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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9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两年多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资本净额?0%。

  此外,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5.00,-0.06,-1.19%,)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意见要求。

  在公司注册资本金方面,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意见同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意见还指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相关报道:

    扼地下钱庄 央行银监会为小额贷款立规

    小额贷款力度将加大

    央行银监会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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