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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今日买票.递出来的是无座,我不要,可她说我没问.而且她说他都是买无座的票.恶心的是我马上要退,她竟然要我交20%的退票费,真是棺材里也伸手要钱,如果真是这样是不是她都可以如法炮制,一天赚这个钱也不知道.因为我想至少大多数人是假定自己的票是有座的.

我的看法: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至少你应该明示这里只有无座.

针对此问题,我想制度设计应该如何确定各方的责任及权利?请制度学者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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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4 11:49:00
在这种简单的缔约环境下,只需要把双方权责写清楚,公示即可,使得双方的交易关系建基于可执行的显性契约。比如,明确说明,售票员应该主动表明是否有座票,退票费用如何计算。如果有争议,可以安装一个小型录音设备,这个设备和窗口扩音设备连在一起,成本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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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5 07:39:00
我认为售票员应该详细的告诉我们这张票是否有座位,甚至还应该告诉我们,我们所购买的车票的更详细的情况,比如车次,开车时间,到达时间等等,因为我们和铁道部签定了合同,对方就应该有义务告诉我们关于这张车票的详细情况,也就是我们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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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5 11:54:00
退票收费有点不合理,开车前多少小时不准退票,但是却没有买票后多少小时无偿退票,如果加上24小时内无偿退票,超过24小时以后退票加收20%手续费,开车前24小时内不准退票,或允许退票但只退还40%票价的钱,也许能使退票规定更具人性化,得到旅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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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9 16:14:00
作为合约的内容之一,对方是应当告诉我们合同标的物的情况的。我们也有权的知道标的物的情况。这是作为订立契约时双方的权利,据合同内容进行的谈判。因而,售票员应当告诉我们又没有座!这一点是不能通过挂告示的情况商议的,例如规定退票就要收手续费,这是可以通过挂告示的行为来协商或者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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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9 20:26:00
对于一些明显属于“隐性契约”的内容,应该由行业协会来强制实施,这样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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