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大“诱奸门”(非定性结论,仅为方便讨论的代名词)的故事,从网络上的举报信息到科学网的热议,从厦大历史系的公文到沉默的厦大校方,从某教授的“床照”(真伪待确认)到该教授的豪言壮语:“睡了多少个女生不清楚”,从“防狼攻略”到为某教授证明清白的联名信,真可谓是波澜起伏、气象万千。因而,对该门事件做些分析也许还是有意义的。
背景
     首先,网络上关于厦大“诱奸门”的信息,其真实性有待确认。这种确认也是厦大校方或者相关的管理部门(包括法纪部门)的工作。同时,这些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也应该对整个“诱奸门”事件有一个真实的、可信的调查,并对该事件做出结论。依据该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从而严明法纪和以正视听。其二,尽管网络上有关“诱奸门”的信息有待证实,但是相关媒体用中立的态度、呈现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的做法是值得支持的。媒体的目的只在于这些信息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或者造成一定的影响,最终导致当事机构的当权者或者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的介入,弄清事实真相,做出相应结论,实施相应处置,从而实现社会层面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其三,对于在网络上参与厦大“诱奸门”事件的讨论者来说,必须注意该类信息的一些基本特征:包括信息真实性尚未认定、信息来源不明、信息提供的宽度和深度都很有限等。因而,你可以分析其中的某些隐含信息或某种可能性,可以综合事件相关多种信息来去伪存真,可以动用统计学、数据挖掘技术、文本分析技术、图片分析技术、言语分析技术、心理分析技术等等对信息背后的真蒂提出个人的、非结论性的见解。但是,你最好不要依据个人的好恶、个人的人际关系、个人的观点与立场,或者为了自己能从中获取某种非公平、正义的利益,而贸然做出某种结论。其四,无论对于参与网上信息讨论,还是参与事件调查,或者是参与事件处理的人员来说,大家都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准则:那就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说:“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人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正义论》55页)”。也许这个准则有理想化之嫌,但是一个社会对这个准则的努力追求和尽可能地接近却是不会有害的。
诱奸者
     这里所谓“诱奸者”并非定性结论,而是借此代指诱奸事件中的、主动实施诱奸行为的人,这里以男性为例(有趣的是网络上近来又传出厦大石姓“48岁女教授色诱30岁博士生”的新闻)。成年、健康、心理正常的男人都有对女性肉体和性的欲望和追逐,列夫.托尔斯泰小说里的一句话说得很明白:“男人一天都在假装忙别的事情,其实巴不得只干一件事,那就是和长得妩媚的女人性交。”当然,在当下中国社会里,这种欲望不能逃脱两个层面的制约:一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比如强奸),二是内心道德标准的阻碍(比如通奸)。第一,厦大考古系某教授为“诱奸者”的可能性问题。从目前网上已有的信息来看,似乎很难定论。不过,其与女学生的某种性事件(也许是交易)存在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其理有:网络上出现的“防狼攻略”显示这位教授的某种性事件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传出的“床照”也易容让人浮想联翩,开房的费用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也没有受到某教授的反驳(点目前为止),某教授公开的豪言壮语:“睡了多少个女生不清楚”也暗示了这种性事件存在的事实,厦大历史系在网上公开的文件也是这方面的一个佐证,厦大一百多学生的联名信会不会最终成为一个反证?当然,最后的结论只能由相关的权力部门来做出。第二,“诱奸”不违法。当厦大诱奸门曝光不久,某大学的法学专家就明确指出,“诱奸”还只是一个民间使用的名词,在中国当今的法律体系中,尚无对“诱奸”的解释和定罪的规定。因此,法律无法追究“诱奸者”的责任。反过来说,“诱奸”不违法。第三,“诱奸”不违法绝不等于“诱奸”行为具有正义性。因为“诱奸”行为毫无疑问存在对被“被诱奸对象”的某种程度不一的损害,如果“被诱奸对象”完全自愿,那么就应该称谓“通奸”而非“诱奸”了;另外,厦大“诱奸门”事件如果属实,那么显然“诱奸者”具有某些权力寻租的空间,比如网络上说到的“保研”、“直博”等等,“诱奸者”正是利用这些权力腐败方式对“被诱奸者”采取劝诱、许诺、甚至欺诈、胁迫等手段去达到与之性交的目的。这样的行为方式和邪恶手段,岂有正义性可言。与此同时,如果“诱奸者”成功的实践了自己的权力寻租,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被诱奸者”获得她不应该获得的利益或机会(如果某女生具有完全的自信和优异的学业成绩,那么她一般不会选择成为“被诱奸者”),从而让别的某个具有优秀学业成绩、各方面条件更为优秀的女学生丧失了应该得到的利益或机会。这显然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对公平的追求。第四,“诱奸”行为,在中国当代社会里还是一个被社会公德和大多数个人内在道德观念所反对的卑劣行为。第五,尽管“诱奸”不违法,但是其与社会正义相悖。因此,对“诱奸”行为的反对和谴责,减少或剥夺“诱奸者”相应的相关权利,阻止“诱奸”行为的扩大化或“合法化”,是符合社会进步发展精神的。第六,在此还要追问厦大可疑“诱奸者”,是否是他自己“引诱”了一百多名学生联名为自己写出了证明信?如果是的话,那么更进一步证明了可疑“诱奸者”一定具有出神入化的“引诱”技巧了。
被诱奸者
    同样,这里所谓“被诱奸者”并非定论,也仅以厦大诱奸门事件中的某个可能女生为例而已。第一,被诱奸的可能性。尽管目前网络上公开的信息,难以定论“诱奸”是否属实。这有待相关权力部门的调查和结论。不过,被诱奸者与诱奸者之间存在某种性事件(不排除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除外上文说到的一些理由外,还有作为女生揭露自己被诱奸的行为,既需要较大的勇气,也需要相当的谨慎态度和可靠、真实的证据,否者难以下定决心。同时,还有不止一位女生爆出了这方面的信息,正好与上文提到的诱奸者的豪言壮语相符。第二,是“诱奸”还是“交易”?在目前的中国,由于人口众多,可供人们利用的各种资源日渐稀缺(其原因有人均占有的绝对数量低和各种原因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公),导致争夺资源的战火愈演愈烈。加之,社会、教育、媒体、家庭在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与培养方面的缺陷,导致了一些极端的、绝对个人主义的人生观的市场占有率日渐扩大。诸如“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风靡,三亚“海天盛宴”女生三天挣60万人民币的传言,广东两位官员情妇合伙“争取情人利益最大化”的报道,有评论指出目前的中国人只崇尚两样东西:权利和金钱。这些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个别女生可能会为了争夺资源而不择手段。比如厦大诱奸门事件,既有可能开始就是“诱奸”,也有可能先是“交易”,双方达成口头合同,然后合同部分或完全没有能兑现,就有可能变成了“诱奸”。有博主撰文指出,“被诱奸”的女生可能是对韦伯“工具理性”的信仰所致。其实,笔者以为这种女生更确切的是信仰“价值理性”所致。正如韦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的中文翻译者在注释中说:“在绝对的要求下,行动者唯一的考虑是实现这种价值。纵使其中包含了对手段选择的衡量,然而这并非是在不同的目标中再作抉择。也不会去计较为了达成绝对目标要花费多大的成本”。第三,为何女生要做这样的选择?除外前面说到的个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社会、媒体、学校、家庭的不当教育、引导、渲染之外,还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现行的国家治理机制中存在的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空间和自由度太大,相应的监督机制缺乏或者监督缺乏实际效力,所以他们面对送上门来的“金钱”和“美女”往往难以抵抗。二是普通人的正常诉求,难以找到投诉的渠道,更难得到及时的、公正的、正义的对待和处理。因而,只好冒险投身到歪门邪道中去。因此,如果要降低“被诱奸”事件的发生率,还需要在国家治理机制方面做出大量的调整和变革。第四,对于某个女生个人来说,选择什么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她自己的自由和自己主观的意愿的实践,别人无可厚非。然而,如果一个社会人人都去奉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观念,那么这个社会也就可能很快会天下大乱了。第五,对于个人对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选择,除外相应的教育、引导、鼓励、支持之外,国家治理机制还应该逐步实现让实践科学人生观、价值观的人获得应有的、更多的利益和机会,让奉行歪门邪道的人无法得到正常的利益和机会。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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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健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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