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证券市场的特点
首先,美国投资银行在证券
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美国投资
银行在初期只是集合投资者资金
而转手投入事业,而后逐渐演变
成通过投资来支配产业的垄断资
产了。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力量,
投资银行又将保险、信托纳入其
支配下。1912年就有18家投资银
行取得对资本额达220亿美元的
112家投资银行的支配权。在美
国,证券的发行及分销,主要是通
过投资银行的中介来办理。投资
银行向公司收购股票及公司债券
转售于一般投资者。投资银行有
诸如证券的发行承销、分销,投资
调查,兼并,收购等职能。其次,与
西方各国以及美国早期的证券制
度相比,今天的美国证券市场呈
高度分散化趋势。证券交易不再
集中于经纪人,个人与机构成为
取代经纪人的证券交易商;证券
交易不再集中于证券交易所,代
之以场外市场交易的蓬勃兴旺,
同时还出现了第三市场和第四市
场;证券交易不再集中于少数几
类形式上,证券交易形式越来越
多样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美国
证券市场的分散化也是全球证券
市场的共同发展趋势。再次,美国
证券市场日益呈现专业化特征。
美国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职能进行
了明确划分。商业银行一般只进
行短期金融活动,中、长期金融活
动则一般由投资银行负责,两者
专业分工非常明确,投资银行拥
有强大的实力。
二、美国证券市场的管理
1934年以前,美国证券交易
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1934年证
券交易法颁布后,国家决定设立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统一
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
构,它由5名委员组成,由美国总
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
直接对国会负责。证券交易委员
会具有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
的管理政策,管理全国范围内的
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组织并监
督证券市场;收集和输送有关证
券发行和交易的各种信息等职
能。美国证券市场管制在结构上
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联邦
ZF对证券市场的立法管制。这
在美国的证券管制体系中是最重
要的。美国关于证券管制的联邦
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二层次是各州
ZF对证券市场的立法管制。各
州ZF制定的证券管制法律,在
美国统称为蓝天法。它的具体内
容大致有两类,一类规定凡在发
行或出售证券之前,必须经过该
州同意。另一类规定凡在证券发
行前ZF不进行干预,但发行后
如有欺诈的,将给予严厉惩罚。第
三层次是各大证券交易所的规章
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
定。这些规定和规章实际上有自
我管制的作用,对美国的证券活
动有很大影响力。在这三个层次
中,以美国联邦ZF的立法为主
干。其基本目标是:使投资者获得
公正和公平的对待,促进证券市
场的效率;防止证券市场的不规
则活动。从上述目标出发,美国在
一系列有关证券交易的立法中,
确定了如下基本原则:第一,充分
披露。即证券发行人必须向公众
发表一切必要的资料。第二,禁止
从事证券欺诈活动。第三,禁止操
纵行为。
应该说,美国证券市场是世
界上最发达的证券市场,而美国
的证券市场管制,由于其制定了
整套严密、有效的法规制度,因而
也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完善的证券
市场管理制度,它保障着美国证
券市场健康、稳定、有效的发展。
同时,美国证券市场近200年的
历史说明,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
展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