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金甲城在2008-3-17 14:35:00的发言: 指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或价格,在第三卷作了新的解释,例如: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进步,是向金属货币的过渡。但是这种过渡也造成了如下后果: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事实,从此在商品交换上再也看不出来了。从实践的观点来看,货币已经成了决定性的价值尺度;而且,进入交易的商品种类越是繁多,越是来自遥远的地方,因而生产这些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越是难于核对,情况就越是这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1018页。
首先,“商品包括货币商品表现为商品价值进行交换”从历史上看先于“商品包括货币商品表现为商品生产价格进行交换”。
其次,在资本主义生产形式下生产的商品,不单纯是历史上其它社会生产形式下生产的商品,它们还是资本品,资本家(人格化的资本)为追求“等量资本获等量利润”而使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竞争性地流动,商品价值转化为商品生产价格。
第三,货币商品(金或银)从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可以看出:既可用于第一部类的生产资料,也可用于第二部类的生活资料。因此货币商品同其它商品一样,其商品价值也要转化为商品生产价格,尽管货币商品还有另外的重要功能:价值尺度。这样,“货币商品所表现的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一事实,从此在商品按照生产价格交换上再也看不出来了。
第四,以前研究“转形问题”的学者,都忽视了工人(人格化的雇佣劳动)之间的竞争也会产生“相同的剩余价值率”,也就是工人通过“追求辛苦程度较小、受剥削程度较小的工作”而使“剩余价值率在生产价格的形式上也相同”。实际上,商品在市场上有两类当事人:生产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及各自内部之间有竞争;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也有两类当事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两者之间及各自内部之间也有竞争。
基于以上认识,本人写了一篇有关“转形问题”的论文,请多指正。
本人认为马克思没有什么“新解释”,不存在——“马克思的劳动时间价值理论……违背了资本论自身应具有的逻辑论证与历史发展相统一的原则。资本论第三卷作了一些纠正,但仍被西方经济学者认为是自相矛盾的理论。”
倒是求证“转形问题”的前人有误解,例如:博特凯维茨和罗莎·卢森堡对货币商品有误解,认为货币商品应属所谓的侈奢品第三部类。
另外我给你发了邮件,不知收到没有,欣赏你的研究深度,交个朋友吧,我的邮箱是:wei8qi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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