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买票.递出来的是无座,我不要,可她说我没问.而且她说他都是买无座的票.恶心的是我马上要退,她竟然要我交20%的退票费,真是棺材里也伸手要钱,如果真是这样是不是她都可以如法炮制,一天赚这个钱也不知道.因为我想至少大多数人是假定自己的票是有座的.
我的看法: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至少你应该明示这里只有无座.
针对此问题,我想制度设计应该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及权利?请制度学者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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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说明 制度的性质如何 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归根到底还取决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如何。关于购买车票问题 应该说更多的带有卖方市场的性质 这个时候 如果制度本身不够完善 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奖惩制度 市场运行的结果有利于车站不利于乘客几乎是不问可知的
偶尔看到清朝郑观应的一段话,觉得对这个问题比较有针对性,特附录于下:
“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唯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
我认为有义务的,买了车票,不仅买了乘车的权利,而且也买了享受座位的权利。应该说车票价格有两部分作成:享受乘车到目的地的价格与享受座位的价格。在香港,乘公交车客没有座位可以坐的话可以不买票的。
其实楼主遇见的也是个别情况,我乘车的时候,好像都有列示或是售票员直接说明的,很多事情未必都形成法律法规才能奏效,那就没有违法的人了
从应然层面看,铁路受票员有义务说明无座,他们能以比乘客更低廉得多的成本获得有无座位的信息.
仅这个问题来说和垄断关系不大,旅客买票是要求铁路部门提供服务,铁路部门接受要约然后双方签订承运合同,也就是火车票。车票到旅客手里视为合同成立,但是铁路没有履行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告知义务,旅客应该有权利要求重新订立合同。
哎,讲到法律那里去了。
如果你向售票员说明车次,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你是知道消费内容,对其中的情况是了解的
火车站售票不像公共汽车或长途车站,在那里,尤其是高峰时期,那里完全可以体现什么是叫做“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