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 
沪交内(研)[2012] 81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者,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一、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学习年限: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2、课程与学分: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
3、学术论文: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4、学位论文: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导师审核、同行专家评审,并按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
5、论文预答辩、答辩:按照规定程序举行并通过论文预答辩、答辩。
二、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具体规定
(一)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
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二)学术论文发表(本项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需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署名前5位)、二等奖(署名前3位)、三等奖(署名前2位)、或发明专利授权,等同于发表相同数量的SCI或EI论文;获得省部级其它科技成果奖项或发明专利公开,等同发表相同数量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数量及质量要求
(1)理学:须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
(2)工学、农学:须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至少1篇发表(或录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在EI检索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需为英文(或其第一外国语)。
(3)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须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2篇学术论文。
2、认定办法
学术论文必须在就读博士期间,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或录用)于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刊物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篇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其导师)以1/2篇计;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为鼓励博士生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制定导向性刊物目录,对发表在本学科国际高水平刊物、影响因子高、他引率高的论文作者,可减少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要求。
(三)预答辩
1、组织预答辩小组
由所在学科组织5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其中副教授级专家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不超过3名。预答辩小组设负责人1名。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须参加其学位论文预答辩,但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2、预答辩程序
(1)预审有关材料
预答辩小组成员应在预答辩会举行之前,对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开题报告、专家的开题论证意见、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价和建议及中期总结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2)举行预答辩会
预答辩会主要内容如下:
介绍论文情况:论文作者重点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关键性结论进行论证,导师对博士生的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质疑并评价:预答辩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做出评价并得出结论。
3、预答辩结论
(1)合格:预答辩合格者,论文经完善、定稿并由导师审阅后可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2)基本合格:预答辩基本合格者,需对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导师审阅同意后进行学位论文评审(须同时提交修改报告)。
(3)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四)学位论文评审
1、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一般于答辩前三个月进行,由所在学科聘请1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评阅人,副教授级评阅人须具有博士学位。评阅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书的回收、评阅意见的汇总和反馈由博士生所在学科指定答辩秘书负责,博士生本人不得参与。
2、论文“双盲”评议(以下简称盲审)
完成学位论文的所有博士学位申请人(免盲审者除外),均需提交学位论文,由2名校外教授级同行专家分别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学院或学科另有约定的,经过学部、学校审批,可按照其约定进行。盲审与论文评阅同时进行。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其他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可对其指导的高质量博士学位论文提出免盲审申请。
部分自律性强、盲审异议率低的学科,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可自行决定论文评审方式及是否盲审。
学校鼓励各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进行海外评审。校学位办将定期对未盲审或以其它方式评审的论文进行抽查,以了解、监控论文质量。
3、评审时效
论文评审一般在2个月内(自论文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完成。评审意见超过2个月(寒暑假及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未返回者,经导师同意,可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申请博士学位。如答辩后返回的评审意见出现异议情况,论文作者仍应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
4、异议的处理
(1)复议:有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修改后送交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复议通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如复议后仍有异议结论,不予组织答辩,应继续研究,做出创新性成果,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再次修改论文、再次复议,但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复议费用自理。
(2)申诉:对评审意见有争议者,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如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诉,经导师签字认可、所在学院认定其书面申诉理由成立后,由学位办将其论文及相关材料送另外二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返回后,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对评审意见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核、论证,得出论证意见,提交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学院学位委员会仲裁结论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论文答辩
学科应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1、组织答辩委员会
所在学科聘请5或7名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职称的校内外同行专家(其中至少2名校外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副教授级专家须具有博士学位,且不超过2名。
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术水平高、博士生培养经验丰富的教授级专家担任。博士研究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由7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2、答辩申请和审核
通过论文评审者,须按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且达到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科提出答辩申请,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后,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
3、论文答辩会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涉密会议办理)、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45分钟左右);
(2)论文作者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答辩秘书介绍论文工作情况、论文评阅情况及盲审意见和结论;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作者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出答辩结论,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7)论文作者签署《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4、答辩结论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
(1)答辩通过:得票数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并提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答辩未通过:得票数未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2/3者,为答辩未通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六)学位审核
1、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所在学科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学术论文发表情况进行审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得票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提出10%左右的申请人进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核名单。
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不授予博士学位,即日起2年内,作者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2、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得票数超过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成员半数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未达最低得票数(应到成员半数以上)者,暂缓授予其博士学位,即日起2年内,作者可继续研究、修改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个月(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其它
(一)关于学术道德规范
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执行。
(二)关于申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审核的最高机构,一旦做出决定或形成决议,不得申诉。对学院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三)关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见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存档一览表(见附件5)。
(五)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等规定,参见医学院有关文件。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签发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