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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
同业众生相:银行寻漏洞玩花招 监管升级下发178号文
继127号文发布之后,中国央行近期再度下发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文件——178号文。短短两个月之间,同业市场的“金融创新”一再升级,如今的178号文正是为了堵上T+D模式、买入转售等模式的口子。
据《财新》报道,178号文再次明确:
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
178号文相当于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的一个配套制度。此前银监会与127号文同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下称140号文),也属于规范同业业务的配套文件之一。
由此可见,127号文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监管层会针对市场上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不断地出台“堵漏”文件。
有银行人士理解“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是相当于对127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据《财新》引述接近央行人士解释称,“同业结算账户开在哪儿,与总行授权管理不冲突”。
127号文发布以来,同业市场新兴了“T+D模式”等其他“买入返售”变异版。所谓“T+D模式”即“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相比过去的“买入返售”,减少了“过桥行”角色。按照这种模式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违反了127号文重点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规瑕疵明显。
此前华尔街见闻网站文章曾有详细分析,介绍了包括T+D模式、买入转售、存单质押、委托定向投资、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和借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等同业业务“创新”。详见 下面的:“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
此外,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还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正式的内部书面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较多的全国性银行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报告一级法人。
对于开设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的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则应当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解读称,“之前我们理解是应统一以专营部门名义开户,现在看应该是总行统一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
此前127号文曾就此专门强调加强总行对分支行同业账户的管理,“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附上: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
欲通过“疏堵”银行同业资产来打击影子银行的127号文出台不过一个半月,银行就找到了绕过监管的六大新方法。
这些方兴未艾的新业务与传统的“买入返售”相同的是,仍以不占用信贷额度、计提最少风险资本为目标,资金依然是流向最缺钱的房地产等行业,但操作更为复杂。
至于如何绕开监管,各大银行就各显神通了,或以“名义代持”帮助业务出表,或将“买入返售”包装成“同业投资”、“同业存款”,只要不出现为“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就可以规避监管,按规定需要计提100%风险资产的比例也可下降到25%甚至是0。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这些模式包括:
1,T+D模式。
具体交易结构为,首先由出资银行A(相当于“买入返售”中的丙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授信,项目行B(“买入返售”中的乙方)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业发放资金。B银行提供资金的当天(T日),就将上述资管计划或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项目银行,并由项目行“名义代持”。直到T+D日,A银行向出资行支付转让价款。T+D日一般为融资项目到期日。
此种模式与过去“三方买入返售”效果无异——一笔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
对出资行来说,此笔出资为无风险收益,目前年化利率约在6.8%左右。项目行的“名义代持”帮助此项业务出表,在会计科目中计为“同业借款”,计提25%风险资本。
而对项目行来说,因未支付实际受让费用,属于“应付账款”。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实际操作中,项目方银行普遍采取“不计账”的方式操作,所以完全不占用风险资本,账面上也完全不出现资金进出。
项目行动机明确:尽管要承担全部风险,但无需动用任何资金头寸,可在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留住客户,同时坐收息差。
同时,此模式也规避127号文“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项目行变相兜底,按照约定,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支付转让价款义务,出资方照例收取投资收益但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2,“存单质押”。
这个模式中,“过桥行”的角色依然存在。出资行A(“买入返售”中的乙方)向提供项目的银行B(“买入返售”中的丙方)存入一笔同业存款。B银行以同业投资的形式,向“过桥行”收购一笔受益权。而A银行以存单向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通道机构与出资行再签署一份“抽屉协议”——存单质押解除合同。这种模式既不出现“买入返售”、也不出现“信用担保”,并且因为均为同业投资或同业存款,不需计提100%风险资本。
3,“买入转售”。
首先由A银行(“买入返售”中的丙方)给融资企业放款,而后将此资产包通过金融交易所挂牌。同时出资行B银行(“买入返售”中的乙方)投资于“具有金融机构职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丙类户,而后由该机构甲类户在金交所受让上述资产。从而B银行完成实际出资。“出资行可以实现风险权重0计提。”
而除此之外,招商证券在其影子银行众生相的报告中还给出了其他几种玩法,分别如下:
1、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
TRS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银行发行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募资完成后将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在理财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形成类似于结构性存款的保证金存款;
(2)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或者同业资金投资于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单一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等非标资产,通过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融资;
(3)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定期存款为银行所投资的非标资产提供质押担保,而理财客户亦需和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同时,资管计划与理财产品通过签订TRS协议,将利息较低的定期存款收益互换为利息较高的资管产品浮动收益。
TRS将潜在的投资关系包装成收益互换关系,如何实现三方(银行、投资者、融资客户)共赢?
(1)对于银行而言,TRS理财产品主要实现了一般性存款增加、资本零占用、不增加非标规模的三重利好!
①增加存款,降低贷存比:TRS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形成保证金存款,增加了一般性存款,降低了银行的贷存比考核压力;
②不增加风险资产,资本零占用:保证金存款冻结期限截止日与融资期限到期日,银行投资的非标资产由于有TRS的保证金存款作足额质押,因此该投资扣除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敞口为0,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
③不增加银行理财非标规模压力:TRS投资的是银行定期存款,并非直接投资非标资产,绕开银监会8号文的监管。
整个产品过程中,银行获得的收益为“定期存款收益+企业客户融资成本-TRS互换协议成本-同业资金成本/内部FTP资金成本-通道费用”,另一方面也留住了客户。
(2)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资金不直接参与非标投资,但通过互换获得了较高的非标资产收益。另一方面,虽然通过互换投资者承担非标资产的名义风险,但实际仍是由银行刚性兑付;
(3)对于授信存在瑕疵的企业融资客户来说,尤其是政策限制贷款行业的客户,通过非标渠道成功融资。
2,委托定向投资
委托定向投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委托行在受托行开设同业存款账户,存入同业资金,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和委托投资协议(抽屉协议),另外再签订一份委托行的投资指令;
(2)受托行按照委托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义投资于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包括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等,也可以投资于间接金融资产,如信托受益权、存单受益权、票据资产等;委托行记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对于有些较为激进的受托行,可能将委托行的资金投向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在并非委托行指定投向的情况下,受托行需要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
对于委托行而言,“委托定向投资”的操作模式不占用信贷额度,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并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外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并不会带来资本的节约。
对于受托行而言,如果按委托行指令投资,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并收取5‰~8‰的手续费,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也不承担风险;如果将同业资金投向与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则需要由受托行兜底。
在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可能出现由于抽屉协议的存在,委托行只按照“存放同业”入账,在委托投资发生时并未在“应收款项类投资”反映,从而导致风险资本占用的降低。
在合规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运作模式如下:
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证,委托行再把存单凭证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以相同额度的自有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合规模式中,受托行以自有资金投资放贷,需要在表内记为信贷资产,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等效于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3,借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
境外金融机构做通道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国内银行A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境外银行B提供保函;
(2)境外银行B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美元贷款;
(3)境外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正常途径结汇将资金转入境内,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将资金发放给融资企业。
为何选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我们认为理由有三:
(1)投资范围广:与之前流行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多了一个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的角色,使得资金投向的范围更广;
(2)潜在通道多:截止2013年底,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共有租赁公司1026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880家,较年初增加420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增加使得“非标”业务有足够多的通道;
(3)融资成本低:境外美元贷款利率成本较低,美元贷款可以通过正常途径结汇入境,从而投放到待融资企业,使得融资链条的各方都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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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9 16:54:29
自己坐个沙发吧。
说到创新,我想起了几年前的另两篇文章:《从华尔街危机看金融创新》
  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业的发展就是一部金融创新的历史。金融技术和市场的创新、金融体系和制度的创新以及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创新,为ZF、企业、投资者和消费者创造了更多的便利和机会。但是创新并不一定意味着成功,金融资本的逐利本性在缺乏充分的透明和制约的情况下,时常会制造出一些麻烦。

  金融创新的“陷阱”

  当下的金融危机对于华尔街来讲可是说是自食其果。在房地产泡沫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利润,创造出最终让自己陷入绝境的金融陷阱。

  据华尔街投行人士和律师介绍,所谓抵押担保债券(CDO)市场,在设计之初就是为了逃避ZF的金融监管。根据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美联储、证交会以及期货监管当局分别对商业银行、上市公司以及交易关联各方实施分业监管,其监管对象均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产品和市场,对于非公众投资产品,ZF采取了放任态度。为了逃避监管,减少交易费用,一些投资机构专门设计出目标为专业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其中就包括CDO以及相关衍生产品。该类产品经过反复打包和组合后,一般投资者很难了解其中的风险。

  鉴于这些产品的复杂性和高风险,在其推出的时候,主要投资者都是一些有专业背景的机构投资者或有足够承受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然而,这些产品在美国房地产泡沫膨胀的过程中创造出的高额利润吸引了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以及养老基金等投资者。市场的追捧推动这类产品的发展。在缺乏监管的背景下,贷款公司、投行、信用评级机构把新产品大量推向市场,原本不具有投资评级的次贷产品也被重新包装后推向市场。

  按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山泉的话说,“这些打着创新旗号推出的金融产品从本质上讲是金融市场的陷阱。”

  提及次贷相关产品,美林证券前首席执行官塞恩以及纽约证交所首席执行官尼德奥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这样分析说,这些被包装的产品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一些产品连自己的设计者都搞不清楚其风险在哪里,这是失败的创新。

  被誉为“金融期货之父”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名誉主席梅拉梅德在一次金融创新会议上直言:场外交易结构性投资工具已成为金融市场的“类固醇”。

  鉴于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导致的次贷危机进而引发出一场百年不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人们有必要重新反思金融创新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创新与监管不能顾此失彼

  金融创新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其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金融技术和产品的创新,也包括金融企业组织管理方式、金融市场体系和制度等方面的变革。成功的金融创新对于满足企业和个人投融资、促进经济发展、规避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鉴于金融业在整体经济中的重要性,ZF对于该行业一般都会实施严格的管理。

  从实践中看,监管与创新两者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当监管的发展与创新能够相协调的时候,金融业可以得到健康的发展。更多时候,金融创新往往要先于监管,事后监管的情况屡见不鲜。

  美国的现代金融监管制度基本上都是在危机之后建立的。1929年大萧条之后,美国ZF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市场风险,从1933年到1940年相继出台了《证券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一系列法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防止虚假欺诈行为。在1970年和1984年,美国还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和《内幕交易制裁法》。安然公司丑闻爆发后,美国在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并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督、职业监管和证券市场监管方面作出很多新的规定。

  尽管如此,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当监管法规的某种约束可以合理地或被默认地予以规避并可以带来收益的时候,金融创新就会自动发生,而监管往往处于滞后状态。以抵押贷款担保债券市场为例,在2003年到2006年该市场快速膨胀,各类产品名目繁多,无论是美联储还是证券或者期货交易监管当局根本没有具有足够专业的人员来管理这些产品。

  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在处理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方面必须考虑到3个目标:确保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完整。

  在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面前,各国ZF除了加强监管之外,也要防止矫枉过正,妨碍正常的金融改革进程。

创新是华尔街的“灵魂缺陷” 危机是下一次危机的种子 华尔街将上演真实版“2012”


本报美编 鲁达 制图

善以科幻制造“灾难”的美国,一年多来,亲眼目睹了一场自编自导自演的金融灾难。风暴余悸未平,美国知名财经网站MarketWatch(市场观察)的专栏作家保罗·法雷尔抛出华尔街银行将于2012年遭遇灭顶之灾的“惊世预言”,掀起一片哗然

华尔街会死吗?

法雷尔称,2012年那些“太贪婪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将出现大规模崩盘。他警告,灾难近在眼前,请做好逃生准备。按法雷尔的说法,金融创新是华尔街的“灵魂缺陷”。多数金融创新产品都是靠掩饰风险以欺骗投资者,历史上大部分金融危机都和金融创新有关。现在华尔街又在玩着和一两年前相似的游戏骗局,在没有实质性的金融监管及透明度保证下,新的崩溃将在所难免。

或许是对华尔街“罪行”累累早已心存不安,事实上即使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对华尔街的批评声也从未间断。不过,法雷尔的预言如同惊雷,是因为他在去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两房”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前,总结了2000年至2007年间20条对次级房贷市场崩溃的警告。

法雷尔以预测精准闻名于世。2000年3月20日,法雷尔发表了题为《下一次股灾?抱歉,你不会再次耳闻》的文章,警告互联网泡沫已处于高峰。随后事情果然如法雷尔所料,当年4月道琼斯工业指数于11425.45点见顶后,便一路跌落至2002年10月的低点7197.49点。

金融创新之殇

“雷曼兄弟就像一个巨大的怪物机器,我们只是其中一颗微小的螺丝钉。”一位从雷曼兄弟“下岗”回国的L女士对记者说。说起那场金融危机,她似乎还心有余悸。从美国著名常青藤大学金融专业毕业后,顺利在华尔街谋得体面工作的L女士,对金融创新有亲身体验:“在别人看来,我们已经属于高智商的人群了,但实话实说,我根本看不懂那些金融产品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操纵这些复杂模型的是一些数学天才。”

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几乎挤掉了所有泡沫。然而,后危机时代到来的时候,竟然又早早看到了泡沫的幽灵。没有人能够精确计算一年来到底多少金融衍生品依然源源不断流向市场,但有些数据似乎能够说明问题。今年3月,在接受了约1800亿美元ZF援助后,美国AIG集团高管轻易拿到1.65亿美元奖金。也没有数据可以显示,每年在总额高达670万亿美元的全球衍生品市场上不停豪赌、并能获利过百亿美元的华尔街,2009年收敛许多。

不过L女士认为,尽管“贪婪”给美国以及自己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也正是“贪婪”的天性,使得华尔街盛极一时、至今无“街”能逾越。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一位教授也对记者表达了相同观点,需要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待金融创新。“资本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有逐利的本性,创新在某种意义上说,释放了这些冲动。但凡是要有度,创新本身没有错,错的是过度创新和忽略了道德的创新。”

监管救赎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一位教授称,由新的创新引起的泡沫多大,目前无法估计。但受金融危机重创后,目前大多金融机构还处于回复“元气”的过程中。因此一味批评创新,而忽略了监管的缺失,有可能积攒更大的风险。

这位教授还表示:“同时也要看到,这次金融危机也有一些积极效应。如对中国来说,在金融市场还刚起步就经历这样一场风波,我们就能更加认识到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如果放松了金融的监管或者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我们将来也会犯美国的错。”

11月10日,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多德公布了一份酝酿和起草数月之久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草案。多德主张把银行监督权力集中到一个新的银行监管机构,该机构将代替美联储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相关职责。不过在正式出台前,内容还需大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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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9 17:00:17
金融创新理应与监管制度创新同步 左小蕾
  中国证券市场在掀起改革浪潮后再掀“创新”浪潮。上周誓师性的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鼓励锐意进取创新,无疑激发起了证券市场新的活力。不过,笔者关注这次研讨会精神,恐怕还是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讲话中的告诫:创新不是一个运动,不搞大上快上,不搞浑水摸鱼,不能风险不可控。金融创新与实体行业的发明创造有本质的不同。特别是在经历了华尔街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以后,金融创新至少应该把握围绕实体经济、不要让经济过度虚拟化、注重防止系统风险这么几大原则。
  证券市场的创新如何为实体经济服务?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是将资源优化配置到优质公司的平台。“公司”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发债公司的业绩成长,都是实体经济的晴雨表。做大做强证券市场,就是要让更多的公司到资本市场上融资,让更多的公司债到债市上发行,推动“公众公司”发展壮大,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但是多年以来,证券市场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企业都以上市为第一目标。实际上,企业通过先发债,在建立偿债能力的过程中奠定企业的信用和发展基础,然后再通过上市融资获取进一步发展机会的路径,更符合企业发展基本规律,也设置了检验上市公司“一年涨二年降三年亏”现象的第一道屏障。第二个误区,资本市场价格是供求关系决定的,所以总有不少声音反对太多公司上市。实际上,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上市公司定价的主要考虑。更多的上市公司,意味着更多投资机会和选择,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配置资源的功能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而上市公司只要加强信息披露,相比较其他投资工具,透明度最高,风险相对最低。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证券市场最需要的创新,是如何发展公司债市场和培养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让公司债市场超过股票市场的规模,让资本市场成为培养对中国经济举足轻重的企业的摇篮,让第三次产业革命主力军从证券市场成长起来,让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真正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优质上市公司培养的创新机制,可以从两方面做起。首先,加快构筑IPO之前的多层次投融资体制,包括真正意义上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产权交易市场是前IPO投融资体系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只有经历从初始阶段到成长阶段再到价值提升阶段的摔打,企业才具备真正发展能力和潜力。其次,大力发展公司债市场,要求公司上市之前至少要有一次发债记录。当资本市场有足够多的上市公司的时候,上市公司的结构与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周期变化就会有一定相关性,投资者就可以在经济周期变化的任何一个阶段,在产业链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能找到投资机会和配置相应的投资组合。足够大的公司债市场,也为投资者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这些发展将给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理财产品创新、直投业务,创造巨大的与实体经济直接联系的投资标的选择。
  更多的各类上市公司,也给投资银行规范的收购兼并,培育又大又强的企业提供了业务模式创新的空间。
  如此看来,证券市场创新,需要先有理念的创新。通过做大股市和公司债市场,同时推动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促使资本市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宏观经济的晴雨表,便是“创新”理念上的突破。笔者认为,这是证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创新思路,是证券市场所有其他“创新”的基础性“创新”。脱离这一基础性“创新”,其他创新很容易使虚拟经济过度,至于过于复杂化投资产品,很难避免欺骗性行为。
  产品创新是未来证券市场创新的重头戏。为在产品创新中防止制造系统风险,这次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提出允许产品分级,减少相关限制。所谓金融产品都是“衍生”工具,都有两个特点:第一,主要作用是活跃市场,活跃交易,换句话说,对衍生工具的“投资”不直接产生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衍生的层次越多,离标的资产越远,虚拟成分越大,除了创设者以外其产品销售人员也会越来越“不懂”。第二,同时创造了新的风险。任何金融新产品都与新的风险相伴而生,所谓分散风险,是把本身的风险分散到了市场投资者身上,而风险是不可能消失的。如果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大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大规模分散各自的风险,实际上是在创造一个谁都无法规避的市场系统风险。这就是华尔街各大投资银行都有风险管理部门,每天都在严格计算公司各种资产配置下的最大亏损水平,似乎风险完全可控,但是最后都难逃厄运的原因。他们在管理上尽力释放各自的风险,每个机构的计算结果都是风险可控,但是所有机构分散到市场的风险“合成”了系统风险,这就出现了经济学上典型的“单个主体”的“合理行为”集中起来变成“合成谬误”的案例。这应该是华尔街危机的微观原因之一。
  金融产品,哪怕是最基本的资产证券化(MBS)的产品,也都很复杂,更不要说结构化和多层结构化产品。华尔街也曾强调“客户第一,诚信第一”,但在利益驱动下,雷曼当年的“迷你”债券,打着“债券”旗号,实际上却是个复杂的结构性产品,最后让几万香港人蒙受了巨大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
  要避免合成谬误,特别在备案制的情况下,如何把关产品创新的规模,防止大上快上,切实防止造成太多的被分散的风险释放最后形成市场的系统风险,对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华尔街危机凸显了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虽然新的监管规则对衍生产品提出了发行人必须持有5%的信用风险并不能直接间接转移这5%的自留的信用风险的规定,但这未必能真正防止衍生品复杂性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伤害。金融“产品”创新,必须与监管制度的创新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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