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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19:39:32
民主选举的马利基,美国表示了不认可,恨不得直接尾派人过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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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19:57:38
何立中 发表于 2014-6-23 19:33
君不见,西方在伊拉克人造国家的力量好强大呀!资本主义指导下的伊拉克,人民感受了前所未有的幸福生活!
他们人造的了一个什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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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20:02:58
何立中 发表于 2014-6-23 19:39
民主选举的马利基,美国表示了不认可,恨不得直接尾派人过来管理,
我记得已经跟你说过:人类世界是问题的世界。你忘了。你说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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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20:08:20
qi509 发表于 2014-6-23 20:02
我记得已经跟你说过:人类世界是问题的世界。你忘了。你说的这些都是正常的。
你说正常就正常,你说不正常就不正常,……说你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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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20:17:39
何立中 发表于 2014-6-23 20:08
你说正常就正常,你说不正常就不正常,……说你什么好!
中国乃至世界几千年来不就是这么一来走过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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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20:43:42
qi509 发表于 2014-6-23 20:17
中国乃至世界几千年来不就是这么一来走过来的吗?
一定解权归你,遗憾的是你又缺少解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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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23 20:53:48
何立中 发表于 2014-6-23 20:43
一定解权归你,遗憾的是你又缺少解释能力!
你驳不倒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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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00:13:27
龚民 发表于 2014-6-22 18:12
什么东西乱七八槽、违反常识。自然经济形态-----是古氏族自给自足非商品生产、交换的历史时代。资本 ...
是有点乱点鸳鸯谱,不过说的这个社会主义有赤裸裸之手之嫌的“统治主义”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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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00:20:57
qi509 发表于 2014-6-22 18:58
看清楚:自然形态主义。它即包含了经济内涵,同时又包含了政治内涵。
自然形态主义。它即包含了经济内涵,同时又包含了政治内涵
好像说不通,如果是自然形态,那么政治内涵也是自然形态吗?也许你说的是法治下的政治内涵吧,这样还说得通,就是法治下的社会自然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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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09: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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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09:59:58
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00:20
好像说不通,如果是自然形态,那么政治内涵也是自然形态吗?也许你说的是法治下的政治内涵吧,这样还说得 ...
法制社会也是人民在封建的轮回中自然而然地找到的一种对人民不再受奴役的,社会、国家不再受封建轮回之害的管理国家的一种先进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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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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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0:15:18
龚民 发表于 2015-2-27 10:07
只是相对封建统治的阶段性先进,共产主义下人民自治、国家消亡,这才是至极。
你这个主义是自然发展而达到的还是人为制造的?

谁能按照自然规律和逻辑推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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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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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0:42:03
龚民 发表于 2015-2-27 10:22
双重的!自然发展而达到也是人为制造顺从自然的。不嫁接的桃树结小毛桃,人为嫁接的桃树结又大又甜 ...
1、双重的!矛盾了。

2、你再嫁接也得有可嫁接的物。你的主义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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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1:05:54

共产主义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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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1:23:06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09:59
法制社会也是人民在封建的轮回中自然而然地找到的一种对人民不再受奴役的,社会、国家不再受封建轮回之害 ...
关于法治社会应该是个大题目,这个“法治社会”东西方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同。一般而言,法治社会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治本身的公平性问题。我此前提出过这样一个说法:“当法律失去公平就成为最不道德的东西”,在这样的条件下“合法依规”本身也是不道德的程序。所以关于法治社会,本质上涉及到社会法制的正义性问题,只有法律成为一种权威而不仅仅是权利,所谓“自然形态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大家可以进一步讨论,这与当前的社会矛盾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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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9:03:03
龚民 发表于 2015-2-27 11:05
人和自然这是双重的,矛盾了,那么,矛盾只是统一律上一个侧面,人法自然、所谓的天人合一这个统一 ...
自然发展与人为制造不不矛盾?


这一连串的社会的精华是什么?在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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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19:08:05
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11:23
关于法治社会应该是个大题目,这个“法治社会”东西方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同。一般而言,法治社会应该有一个 ...
发展社会还有前提?

就是为了不公平才有了法。法就是谋求公平的。

法律还能失去公平?失去公平那就不是法律了。那是一部分人套在另一部分人头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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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0:05:02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19:08
发展社会还有前提?

就是为了不公平才有了法。法就会谋求公平。
满清、民国和新中国都有法治,但各有不同。一定的法治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或者说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法制本身有个正义性的问题。这在政治文化学里是有研究的。比如,民国ZF的“币制改革”和我们现在经常看到的“合法依规”是不是都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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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0:55:34
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20:05
满清、民国和新中国都有法治,但各有不同。一定的法治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或者说是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 ...
z这只能说不完善。

法没有任何条件、框框、立场。

法律本身就是正义性的产物。

任何改革都是一种相对于另一种政策实施的手段。各种政策要与法律相吻合。如果法律没有的应该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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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0:59:47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20:55
z这只能说不完善。

法没有任何条件、框框、立场。
法律本身是人为的产物,所以法律的正义性不是天然就具备的。所以立法程序的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西方的三权分立,说到底也就是对立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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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1:01:35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20:55
z这只能说不完善。

法没有任何条件、框框、立场。
法没有任何条件、框框、立场。

法律本身就是正义性的产物。
这个说法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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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1:01:42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20:55
z这只能说不完善。

法没有任何条件、框框、立场。
法没有任何条件、框框、立场。

法律本身就是正义性的产物。
这个说法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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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1:09:57
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20:59
法律本身是人为的产物,所以法律的正义性不是天然就具备的。所以立法程序的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西方的三 ...
法律本身是人为的产物。————太对了。人为什么要“为”这个产物?不就是要寻求公平吗?所以法律的产生就是公平的。如果不是公平的,那么,就是一部分人人为的制造的,套在其他人脖子上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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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1:13:17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21:09
法律本身是人为的产物。————太对了。人为什么要“为”这个产物?不就是要寻求公平吗?所以法律的产生 ...
你也不想想财主立法和贫农立法能一样吗?法律不过是立法者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点做出的行为规范和权利的大小和归属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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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7 21:16:10
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21:13
你也不想想财主立法和贫农立法能一样吗?法律不过是立法者以自己的利益为基点做出的行为规范和权利的大小 ...
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他们分别立的都不是法律,只能是枷锁。只有财主与贫农共同立的法才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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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8 09:38:24
qi509 发表于 2015-2-27 21:16
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他们分别立的都不是法律,只能是枷锁。只有财主与贫农共同立的法才叫法。
满清法统没有招庶民参政,民国ZF法统也没有“全民公决”,新中国的法治也就是“代表制”(不含“反动派”)。法治是有阶级性的,是统治阶级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和伸张,这在马克思的经典学说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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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8 09:59:38
ldjdkj 发表于 2015-2-28 09:38
满清法统没有招庶民参政,民国ZF法统也没有“全民公决”,新中国的法治也就是“代表制”(不含“反动派” ...
所以它们不是法律,被称之为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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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8 12:27:54
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11:23
关于法治社会应该是个大题目,这个“法治社会”东西方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同。一般而言,法治社会应该有一个 ...
“当法律失去公平就成为最不道德的东西”,首先什么是“公平”这很需要来定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正义即公平,他的意思中“公平”代表这机会平等,然而我不认为公平具备广泛实现的可能,甚至于机会平等也不行。许多时候不公平源自于“禀赋”,极端说文盲和博士的产值一样么,收入也不一样,如果要求结果公平,那么积累人力资本毫无意义。同理,奥运会有金银铜牌,如果追求平等,也不必争名次,大家都发金牌就是了。许多时候能力不公平,机会也同样不公平,“父母爱之深为之计久远”不公平从出生即使如此。

我认为不公平在现实中是如此之多,它的产生原因有合理成分,在不考虑现实条件的基础下强调公平,无论是机会的,过程的,结果的都是不现实的。法律只能保障公平的底线,自然法权的平等。


如果不考虑现实条件的约束,单方面人为的搞绝对平等,它所产生的恶果百倍于现实中的不平等差异。那么“不公平”的法律本身就是最好的选择。法律本身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约定俗成就有权衡利弊的考虑。

可以理解为“自由”既是对差异性的认可,自由是保障非一致性的可能,自由就是选择不同的权利。

“共产主义”据说消灭了阶级,那自然没有什么差异可言,不过,我认为马经有许多假设脱离现实条件的约束,既无法检验也无法有效施行。这种“有可能”的论调近乎宗教范畴,只起到安慰作用甚至于煽动破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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