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转载张五常先生的博文,关于新劳动法,很想听听大家的看法:
发表了九篇反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文章,不打算再写。作为一个经济学者,我已尽所能,北京要怎样处理是他们的选择,书生之见只不过是书生之见而已。然而,最近听到的关于该新法的初步效应,好些是媒体没有报导的,恐怕北京的朋友不知道,应该提出来让他们考虑。
(一)广州在新春后举办的招聘会,找工作的精英特别多。所谓「精英」,是指那些工作了相当时日,履历有可观的中年职业人士。两个原因,皆起于新法第十四条——在一个机构工作了十年可获终生雇用。其一是工作近十年或去年底逾十年的精英被炒;其二是见十年将届,精英先找新工,有可取的就炒老板而另谋高就。后者类同美国昔日的大学教师,工作六年后校方要决定是炒还是给予终生雇用合约,引起教师抢先找新职的行为。读者要知道,到了限期员工被炒不容易找到新工作,因为在履历上被炒是个污点。因此,与其被炒,倒不如自己算一下,认为没有把握可获终生雇用,先觅新工炒老板为上也。
(二)珠三角一带,今年春假后,工厂聘请新工人特别容易——好些年没有见过那么容易了。另一方面,因为旧员工一般知道新劳动法的广泛性,纷纷要求加薪。效果是某些员工可略得小甜头,但整体来说,这几年低下阶层的收入急升走势,显然应验了我推断过的,被新劳动法一棍打折。
(三)工厂老板面对的最大困难,是提供食宿不能再在工资扣除,而超时及假日工资从加半倍升至加一倍。如果没有超时及假日工作,员工一般不干,但他们乐于接受不加工资而干,所以一般的工厂,在旧法下是不依法定的超时及假日工资的。如今推出新法,工厂老板还是忙顾左右,提供超时及假日工作但不支付加倍工资,工人也是得过且过地干下去。然而,有了新法但不依新法,工人罢工或投诉或上街的机会急升,使老板们不知怎样处理才对。按新法支薪要关门,员工同意不依新法,但老板的意识,是早晚会闯祸,非关门不可。
(四)不少老板正在越南等廉价劳力地区建造厂房,打算一年半载后在中国关门他往。尤其是成衣制造行业,走得七零八落是肯定的了。北京当局似乎没有重视我说过无数次的,主要是为反对人民币升值而说。那就是中国工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越南、印度等地区的工资比中国的低得多,是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新劳动法的推出,是火上加油,未富先骄的让赛,是让得太多太多了。
今天我可以肯定——绝对肯定——是需要廉价劳力的外资工业,不会再到中国来。开始下了注的或会继续,但新的需要廉价劳动力的外资,不会在有新劳动法下再问津中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21 23:10:11编辑过]
果然是书生之见。
对比一下今年的农民工工资你就知道了。
在往年,珠三角的GDP以年均20%增长时,农民工工资年增长1%。
今年,技术工人待价而沽,收入至少在1000元(含吃住),到底有没有用?动脑子不行,要看实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4-23 8:57:17编辑过]
我也一直想讨论这个问题,帮楼主贴贴类似的观点吧。
这是汪丁丁网站上一个专家的跟贴,有点话里话外,嬉笑怒骂的感觉,挺有意思。
1.奸臣的产生
奸臣产生于“忠”字。
奸臣其实是非常可怜的人。
在中国的思维法中,责任不重要,顺从才好。创新不重要,守旧最好。长期自然选择的结果就是,领导的身边只有和他思维方式一样的人、或者是虽不一样但是可以擦眼观色的人。
所以当领导或者君主表现出对于某一个方面的特别的爱好之时,擅于察言观色的手下会千方百计的让领导们明白自己也是这样想的,并证明之!
2.奸臣的面貌
读历史应身临其境,事后诸葛亮是个傻瓜。
奸臣在当时是看起来最“忠”的。
3.奸臣的危害
短期人们是看不到奸臣的政策的危害的。过了几年或几十年、几百年、几千年后大家会知道的。
不是老百姓聪明了,而是自己或周围人受到可以感觉到的伤害、死亡了等等。
但是下次换个手法,百姓又照样上当。
4.做好事的当下
知道秦桧是奸臣不算本事,还看今朝吧。
张五常还行,知道最低工资制定必将多出飞檐走壁者。
天道无恩而大恩生,亲民政策的危害(恩里生害),会在若干年后表现出来。
5.可笑的政策
人类的思维法是这样的:最笨的认为——非彼即此,要么好要麽坏。
聪明点的会问——利多还是弊多?
其实很多事情是这样的——一个看起来微不足道的弊端将来会让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与此同时,利端在当时是看起来是相当大的)。
为什么会这样呢?
不盖一楼怎么能盖二楼呢?可笑。
给大家讲讲这个逻辑顺序:
制定政策者首选保证政策的真正施行。模糊化的政策必将给众多人以钻空子的理由,那么政策就是一张废纸了。所以它必须有一个明确的量化的标准。人的差异性是巨大的,以一个固定的量化标准来要求所有人将是可悲的!有些人月薪5万也是少的,有些人月薪300也是多的或者是合理的。(比如学徒)。但是这个政策的出现就把学徒的道路堵死了,如果政策允许学徒工资可以在最低工资一下,那么很多老板就会强迫员工签订学徒的合同。(当然,你爱干不干)。所以政策的制定者绝不允许这种事情出现,(太没面子了)。所以标准就会要求得很死板。这样就没有学徒这个东西了。学徒只是例子之一。
老板和员工的利益都将受到打击。
老板会想尽办法对付利益的损失,主动权在他,他可能不会赢,但肯定不会损失利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相反,员工肯定不会得到利益,但很可能带来长远的损失。社会的损失就会更大!
关键是这项政策把老板和员工变为互相斗法的死敌,得不偿失,和谐之道愈远。危害将在未来爆发。
汪丁丁的观点,不用多说了,在汪老师的词典里,就没有别人对的时候,除非是死人,
像哈耶克、杨小凯,或者是比他还要神乎其神的大师,张五常老师还不太够格吧。
善意的恶法
在现实世界里,如果法律将多数公民置于“不合法”状态,从而执法者有充足理由随意挑选惩戒对象,我们就说这法律是“恶法”,并且还有“恶法非法”之说。
如果立法的初衷是要增进多数公民的长远利益,而立法的结果却损害了多数公民的长远利益,这样的法,可称为“善意的恶法”。
对于善意的恶法,用得上毛泽东的判断:那些诚恳地为患者治病却总是治死患者的医生,不论他们多么诚恳,毕竟还是恶医而非良医。
我们中国人有了一部这样的法律,它被诚恳的立法者称为“劳动合同法”——为增进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订立,为改善中国经济结构而订立,为保护弱势群体而订立。可是,立法者们似乎从来没有回答甚至头脑最简单的经济学家的询问——这类最简单的询问,恰好成为对这部法律的致命批评。
这部法律最大的败笔,在于它试图越俎代庖地要求雇主与雇员签订长期合约。在简化的微观分析框架内,让我们假设一名劳动者的长期劳动力供给方案S,是他根据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所能够预期的长期回报率W的函数。类似地,劳动力的需求方案D,也是W的函数。假设这样的S与D的交点所对应的是均衡的长期回报率。
假如这部劳动合同法确实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以法律方式提高具有足够年资的劳动者的长期回报率,那么,W的这一预期的增长将诱使这名劳动者增加长期劳动供给——也即沿供给曲线S向右上方移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潜在购买者,因为W的预期的增长,沿着需求曲线D向左上方移动。这两方面的联合作用,对应于增长了的W,将产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缺口——也被称为“失业”。
这一增加了的失业率,只是预期中的长期行为的短期后果。在长期视角下,雇主享有极大的灵活性——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约、变相降低劳动福利、赎买地方政府并获得特殊政策的保护等途径,来恢复法律对均衡价格的扭曲。对劳动力的长期回报率而言,假设在法律扭曲价格信号W之前的劳动报酬是年工的递增函数,那么,在法律扭曲价格信号W之后,劳动报酬作为年工的递增函数将表现出更大的斜率——对应于不足以订立长期合同的年工的W远低于法律颁布前的水平,对应于足以订立长期合同的年工的W则远高于法律颁布前的水平。
可是我们知道,劳动者通常偏好于规避风险。这一偏好意味着,假如劳动的平均回报率在劳动年龄时段内保持不变,那么,劳动的长期回报率在这一时段内的变动幅度越大,劳动者感受到的确定性幸福的程度就越小。
关于消费行为的生命周期理论也早就揭示了这一基本原理:人类总是更喜欢稳定的收入和消费。极端而言,哪怕你晚年将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你也不愿意为此而在童年就挨饿。
这部法律的制定者们,并没有能力对上述最简单的经济学疑问给出哪怕是最粗陋的回答。
他们在公开答辩时口口声声说,他们的初衷是为着增进劳动者的幸福;他们信誓旦旦地保证(但从未经过经济学论证):这部法律的实施与上述的经济学判断恰好相反,短期而言,不会增加失业率;长期而言,不会降低劳动者的收入。被这样的诚恳感动,我当然相信立法者的善意。
不过,经济学家的询问,尤其是最简单的询问,往往反映着最无情的经济规律。惟其如此,经济学被称为“社会物理学”。换句话说,我相信立法者的善意,但更相信任何违背“社会物理学”基本原理的善意,都将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我曾撰文嘲讽我们的政府,说它尚未摆脱“身份幻觉”——它自以为仍如革命战争时期那样代表广大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从而它很容易陷入“人格分裂症”——它试图杜绝任何不通过政府进行的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讨价还价行动,同时,它又试图防止资产者从劳动者的无组织状态中榨取剩余价值。于是,我们有了这样一部善意而失败的法律。
正确的治疗办法是承认:政府不再有能力代表任何群体的利益,虽然,它常可被特殊利益群体挟持。在如此承认之后,它应当允许每一群体寻求自身利益的政治代表,并为此而有代表自身利益的政治组织及其政治活动。
基于这样的政治对话,社会矛盾很可能得到更加正当的解决。在我看来,这是无法回避的发展趋势——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增加的政治趋势,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民族能够特殊到回避这一政治趋势。
官僚主义泛滥至今,我们的党和政府能否保持哪怕最低限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呢?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关乎生死存亡的问题。
好像是五常大师的第一篇,贴一下,一共有9篇呢,不急着评论,大家先平心静气的看一遍。
新劳动法的困扰
张五常 2007-12-11
三年前贝加写中国前途,不乐观。他的看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有可观之境,很大机会会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三年前我持不同观点,也当然希望他错。然而,在内心深处,我知道贝加有机会对,而当时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了。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国,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国经济制度。在这制度中,地区的县有很大的经济话事权,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激烈,会迫使他们反对中央上头推出的对竞争不利的政策。我担心的是人民币的处理,尤其是汇率那方面,因为货币问题地区政府是没有话事权的。
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洋洋大观,对地区的竞争制度很不利,应该不容易推行。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布内容是几个星期前的事,网上吵得热闹。我本想早作分析,无奈正在写《人民币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脑子集中,分「思」不下也。
这几天翻阅有关新劳动法的文件,也读到一些市场的热闹回应,认为问题太复杂,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详尽分析。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
新劳动法因为约束合约选择而引起的热门话题有四方面。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后者吵得最热闹,是法例第十四条。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简化而又不大正确地说,这「无固定期」法例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
中国之外,我知道终生雇用有两个其它实例。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传统,不解雇成员。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为基本工资低,员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红。这终生雇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么盛行了。
第二个与第十四条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国的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香港的大学也拜之为师)。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安排,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进。
效果怎样呢?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考虑减薪吗?教师工会立刻出现,吵得一团糟。当年我因为拒绝入「会」而弄得不愉快。可能最大的祸害,是有了终生雇用制后,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因为上头「满座」而无职可升。七十年代在美国任教职时,我替那些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爱莫能助。今天,因为上头「满座」,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而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安排是来得普遍了。这是香港人说的散仔打散工。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目前中国要推出的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之外还有其它数十条,一般是要维护劳工的权益。短期不会有大影响,因为正在盛行的,是员工炒老板,不顾而去另谋高就,老板跪下来也留不住。然而,有朝一日,经济缓慢下来,老板要炒员工,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证明贝加是对的。到那时,北京不容易压制工会的成立与罢工,因为员工可以说是依新劳动法行动。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驶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相信市场无所不能。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如果劳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约的选择。可惜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国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基本的问题,是如果大家对合约与法律的知识足够,合约的自由选择对经济发展是最上算的。北京不应该因为这些知识的不足而以新劳动法左右合约的自由。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北京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合约与法律知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事项市场不容易处理。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不可取也。
最近为高斯写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后期中国有通缩,而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急升,这通缩严重。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然而,这时期经济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毫无疑问,这个推翻了佛利民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奇迹,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尤其是劳工合约那方面。如果当时中国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失业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码的了。很不幸,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该文补加一个脚注。九十七岁的高斯不会高兴:他坚持该文要以中国大凯旋的姿态收笔。
张五常:再谈新劳动法将搞垮中国经济
2008年01月09日10:57
拙作《新劳动法的困扰》发表后,在国内引起大得出乎意料的反响。要求访问的媒体众,都推却了。然而,不少读者与同学要求再作深入一点的解释,我想,身为教授,藉这机会示范一下对经济问题探讨的方法,也是好的。任何经济问题我喜欢从不同的角度衡量,然后合并起来看整体。这样处理与课本或大学教的不同,但对理解世事可得心应手。经济问题要这样处理才对。用惯了转换角度,熟能生巧,可以转得快。同学们学经济,从第一天起要学转换角度,习以为常,天资一般的十年后对制度运作的理解有机会登堂入室。不这样,苦学数十年也无济于事。
这里我从不同的角度再看二○○八年一月一日推出的「新劳动合同法」,假设同学读过上一篇。分点说,每点角度不同,都是前文没有说过的。
(一)这几年国内的贫苦人家的收入上升得快,是好现象。五年前苏浙与广东一带的农工月薪约三百,今天约八百(不是天天有工作的日工今天约六十)。四年前,上海高档次住宅的女佣月薪约八百,今天约一千五百。三年前一个装修技工的日薪约五十,今天约九十。
上了年纪的香港朋友应该记得,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香港的低下劳力(尤其是女佣)的薪酬上升得非常快,但相比之下,香港昔日低收入的上升速度,只约今天国内的一半。那时的香港是弗里德曼认为难得一见的经济奇迹,却不及今天的中国。这就带来几个问题。从最重要的改善低收入的劳苦大众看,今天的中国破了人类纪录好几条街,为什么北京偏偏要在这个时刻去左右这个发展呢?有谁够胆站起来,说那新劳动法对改进低收入阶层比今天的市场做得更好?市场的自由合约选择既然大显神通,干预不是很蠢吗?该新法无疑是为协助低收入的人而设的,为什么高收入的也一视同仁地处理?
(二)去问这几年收入上升了一倍的劳苦大众:「生活怎样呀?要政府帮助吗?」他们会回应:「很苦呀!希望北京大人高抬贵手。」他们不是说谎话,而是讯息增加了。是的,只不过六七年前,无数的贫苦人家没有进过需要穿上鞋子的食肆,结交不到几个月入数千的朋友。今天收入上升了一倍,看到了新人新事,增加了知识。当他们见到收入比他们高得多的,不容易解释,于是不平则鸣。他们关注的是收入的差距,可没有想到,从收入百分比的相对升幅上看,贫富的差距正在收窄。他们不甘于耐心等待。不是说只要有耐心就可富裕起来,而是他们今天有机会,可以自己发奋图强打上去。不管这些人的投诉,再几年生活继续好转,他们就不投诉了。这是香港昔日的经验。
是的,历史重复过无数次。增加了一点知识但还是远为不足的老百姓,往往认为政府的扶贫政策,或今天推出的新劳动法,会对他们的收入有助。可惜历史无情,这类政策的一般效果,是扼杀了贫苦人家自力更生的机会。新劳动法的推出,我可以看到某些人会获得掌声,可以看到某些人会获得甜头,但看不到此法会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百姓。纵横经济研究大半生,这类推断我从来不错。
(三)也是这六、七年,我屡次提及的协助农民转到工业去的接单厂家,毛利一般从百分之四十左右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后者近于底线,再下降几个百分点就要关门大吉了。那所谓毛利,是要支付厂房、机械、维修、管理、灯油火蜡等成本的。毛利百分之二十五还捱得住,是近于天才了。
为什么那毛利率这几年急速下降呢?劳力工资上升是个原因;出口以美元结算,而人民币兑美元上升了也是一个原因。为什么这些厂家不提升产品的价格呢?是越南与印度等地,他们的工资比中国低相当多,而今天国内厂家的竞争对手,早就不限于国内的了。北京如果不派人作实地调查,就要相信我:目今的接单工厂,工资出到尽,但聘请不到工人。新劳动法的推出,作几年看,一定会增加这些厂家的成本压力。
(四)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加起来会鼓励工会的诞生。今天国内比较大的工厂是有工会的,由北京上头监管,不坏。但在西方,那些称得上是「独立」或「民营」的工会很头痛,可以把经济搞垮。这方面读者不妨参考德国二战后的不幸史实,以及当年英国的撒切尔夫人与美国的里根总统对工会的手起刀落、强硬处理,斗个你死我活才把经济搞起来。四十年前我求教过戴维德等前辈,他们一致认为足以为祸经济的工会要有政府的间接鼓励或支持。北京推出的新劳动法,对「独立」工会诞生的鼓励是明显的。
独立或民营工会对经济的祸害,主要是租值转移与租值消散。在租值转移那方面,传统的分析是工会把老板或资本家的身家局部转到劳工那边去,削弱了前者力争上游的投资意向。但我认为更头痛的租值转移,是把生产力强的员工的收入中的租值,转到不事振作的员工那边去。当年在美国我拒绝入教师工会,主要就是这点。认为自己的学术贡献了得是人之常情,所以反对工会条例含意着的平均主义。至于这些租值转移必会带来的租值消散,往往庞大,是搞垮经济的重心所在。
租值消散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话题,复杂的,篇幅所限,不能在这里解释。关于这话题,今天行内还有不少人认为最重要的两篇文献,是我在一九七○及一九七四发表的。不喜欢读英语的同学,可参阅《经济解释》的卷二与卷三:《供应的行为》与《制度的选择》。
(五)世界各国的政府机构,一般都有类似「新劳动法」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的终生雇用的合约安排。但政府机构一般不是私营的,既非牟利,也不是做生意或产出可以在市场出售的商品。尽管如此,按章工作的政府公务员也往往因为有铁饭碗的保护而变得工作散漫了。因为有工会的存在,欧洲某些国家的某些私营机构有铁饭碗的合约安排,劣绩明确。我不明白,中国的经改今天有大成,一个主要原因是粉碎了当年「做是三十六,不做也是三十六」的铁饭碗,为什么这次新劳动法的推出,又把铁饭碗搬回来?不一样,但杀伤力类同也。希望北京的朋友知道,中国人多地少,没有资格仿效西方的人少地多的奢侈政策。
(六)当我翻阅新劳动法例之际,脑子不断地想着雇用员工的老板会怎样应对。会炒人吗?炒哪一种?可以炒后再聘吗?会采用两家或以上的公司把员工调来调去吗?会大幅减薪而转用分红合约吗?也不断地想着面对第十四条的十年关头的员工会怎样应对。已经成家立室,要不要在被炒前抢先另谋高就呢?还是多擦老板的鞋?开个小店子,自己雇用自己,会不会是较为安全的家庭保障呢?
是的,新劳动法可以有数之不尽的阐释,不容易肯定,而这样一来,劳动市场的交易费用急升无可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大家面对的有两方面的选择。其一是该法写得或管得下无对策,使我想到《地球停顿记》*那套旧科幻电影,经改会停顿下来。其二是政府上头或管或不管,阐释变化多端,那么在交易费用急升下,律师发达可期矣。
张五常:三论新劳动法
2008年01月16日16:40 来源: 凯迪网络 作者:张五常
跟进中国的经济改革二十九年了,其中急速增长达二十七年,发生于一个面积那么大,人口那么多,问题那么复杂而又曾经穷得那么要命的国家,绝对是人类历史奇迹。说过无数次,形势好,如果不犯大错——或没有多项小错的合并——此势也,有机会再继续二十年。这样,从各种条件衡量,物价调整后,二十年后中国的经济实力会是十个日本。
这几年小错是增加了,尤其是在货币政策那方面。去年八月为高斯写《中国的经济制度》那长文时,我还是审慎地乐观看中国。当时可没有想到「新劳动合同法」的推出。后者是大错,但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该法的洋洋大观九十八条不容易阐释。我于是跟进市场的反应,得到的先兆,是灾难开始出现。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是中国经改三十周年,这个人类历史没有出现过的伟大改革,有很大机会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而休止。
先兆者,凶兆也。在前文《再谈新劳动法》中我指出,这几年国内的底层大众的收入增长速度破了人类记录好几条街。我估计的贫苦人家的收入增长年率,高达百分之二十。几位知情的朋友竟然认为我是低估了。不打紧,重要的是我期望了一生的发展,终于出现。然而,这次新劳动法的推出,是拦腰一棍把贫苦人家的收入上升直线打折!不会说错,虽然农历大假将至,各行各业正在收炉,但几个月后或更长一点的日子回头看,我们会见到二○○八年一月一日左右,贫苦人家收入上升的直线有一个明显的折点,英语所谓kink是也。这是说,这上升直线会出现一个尖角形的折点。不敢说从升转降,但上升率明显折下可以肯定。
为什么会是这样呢?不是说过目前还不能明确地阐释那新劳动法吗?正因为大家对此法还拿不准,却知道可以是大麻烦,各方君子逼着要静观其变。报章上读到的这里关门,那里炒鱿姑且不论,但老板要聘请员工的不少决定等一下,或要增加员工薪酬的不加,或加得少一点。我查询过的没有一个不这样看。牵一发而动全身,各行各业这样处理,正如广东人说的一起「闸住」,殃及池鱼,农民的生活改进会画上句号!农民的生活改进画上句号,经济改革也就画上句号。说实话,贫苦人家的收入走势被一棍打断,我不能肯定如果北京立刻取消新劳动法,该走势会重现。牵涉到预期的演变,经济学行内的风水先生往往不灵光。按常理推测,此新法是愈快取缔愈着数,北京的朋友还在等什么?
个人的观察,是贫苦人家的收入开始急升,大约始于二○○○年。该年国内的通缩终结,跟着是通胀微升。然而,贫苦人家的收入急升,可不是单靠通缩终结那么简单。读者要知道,要改善低下阶层的收入是非常困难的事,可遇不可求,无数的国家说了无数日子也办不到。中国八十年代成功地以承包合约把权利界定从等级界定权利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是个奇迹;九二邓老南下后退休,九四中国成功地从承包合约发展为今天的地区竞争制,是个奇迹;九十年代朱老发明的中国货币制度,是个奇迹;在严重通缩下劳力市场的合约自由,自成一家,救一救,又是奇迹。是很多奇迹的组合,促成了二○○○年通缩终结时贫苦人家的收入出现了近于爆炸性的上升。数千年一见:那是十亿以上的贫困人口,就是屡次胡说中国贫富正在两极分化的世界银行,其头头去年也直认中国改善穷人的生活是世界记录。
一棍打断这奇迹的继续,是谁之过?是谁负责的?设计或策划新劳动法的不懂经济,不奇;他们对世界各地的经验与史实没有掌握,也不奇。奇就奇在策划者对自己国家的劳动市场显得一无所知!同样奇怪的,是杀伤力一看就知道是严重的新劳动法,竟然获得北京当局通过!难道北京的经济专材真的是那么稀缺吗?不用懂经济,但为什么连直觉也没有?如果什么单凭想象的劳动法可以改善低下阶层的生活,天下何来穷人哉?蠢到死!
我的困难是作为学者,不能说假话。说真话,这些年我对北京赞的多,弹的少,就是对中国共产党也曾经站起来拍掌。不管己见会否被接受,无奈关心溢于言表,为中国的经改奇迹感到自豪,而多年来,久不久我会以为(或误以为)北京听我说的而在偷笑。朋友,这一次,让我发牢骚吧。
既然我为新劳动法的效应作过急速的短暂调查,媒体报道之外的发展北京的朋友应该知道。因为新劳动法,好些员工众多的机构自设劳务公司,右手与左手交易,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应对,虽然内有机关,但交易费用还是增加了。无数较小的机构正在忙于设计员工手册,写得详细,务求在必要时可以找到员工痛脚,炒鱿无需补偿。这不仅增加交易费用,且会导致雇主与员工的敌对。毫无疑问,整个新劳动法是鼓励劳、资双方敌对的。发神经!须要雇用短工的行业,例如建筑,正在天旋地转,不黐线才怪。中国的劳动市场还没有独立或民营的工会,但早有「搞手」存在。这些搞手是为劳方出头,与资方斗法,公有公理,婆有婆理,谁对谁错我不懂,但手法不一,绝不雅听。新劳动法的推出,不少「资方」恐怕「搞手」大行其道。
在前文《再谈新劳动法》中,初稿最后有一段说:如果此法真的严厉执行,国内股票再大升的日子我这个老人家恐怕见不到了。后来决定拿开这一段,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在目前的地区竞争制度下,有些地区忙顾左右,彷佛没有听过该新法,其实也是静观其变,杀到门来再算吧。第二个原因更重要。那是在那九十八条中,没有一条说雇主不能减员工的薪酬(只是第四条说重要的薪酬问题要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如果雇主真的可以自由减薪,随时减到为祸还不大的最低工资,新劳动法的杀伤力会打个折扣。
新劳动法是要取消的。但通过了,由国家主席推出,取消恐怕不容易。如果在立法与施法的程序上不能取消,怎么办?这是个困难程度极高的问题。我想到很多方法都行不通,你道为什么?是因为在一月一日之前的旧劳动法下,国内的工厂一般都不依法而行:依法是不可以生存的(例如工人坚持要在假日开工,否则不干)。这里那里修改新法,传统的忙顾左右的弹性可能守不住。
前思后想,我认为如下的治方值得北京考虑。那是新法不改,但容许工商业机构选择(甲)、采用新劳动法,或(乙)、劳工合约完全自由。劳动市场于是有甲、乙两种机构或公司的选择存在。如果员工认为新法对他们有利,可选执行新法的机构,否则会选合约自由的。倒过来,如果老板采用自由合约的公司,不同意的员工可以另谋高就。这样分两种合约性质不同的机构或公司处理,员工的自由选择可以说清楚很多有争议性的问题。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哪种公司胜出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两种公司一起存在,我敢赌身家,自由合约公司的员工的收入一定比选择新法的上升得快!
从穿珠仔看新劳动法
2008-02-19 09:05:33
张五常
我一九八三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本质》是一九八二完稿的。寄了一份给戴维德,他读后对一位朋友说:「大家吵了那么多年关于公司究竟是什么,终于给史提芬画上句号。」史提芬者,区区在下也。那是四分之一个世纪前的事了。几年前遇到一位博士生,他说选修巴赛尔在研究院教的制度经济学,整个学期只讨论一篇文章:《公司的合约本质》。
为了理解「公司」何物,一九六九我开始跑工厂,十三年后才动笔,可见传世之作不容易。然而,整篇文章的破案关键,却来自一九五一我就深知的、当时香港人称为「穿珠仔」的行业。穿者,串也。低贱之极,不见经传,平凡得很,但启发了我。这实例在《公司》文内有提及。
二战后几年,香港西湾河的山头住着些破落户,是贫苦人家,我家一九三八建于该山头,相比起来是「豪宅」了。贫苦人家不少以穿珠仔为生计,一个人从早穿到晚只赚得四口便饭一餐,鱼肉是谈不上的了。很小的不同颜色的玻璃珠子,用线穿起来成为头带或腰带,有点像印第安人的饰物,当时西方有市场。由代理人提供珠子、线与颜色图案的设计,操作者坐在自己家里按图穿呀穿的。以每件成品算工资,是件工。
代理人是老板了。不知是第几层的代理,他的报酬是抽取一个佣金。佣金多少或是秘密,或是胡说,但不同的代理人不少,有竞争,看他们的衣着,整天在山头到处跑——交、收、验货——其收入也是仅足餬口吧。
上述的平凡例子有几个绝不平凡的含意。一、从简单的件工角度看,劳动市场就是产品市场,二者分不开,传统的经济分析是错了的。二、如果政府管制件工的工资,就是管制产品的物价,价管是也。三、没有任何压力团体会对穿珠仔这个行业有兴趣——今天设计新劳动法的也没有兴趣——因为作为代理的老板,作出的只是时间投资,赚取的只是一点知识的钱,身无长物,没有什么租值可以让外人动手动脚的。四、这些可怜的代理老板,就是经济学吵得热闹的principal-agent这个话题的主角人物。这题材可不是起自那一九八三的《公司》文章,而是起自我一九六九发表的《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选择》。无心插柳,但八十年代Zvi Griliches对我这样说,后来Sherwin Rosen对阮志华也这样说。至于《选择》一文也触发了博弈理论在经济学死灰复燃,对我来说,是悲剧。
转谈衬衫的制造吧。整件衬衫,从裁剪到不同部分的车造甚至到上钮,都可以每部分用件工算,也往往用。应选用哪种合约过后再说,这里有些问题比穿珠仔来得复杂,从而导致操作的要从住家转到工厂去。在家中操作是有好处的:节省厂房租金与交通时间、可以兼顾孩子与作家务,多多少少有点天伦之乐。但把工人集中在工厂操作,管治与合作配搭的费用较低。原料的处理,在家中可能有困难。当年我调查过一间织藤工厂,藤织品以件工算,但藤枝太长,在家中不能存放。最重要的促成工厂的原因,是机械的设置了。资金的需要是个问题(当年的西湾河不少人家自置衣车,在家中件工操作);工厂可以分两更或三更操作,减少了机械的空置时间;最重要可能是机械太大,家中放不下。二百年前英国的工业革命,主要起于纺织技术有了两项重要的发明,纺织机变得庞大,工厂于是纷纷兴起了。
工厂的兴起,也有几个不平凡的含意。一、工人往往要离乡别井,一百年前中国的旧礼教家庭因而开始瓦解,而今天到处跑的民工以千万计,新春大雪火车站踏死人。二、自甘为奴(见前文)的劳工集中在一起,不仅增加了奴役的形象,加上知识不足,容易被煽动,上街或罢工的行为是远为容易产生了。三、与新劳动法最有关连的,是置了厂房及机械设备的资方或老板,投资下了注,不容易随时无损退出。这其中含意着的租值是一种特别的成本,是不浅的学问,读者要参阅拙作《供应的行为》的第三章第四节——《上头成本与租值摊分》——来理解。这租值的存在可使外人认为劳动法例有可乘之机,可把租值再分配。然而,有胆投资设厂的不蠢,总会想出些应对方法。这些方法一般提升交易费用,导致租值消散,劳方能得甜头的机会甚微,整体及长远一点看,劳苦大众是会受损的。这是因为租值消散他们要分担。
可能最有趣的含意,是新劳动法的推出,如果严厉执行,会导致机械或科技投资的两极分化。一方面,设置了机械的不会再投资,让机械老化,而还未入局的当然会却步了。另一方面,一些厂家会赌一手,多置机械或提升科技,精简员工人数,希望能选中杰出的,被迫提升薪酬可以赚回来。这两方面,皆会削弱劳苦大众自力更生的机会。比较难逃一劫的是有值钱的发明专利或名牌商标的机构。租值明显存在,他们主要的自卫方法是精简员工,减少产出,提升价格。
回头说件工,不是所有产品或产品的每部分都宜于用件工处理的。按产出的件数算工资,工人的意向是斗快。质量当然要检查,但所谓慢工出细活,档次要求极高的产品,检查的费用(包括与员工争议的费用)可能过高了。此外,过于琐碎的工作(例如文员),或有创作性的(例如设计),或不容易界定件数的(例如维修),或需要几个人一起做的(例如电镀),等等,件工皆不容易引进。这里又有几个不平凡的含意。一、选择件工是为了减低监管费用,不选件工是为了减低件数界定与检查费用。都是交易费用,劳动合约的选择主要是为了减低这些费用。二、如果资方投资机械设备,这设备的成本愈高,产出效率较高的员工,愈要有较高的每件工资才能找到均衡点(见拙作《制度的选择》第四章第六节)。这解释了为什么件工制度往往加上奖金制。三、如果件工合约的交易费用过高,时间工资(日工或月工)或其它劳动合约会被采用。但员工的时间本身对老板不值钱,所以监管「奴役」的情况会出现。任何行业,如果有件工与时工的并存,懂得做厂的人会互相印证,务求二者的工资大致吻合。政府干预一种合约,会误导另一种需要的讯息。四、上文提及,管制件工的工资等于管制产品的市价。这里的含意,是管制时间工资其实是间接的产品价格管制。五、如果政府规定的最低时间工资够高,工人会反对件工合约,因为产出斗快其收入也达不到最低时间工资的水平。这样,政府会被迫而废除件工合约。比史德拉、佛利民等大师想深了一层:他们认为最低工资的不良效果是损害了生产力低的就业机会,我补加最低工资会左右了重要的合约选择,从而增加了劳动市场的交易费用。上述的五个含意,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都是负面的!
屈指一算,我从经济的角度研究合约有四十三年的日子了。主要是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合约问题。说过好几次,分工专业产出,获利极大。自由的合约选择是减低交易费用的重点。在国民收入的百分比上,交易费用一般高得很。一九八一写《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时,我指出,只要这些费用在国民收入的比重略减,经济增长会急升。
想当年,北京的朋友接受了我提出的关于交易费用的重要性,也同意要尽可能减低这些费用。够浅白,而当时盛行的走后门,交易费用奇高,所以提出的说服力强。跟着的经改有大成是人类奇迹。为什么最近推出的新劳动法,突然间背道而驰,把交易费用大手地推上去呢?是的,从这角度看,新劳动法是明显地走回头路,清楚得很。是中国经济改革三十周年啊,难道这经改要止于二十九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