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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3
2008-03-09

FT中文网编辑,

尼克同志的新劳动法:善意铸就恶果?》这篇文章,写的相当到位。新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一次非常令人遗憾的政策倒退,一旦得到彻底执行,将严重损害中国的企业主,以及中国的劳工的根本利益。

读到这里,可能有超过50%的读者会本能地怒从心起,认为我这个作者又是在昧着良心帮富人说话。我希望他们先息怒,耐心地读下去。尼克的文章并没有详细解释这部法律如何违反了经济学原理。这恰恰是我要重点补充的。我相信,看了下边的这段的经济学的分析,先前曾经热烈支持这部法律的人士,会慎重考虑他们之前的立场。

首先,我先列举一下该法的第14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我将阐述基本的经济学原理:

在现实当中,大多数企业都喜欢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老板没有同情心,而是因为未来的市场环境是不确定的。在市场景气的时候,企业需要增聘人手,在市况不佳的时候,企业需要减少人手。如果合同有“固定的期限”,企业就可以等到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该员工,以达到减员的目的。这并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而是为了使企业减轻负担,提高效率。

员工和企业之间只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员工并没有权利强迫某家企业“必须雇佣他”。可是,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竟然赋予了员工这一权利。只要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0年,就有权要求雇主和他续签一份“终身合同”,不管雇主是否愿意,他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这么做的后果有两个:

第一,它会严重伤害劳工的利益,而不是保护他们的利益。有了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就算市场很景气,雇主也不敢保留那些年头接近10年的员工,怕以后一旦变成了“终身合同”,把企业拖垮。那些原本可以轻松就业的员工,因为雇主的这种合情合理的顾虑,失去了工作机会,造成失业率上升。

   

第二,也会严重伤害企业的利益。当经济繁荣的时候,企业不敢扩大生产规模,不敢保留那些老员工,怕以后面临人手过剩,无法停止雇佣。当经济衰退的时候,新《劳动合同法》使得企业无法减少人手,不得不终身赡养自己并不需要的员工。

为了回应“铁饭碗”的指责,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曾经这么辩护道:“这部法律不是一个铁饭碗,因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这种说法刻意回避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企业解除合同的时候,需要被迫支付一大笔“违约金”。新《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那些工作了10年的员工,赔偿金的数目高达他本人10个月的工资。

问题不仅仅是金额的高昂,更为关键的地方是,企业当初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就是被法律强迫的,就不是心甘情愿的。既然是签约的时候就是“强买强卖”,我觉得,就不应该有“违约金”这一说。

说白了,这部法律先是强迫企业必须雇佣某些员工,而且是永久的雇佣。当企业终于在某年某日无法承受这一负担,需要解雇员工时,它又必须支付高额的违约赔偿。可问题是,既然当初的“签约”就是被法律强迫的,何来“违约”之说?假如立法者在强迫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取消相应的违约金条款,这才算是真正打破了“铁饭碗”。

正是因为这一不合理条款,使企业主不得不谨慎从事,减少雇佣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以保护自身利益。这减少了劳工的就业岗位,损害了劳工的利益,与立法者所期望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三,我要分析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在现实当中的影响:

著名的华为公司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避免在未来遭受更大的损失,不惜花费10亿元的解约费和本公司7000名工作经验超过8年的员工走一遍“先解约,再重新聘用”的程序。这样一来,这些员工就不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了。

我们可以保守地估算一下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会给中国所有的企业造成多大的损失。华为公司多花费的成本是10亿元人民币。假如中国所有的企业雇佣的劳工总数是华为公司的500倍(这显然是一个保守的估计),损失将至少是5000亿元人民币。

当然,中国的地方政府一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中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竞争十分激烈,中国的地方政府一直在巧妙地规避中央政府推出的不合理的政策,以保护本地的经济发展。近30年来,这种博弈屡屡发生。它保护了中国的经济自由,使经济得以蓬勃发展。因此,这部法律的实际害处,可能会因为地方政府的变相抵制,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尽管这并不能掩盖法律本身的错误。

最后,我要谈谈修改新《劳动合同法》,可能会面临的两方面的阻力:

首先,这会让立法者觉得很没面子。该法毕竟是经过中国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经国家主席签字发布的。法律刚一推出,就被人指出硬伤,被要求修改,无疑是间接说明立法者当初的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立法者一定会说,现在修改法律,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对此,我的看法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立法者明明知道自己错了还硬撑着,让百姓去承担一部错误的法律造成的代价,以维护莫须有的“法律的严肃性”,这实在是本末倒置了。

第二方面的阻力,来自于民众的不理解。例如最近,政协委员张茵的关于修改《新劳动合同法》的提案遭到很多民众的抨击,民众指责其提案的目的,是为了牺牲劳工的利益,去保护富人的利益。在此,知识分子有必要耐心地民众阐释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告诉他们,这部法律伤害的不仅仅是富人的产权,而且最关键的是,它堵住了普通劳工的就业之路。这是一部双输的法律。它妨碍了中国人致富,无论他是一个穷人,还是一个富人。

我知道,在目前这个阶段,任何敢于批评这部法律的人士,都会被群众的口水所淹没,被扣上“利益阶层”,“为富不仁”的帽子。但是我也相信,在历史的长河中,理性最终会战胜感情用事,就像中国从1949-1979年所经历的那样。当民众真正看懂了这部法律,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负面影响,他们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要求修改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

我会不断地利用各种媒体指出这部法律的弊病,告诉人们该法的第14条是如何违反了最为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对国民经济是多么有害。只要该法的第14条没有得到修改,我就会一直坚持我的独立观点,苦口婆心地说下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3-9 12:32: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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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9 23:21:00

写得还可以  虽然有些地方有点遗漏.

当然,这部法律某程度上也会把更多的资金推想房地产,或者股票这些行业.

而这部法律,能带来的一个好处,应该是能够推动一些资金和技术原本比较充裕的地区产业升级.

可是问题就是,升级了的产业,并不能实在的给普通的劳动者带来多少好处的.

就拿我自己公司来说吧. 公司里面的核心员工,比如那些高级工程师,法律顾问,高管这些,这部法律完全对于他们是没有影响的.

中层会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一些并不特别突出的员工,在签新合同或者快到10年的时候,就需要考虑了.按照新劳动法,要抄这些有了无固定合同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最关键就是低层,比如一些文员,普通的统计,刚近来的大学生这些。 在请人的时候,就真的需要慎重考虑,或者在完成了2-3年的合同之后,是否续约,人事部门就需要很好的考虑了,因为有太大的不确定了.是这些人随时都可以找到替代人选.在这情况下,对于一些并非优秀或者有潜力的人,可能就会选择不续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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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0 11:27:00
以下是引用winston1986在2008-3-9 23:21:00的发言:

写得还可以  虽然有些地方有点遗漏.

当然,这部法律某程度上也会把更多的资金推想房地产,或者股票这些行业.

而这部法律,能带来的一个好处,应该是能够推动一些资金和技术原本比较充裕的地区产业升级.

可是问题就是,升级了的产业,并不能实在的给普通的劳动者带来多少好处的.

就拿我自己公司来说吧. 公司里面的核心员工,比如那些高级工程师,法律顾问,高管这些,这部法律完全对于他们是没有影响的.

中层会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一些并不特别突出的员工,在签新合同或者快到10年的时候,就需要考虑了.按照新劳动法,要抄这些有了无固定合同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最关键就是低层,比如一些文员,普通的统计,刚近来的大学生这些。 在请人的时候,就真的需要慎重考虑,或者在完成了2-3年的合同之后,是否续约,人事部门就需要很好的考虑了,因为有太大的不确定了.是这些人随时都可以找到替代人选.在这情况下,对于一些并非优秀或者有潜力的人,可能就会选择不续约了.

我倒觉得,除了公司的大老板可能不受影响外,其他任何有可能不会在这家公司退休的人,都会被雇主慎重考虑是否续聘。只不过,当小老板,核心员工不被续聘以后,他们可以很快找到新的工作。而非核心员工想再就业,就困难一些。所以,这部法律打击面很广,毕竟这个年代,很少有人凭自己的本事,就能在某家公司做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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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0 16:35:00

这里面主要涉及到 关于核心员工或者高竞争力员工方面, 其实是否续拼不单纯是从 他能不能退休等等方面去考虑了

 必须要多考虑一个企业对人才竞争,另外一个就是这些人员对于企业本身的重要性.

比如说要解雇一个 年薪100万的CEO吧, 对于有和没有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的成本而言差别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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