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CAS 2(2014)对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未做修订。应用权益法时,首先应当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权益法下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类似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比较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程序。差异在于,权益法核算的投资,当投资成本大于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会单独确认一项“商誉”,而仅对产生的“负商誉”进行确认。
大家对负商誉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