor Act of 1994), 统一原则和收入法 (UPIA, Uniform Principal and Income Act of 1997)和 统一信托条例 (UTC, Uniform Trust Code of 2000)等修订法案。 再比如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内涵的不断进化,首先是于1830年的哈佛大学对Amory一案后确立的谨慎男人准则(Prudent Man Rule ,当时法官责令 Amory 去观察一位谨慎和聪明的男人是如何处理个人事务的。如果没有象谨慎的男人谨慎处理个人事务的方式那样去管理别人的资产即可认定为违法。 )并一直 沿用 到1974年 随后颁布的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又演进到了 谨慎投资专家准则(Prudent Expert Rule)。受到 米勒(Miller)、马科维茨 (Markowitz)和夏普(Sharpe)的投资组合管理理论于1990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巨大影响,最后 演进到1994年的谨慎投资人准则(Prudent Investor Rule) ,也就是说判断投资行为是否谨慎的标准将基于整体投资组合的角度,而不再是单个投资品种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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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道德层面看,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拥有一整套针对服务于投资者周围的 上市公司董事、 投资经理 证券分析师 的道德体系 并由官方的或民间的协会进行自律管理 违反道德的行为一旦被协会查实,后果也是相当严重。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似乎对道德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道德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法制建设步伐 。那么,道德体系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重不重要呢?答案 肯定的 ,而且法律和道德不可替代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道德是每个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投资行业更是如此。投资专业人士就像病人只有信任医生才会把身体健康托付给医生一样,只有获得公众信任,投资者才会把个人财富交给投资专业人士来管理。其实对任何行业都是一样,只有公众信任,该行业的专业人士才能运用专业知识为客户服务。不道德的行为只会损害公众的信任并对行业造成伤害。相反,道德的行为则会越来越建立起公众信任并促进行业和社会繁荣。华尔街常说:“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是保护华尔街”,“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惜声誉”。当投资者利益无端受损的时候,耍小聪明的肇事者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那么,道德到底是什么,法律又能否取代道德呢?美国高等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d曾经说过:“法律是指你是否有权利去做(have a right to do),而道德则是指做正确的事情(right thing to do)”。如果一种行为违法违规,那么这种行为必定是不道德的。如果一种行为合法,而这种行为未必是道德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那种自豪并大声宣布自己做的什么事都合法的人并以此感到骄傲的人是多么荒唐可笑,因为仅仅合法是远远不够的。这些人是把自己仅仅放在接近于违法违规和最低的道德标准之上又有什么值得自豪的呢!道德的范畴是对与错的问题,它是远比法律范畴大得多的范畴。如果试图使用法律去调整对与错的问题,那么这种法律的执行成本必然高的惊人,其最终必然是要么不可执行要么就只能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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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照 美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体系 可以看出, 我国 资本市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① 法律制订,轻法律执行和 道德 建设。 片面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至本该由道德调整的范围 (比如严禁证券从业人员投资于股票) ,忽略法律的可执行性和严肃性。 对证据确凿的案件处罚力度太轻。如此一来反而使得资本市场成为一个乱世,投机猖獗和违法违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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