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里面关于ZF调节的分析有一处让我比较困惑
文中大概这样写道:ZF行为的适度是指ZF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应由市场去做的,并且市场表明其能够做好的事情...随后文中又讲到ZF的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只要ZF的调节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依据,它的调节行为就依然是适度的。
那如若ZF为了行使某种调节行为而利用其职权特意设定相关法律,那在新的法律框架内的这种行为是否依然适度?
究竟是我理解有误,还是当前的这些主流经济学家关于ZF行为的分析仅仅是一种基于理想化层面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