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电气工程公司,计划对B公司的一个仓库建设提供符合规格的电气工程材料。A与B的合同中写到:A公司需谨慎勤奋的执行所有服务。同时,A公司对B公司不能履行的服务的责任赔偿不能超过150,000元。之后开始了工作,6个月后,仓库着火了。调查员认为仓库的着火是一个电气故障。A公司从其他公司外包的电气员工说自己是按照A公司的说明和指示进行安装的,他和他的公司不应负任何责任。检查发现,A公司对于生产配件所需的材料没有进行准备的计算,尽管这些新材料被标识了用途。
目前,B公司损失600,000. A公司只愿意赔偿150,000元,B公司认为应该全部赔偿。
针对于这三个公司的责任,究竟该采用怎样的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