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众生相:银行寻漏洞玩花招 监管升级下发178号文 
继127号文发布之后,中国央行近期再度下发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文件——178号文。短短两个月之间,同业市场的“金融创新”一再升级,如今的178号文正是为了堵上T+D模式、买入转售等模式的口子。
据《财新》报道,178号文再次明确:
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
178号文相当于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的一个配套制度。此前银监会与127号文同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下称140号文),也属于规范同业业务的配套文件之一。
由此可见,127号文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监管层会针对市场上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不断地出台“堵漏”文件。
有银行人士理解“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这是否是相当于对127文强调的“总行授权、同业专户管理”开了个口子?据《财新》引述接近央行人士解释称,“同业结算账户开在哪儿,与总行授权管理不冲突”。
127号文发布以来,同业市场新兴了“T+D模式”等其他“买入返售”变异版。所谓“T+D模式”即“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相比过去的“买入返售”,减少了“过桥行”角色。按照这种模式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违反了127号文重点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合规瑕疵明显。
此前华尔街见闻网站文章曾有详细分析,介绍了包括T+D模式、买入转售、存单质押、委托定向投资、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和借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等同业业务“创新”。详见 下面的: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
此外,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还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正式的内部书面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较多的全国性银行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报告一级法人。
对于开设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的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开户银行则应当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
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解读称,“之前我们理解是应统一以专营部门名义开户,现在看应该是总行统一审批,二级分行分别操作。”
此前127号文曾就此专门强调加强总行对分支行同业账户的管理,“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附上:
“创新”永无止境——看银行如何规避127号文
欲通过“疏堵”银行同业资产来打击影子银行的127号文出台不过一个半月,银行就找到了绕过监管的六大新方法。
这些方兴未艾的新业务与传统的“买入返售”相同的是,仍以不占用信贷额度、计提最少风险资本为目标,资金依然是流向最缺钱的房地产等行业,但操作更为复杂。
至于如何绕开监管,各大银行就各显神通了,或以“名义代持”帮助业务出表,或将“买入返售”包装成“同业投资”、“同业存款”,只要不出现为“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就可以规避监管,按规定需要计提100%风险资产的比例也可下降到25%甚至是0。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这些模式包括:
1,T+D模式。
具体交易结构为,首先由出资银行A(相当于“买入返售”中的丙方)为融资企业提供授信,项目行B(“买入返售”中的乙方)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向企业发放资金。B银行提供资金的当天(T日),就将上述资管计划或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项目银行,并由项目行“名义代持”。直到T+D日,A银行向出资行支付转让价款。T+D日一般为融资项目到期日。
此种模式与过去“三方买入返售”效果无异——一笔本应计提100%风险资本的实质贷款,只需由出资行计提25%风险资本。
对出资行来说,此笔出资为无风险收益,目前年化利率约在6.8%左右。项目行的“名义代持”帮助此项业务出表,在会计科目中计为“同业借款”,计提25%风险资本。
而对项目行来说,因未支付实际受让费用,属于“应付账款”。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实际操作中,项目方银行普遍采取“不计账”的方式操作,所以完全不占用风险资本,账面上也完全不出现资金进出。
项目行动机明确:尽管要承担全部风险,但无需动用任何资金头寸,可在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留住客户,同时坐收息差。
同时,此模式也规避127号文“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项目行变相兜底,按照约定,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支付转让价款义务,出资方照例收取投资收益但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2,“存单质押”。
这个模式中,“过桥行”的角色依然存在。出资行A(“买入返售”中的乙方)向提供项目的银行B(“买入返售”中的丙方)存入一笔同业存款。B银行以同业投资的形式,向“过桥行”收购一笔受益权。而A银行以存单向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通道机构与出资行再签署一份“抽屉协议”——存单质押解除合同。这种模式既不出现“买入返售”、也不出现“信用担保”,并且因为均为同业投资或同业存款,不需计提100%风险资本。
3,“买入转售”。
首先由A银行(“买入返售”中的丙方)给融资企业放款,而后将此资产包通过金融交易所挂牌。同时出资行B银行(“买入返售”中的乙方)投资于“具有金融机构职能的非金融机构”的丙类户,而后由该机构甲类户在金交所受让上述资产。从而B银行完成实际出资。“出资行可以实现风险权重0计提。”
而除此之外,招商证券在其影子银行众生相的报告中还给出了其他几种玩法,分别如下:
1、信用挂钩收益互换产品(TRS)
TRS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银行发行非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募资完成后将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在理财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形成类似于结构性存款的保证金存款;
(2)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或者同业资金投资于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单一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等非标资产,通过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融资;
(3)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定期存款为银行所投资的非标资产提供质押担保,而理财客户亦需和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同时,资管计划与理财产品通过签订TRS协议,将利息较低的定期存款收益互换为利息较高的资管产品浮动收益。
TRS将潜在的投资关系包装成收益互换关系,如何实现三方(银行、投资者、融资客户)共赢?
(1)对于银行而言,TRS理财产品主要实现了一般性存款增加、资本零占用、不增加非标规模的三重利好!
①增加存款,降低贷存比:TRS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形成保证金存款,增加了一般性存款,降低了银行的贷存比考核压力;
②不增加风险资产,资本零占用:保证金存款冻结期限截止日与融资期限到期日,银行投资的非标资产由于有TRS的保证金存款作足额质押,因此该投资扣除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敞口为0,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
③不增加银行理财非标规模压力:TRS投资的是银行定期存款,并非直接投资非标资产,绕开银监会8号文的监管。
整个产品过程中,银行获得的收益为“定期存款收益+企业客户融资成本-TRS互换协议成本-同业资金成本/内部FTP资金成本-通道费用”,另一方面也留住了客户。
(2)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财资金不直接参与非标投资,但通过互换获得了较高的非标资产收益。另一方面,虽然通过互换投资者承担非标资产的名义风险,但实际仍是由银行刚性兑付;
(3)对于授信存在瑕疵的企业融资客户来说,尤其是政策限制贷款行业的客户,通过非标渠道成功融资。
2,委托定向投资
委托定向投资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委托行在受托行开设同业存款账户,存入同业资金,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和委托投资协议(抽屉协议),另外再签订一份委托行的投资指令;
(2)受托行按照委托行的指令,以受托行的名义投资于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包括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定向资管计划等,也可以投资于间接金融资产,如信托受益权、存单受益权、票据资产等;委托行记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对于有些较为激进的受托行,可能将委托行的资金投向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在并非委托行指定投向的情况下,受托行需要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
对于委托行而言,“委托定向投资”的操作模式不占用信贷额度,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并不会加大存贷比压力,也不会提升拨备计提的要求,但是由于对外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并不会带来资本的节约。
对于受托行而言,如果按委托行指令投资,受托行只发挥通道作用,并收取5‰~8‰的手续费,属于表外业务,不占用资本,也不承担风险;如果将同业资金投向与受托行自身的融资客户,则需要由受托行兜底。
在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可能出现由于抽屉协议的存在,委托行只按照“存放同业”入账,在委托投资发生时并未在“应收款项类投资”反映,从而导致风险资本占用的降低。
在合规的委托定向投资业务中,运作模式如下:
委托行把资金以100%比例保证金的形式存入受托行,作为同业存款,受托行必须给委托行开具存单凭证,委托行再把存单凭证质押给受托行,受托行再以相同额度的自有资金投向委托行指定的金融资产项目。
在合规模式中,受托行以自有资金投资放贷,需要在表内记为信贷资产,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资本和拨备,等效于委托行借用了受托行的信贷额度。
3,借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
境外金融机构做通道的运作模式主要流程:
(1)国内银行A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境外银行B提供保函;
(2)境外银行B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美元贷款;
(3)境外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正常途径结汇将资金转入境内,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将资金发放给融资企业。
为何选择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我们认为理由有三:
(1)投资范围广:与之前流行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多了一个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的角色,使得资金投向的范围更广;
(2)潜在通道多:截止2013年底,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共有租赁公司1026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880家,较年初增加420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增加使得“非标”业务有足够多的通道;
(3)融资成本低:境外美元贷款利率成本较低,美元贷款可以通过正常途径结汇入境,从而投放到待融资企业,使得融资链条的各方都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