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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6
农民有福了:安徽试点农房产权化改革


2008年04月26日03:30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 马振辉 “我们农民的房子也能办房产证,抵押贷款吗?”

  4月19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某村村民杨某半信半疑,杨某给记者出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落款日期为1992年,但并未登记办理房产证。

  杨某的“无知”并不足为奇。
因为“这个事情实际上是我们冒着风险在干”。4月17日,宣城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语气焦灼的背后,安徽小岗村30年前“包产到户”的“冒险”之举似乎宛若眼前。

  30年后,同样是一个“冒险”的改革举措,安徽试图将数量庞大的农房从资产转化为资本,提高农民融资能力,这将是农村生产力的新一轮大解放。

  创新者公开了革新之举,又小心翼翼不愿“露面”。

  4月8日,安徽省建设厅官方渠道发布将试点农房产权登记流转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路媒体立即高度关注。但安徽省建设厅十分谨慎,办公室负责人以时机尚不成熟为由,婉拒了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的采访要求。

  微妙的背后隐藏着一项“冒险”的制度化创新。

  试点

  近日,本报记者奔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基层乡镇,调查当地先行先试的农房发证、流转和抵押贷款等相关情况。

  早在11年前,安徽省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宣城房管局)已开始探索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又称农房登记)工作,并试图将农房流转与交易管理制度化。

  本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内部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7年,宣城房管局共办理农村房屋转让884起,转让额5692.53万元;同期,宣城房管局共办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7729起,抵押贷款额约为5.02亿元。

  “目前,几个地市在做前期准备,包括马鞍山、安庆、淮南等市。”4月11日,一位接近安徽省建设厅的知情人士透露,“试点可能放在宣城市宣州区下面的村镇,听说当地已经做了两三年,贷款好几个亿,没有出现一笔不良贷款。”

  此言不虚。“在宣州区的一些乡镇,街道上70%至80%的商住楼都抵押在信用社。”4月18日,宣州区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董钦德告诉记者,截至 2008 年3月末,该联社包括集镇和市区以商住楼为抵押的贷款余额为5.86亿元;而且“最近5年发放的这些贷款几乎没有损失”。

  “农村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房子,主要是在公路旁边和中心村,这些房屋所有人都找我们帮他们办证。”4月17日,宣州区某镇政府主管城建的人士告诉记者,而且信用社也愿意发放以这些门面房作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绝对有,而且多的很”。

  本报获得的内部材料显示,2007年,宣城市乡镇集体土地房屋抵押1628宗,抵押额1.79亿元,宗均11万元。当年,宣城房管局还办理集体土体房屋转让280起,转让额1701万元,转让面积3.62万平方米。

  实际上,宣城房管局农村房屋登记的试点从1997年就已开始,此后,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2004年至2005年度,该局还被安徽省建设厅作为全省农村房屋发证工作的试点市。

  而在试点初期,宣城房管局一度感到困难重重:一是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法律、法规依据缺乏,特别是农村房屋的流转受到严重制约;二是主要试点所在的宣州区原31个乡镇中29个乡镇没有基层房管所。

  对此,宣城房管局首先从抓机构设置入手,其中,在各乡镇政府成立“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简称“发证办”),与城建办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其次,在登记范围上,宣城房管局规定乡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只要产权清楚,土地来源合法,应依法列入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范围;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登记办法,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凡主动申报登记的,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近年来,宣城房管局市场产权监理处平均每天受理乡镇(含集体土地)各类登记约30起以上,考虑到部分乡镇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等因素,还专门开辟了农村房屋登记快捷通道。其中,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当场办结。

  截至2007年底,宣州市共核发农村房屋产权证9256本(户),发证面积122.36万平方米。

  但是,登记发证只是第一步,农村房屋转让和抵押登记的有效开展,是能否全面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关键所在。

  为规避流转、抵押方面的法律障碍,宣城房管局开展了与土地管理、金融、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多个部门的协调工作。

  其中,宣城房管局协调村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中心村和沿公路两侧具备经营条件的房屋在用地和规划审批时,房屋设计用途明确界定为商住性质。这样一来,就可以规避农村房屋,特别是农民的住房不能上市抵押的限制,活跃农村房地产市场。

  宣城房管局在一次经验交流中表示,上述管理办法行之有效,“至今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也很少遭受投诉”。

  宣城试点引来省内外的关注。安徽省内先后有半数以上的省辖市和部分县前往宣城市考察学习;四川成都、湖南常德等房地产管理部门也闻讯赶来调研。

  就在本报记者前往宣城采访之前,安徽省建设厅厅长倪虹于4月5日率团赴宣城市调研,倪虹表示,“积极争取在宣城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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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6 22:10:00

陈永苗:收回土地的大潮席卷到上海

陈永苗:收回土地的大潮席卷到上海

  [陈永苗] 于 2008-4-26 11:00:18 加贴在 『经济人俱乐部』


收回土地的大潮席卷到上海

陈永苗

农民收回土地的大潮,已经席卷到大都市。收回土地,从抵制征收到抵制拆迁。从农村包围城市。

上海市民赵汉祥4月22日,根据《宪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向……发布声明: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权。赵汉祥是上海市民,虹口区多伦路99号私有住宅共同产权人。1998年11月17日;陈良宇的小兄弟薛全荣时任虹口区区长,在上海十一个历史优秀建筑风貌保护区之一的多伦路。以虚假的拓宽道路为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居民赶走,但未将房屋拆迁,经修缮后高价倒卖。多伦路99号至今完整保留。1999年4月9日,上海虹口区政府向赵汉祥发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随后使用暴力方式将我们56口人赶出家门至今。

为此赵汉祥代表向虹口区多伦路99号私有住宅共同产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出公民声明:宣布收回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99号私有住宅和土地使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请中央政府予以确认和保护。同时,也向上海市维权上访民众提出维权互助的请求:要求大家关注他们的人身安全,声援他们收回自己的私有住宅,结束流浪的生活。

   不管是黑龙江等五个省市农民,还是上海市民赵汉祥,他们已经变革了过去几十年中的土地维权方式,也就是告别人要求政府做主的方式,走向自己作出政治意志。我们翻开民国初期的历史,人民团体或者人民,经常对外国使团宣布,北洋政府并不代表国家和人民。孙中山在广州,也抗议外国人控制的海关关税,给予北洋政府,因为北洋政府并不能代表中国人民。这样的政治宣告将人民国家与政府分离,让人民国家归于人民国家,让政府归于政府。

政府就是政府,并不是国家。国家就是一个,政府是要不断换届的。国家是不能被政府垄断的。这是连一部分……元老都承认的,例如刘少奇,王稼祥。

农民和市民的政治宣告,是一种公民不服从。对恶法的拒绝,他不诉诸于进攻,而是防守自卫,收复一个已经失去多年的圣地。恶法和违法行政行为归于政府,并不归于人民和国家。然后拒绝被政府垄断代表,要自己发出宣言。如此把人民和自己,作为国家的目的而凸现出来。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不是为了侵犯人民。当政府侵犯人民,而最后竭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人民就可以拿起武器。这是自由主义的经典理论。

赵汉祥说,请中央政府予以确认和保护,不再有顺服的姿态,而是一种命令,在道义上,把自己抬到本来的,应有的人民作为国家目的的地位。这是通过公民不服从的方式,实现的。赵汉祥还向上海市维权上访民众提出维权互助的请求,这时候,就是面向社会公众的,而不是乞求于政府的,正是米尼齐克在《重建公民社会》中所阐述的公民社会的精神:面向社会公众的言说。

公民社会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风生水起:

例如,黑龙江富锦参与收回土地的农民只有小学文化,他们罢免了原村委,但并没有选举新的村委,而是抓阄决定了8名村代表,意即大家的事大家共同承担,以避免这种情况:新当选村委被迫害。黑龙江人不需要领头人也能把事情办成,人们主动协作,互相配合,不拆台,不攻杵,不内讧,是最有集体主义精神和民主意识的人。农民到处求告十几年,无门。农民最后说,得了吧,也不要托人了,也不要找关系了,咱就自己把村委罢免了,把地分了就行了。


还有例如,厦门抵制px的散步,参与的人,不再是过去游行示威那样,再固定地点集合,有固定路线,固定口号,相当的组织性。而厦门抵制px,以散步的形式,没有集合,没有固定路线,四面八方从家走出,再到广场口号,在广场暗按照中心中的诉求,再协商出口号。目的是保卫家园,只有信息联络,没有组织,具有非常浓重的公民社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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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6 22:23:00
好像是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兆钧给胡锦涛、温家宝写过的公开信中就提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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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6 22:28:00

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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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7 09:48:00
不认为这是好事,农民不能承受之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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