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jdkj 发表于 2015-2-27 11:23 
关于法治社会应该是个大题目,这个“法治社会”东西方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同。一般而言,法治社会应该有一个 ...
“当法律失去公平就成为最不道德的东西”,首先什么是“公平”这很需要来定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认为正义即公平,他的意思中“公平”代表这机会平等,然而我不认为公平具备广泛实现的可能,甚至于机会平等也不行。许多时候不公平源自于“禀赋”,极端说文盲和博士的产值一样么,收入也不一样,如果要求结果公平,那么积累人力资本毫无意义。同理,奥运会有金银铜牌,如果追求平等,也不必争名次,大家都发金牌就是了。许多时候能力不公平,机会也同样不公平,“父母爱之深为之计久远”不公平从出生即使如此。
我认为不公平在现实中是如此之多,它的产生原因有合理成分,在不考虑现实条件的基础下强调公平,无论是机会的,过程的,结果的都是不现实的。法律只能保障公平的底线,自然法权的平等。
如果不考虑现实条件的约束,单方面人为的搞绝对平等,它所产生的恶果百倍于现实中的不平等差异。那么“不公平”的法律本身就是最好的选择。法律本身是约定俗成的产物,约定俗成就有权衡利弊的考虑。
可以理解为“自由”既是对差异性的认可,自由是保障非一致性的可能,自由就是选择不同的权利。
“共产主义”据说消灭了阶级,那自然没有什么差异可言,不过,我认为马经有许多假设脱离现实条件的约束,既无法检验也无法有效施行。这种“有可能”的论调近乎宗教范畴,只起到安慰作用甚至于煽动破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