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b 发表于 2014-7-30 15:59 
一开始就存在矛盾.
一方面说劳动力和土地一样没有价值,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具有了商品形式所以有 ...
80楼的这位大侠说得有道理——马克思的确处于“自相矛盾”之中。
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详见:《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
79楼的大侠认为:马克思说的很清楚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是一样的,在量上都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其实,在人们认为很清楚的地方,往往却是不清楚的。
马克思曾说,劳动力商品不是劳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才是劳动。所以,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量也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既然如此,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人们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制造某种使用价值——即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应当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问题就出在这里,如下:
第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适用范围是社会生产领域,主要指生产制造业。否则马克思就不会说“制造某种使用价值”这句具有前置性条件的话了。
第二,如果依照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同样适用于生产和制造——“劳动力”这类商品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将马克思的“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替换成为“制造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这两句话是等值的。
第三,我们知道“制造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实质上就是马克思指谓的那个“劳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既然,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及其价值量的物质载体,若要研究商品的价值,就先要研究商品的使用价值;若要分析商品价值的生产过程,就先要分析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而我们也知道:人们在生产和制造“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过程,与生产和制造“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这二者在经济学意义上都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在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先决条件就已意味着——人们已经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从生产领域中“制造”出来了!
所以我们说,当马克思说道,“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是一样的,在量上都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的时候,在事实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及其劳动量(即价值及其价值量)及其计量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已同时地“制造”出来了。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必要附加另外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
第五,我们不仅能够“制造”出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还能“制造”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及其劳动量,那么我们就应当占有劳动本身及其劳动量——劳动全部价值,而不是劳动全部价值中的一个部分,即劳动力价值。
第六,人的“制造”活动,本质上就是“劳动”!用一个“劳动”去制造出另一个“劳动”....,并将该“另一个劳动”冠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煞有介事地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这一劳动量。这难道不是“同义语反复”?
第七,马克思又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唯有在其消费过程中才能表现和实现,但这一表现和实现,已与该商品价值的规定性是无关的。但由于劳动力也是商品,所以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在这一点,也应该没什么两样。即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唯有在其消费过程中才能表现和实现,并且这一表现和实现,也是与该商品价值的规定性是无关的。
表面上看,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劳动力商品与其他商品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呀!这一来,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其消费过程中才能表现和实现,不是与该商品价值的规定性无关而是大大的有关。
为此马克思重申,劳动力商品是与其他商品不一样的特殊商品,它的使用价值即是“劳动”,所以它本身即是价值的规定性,或则说,一般商品价值的规定性并不适用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而价值量的决定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仍然适用于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价值的规定性”碰上了“规定性的价值”,谁决定谁?有一个悖论说:“我(男性理发师)只给不自己刮胡子的男士刮胡子”。如果他本人并不刮胡子,他就要自己给自己刮胡子;如果他本人自己刮胡子,那么他就违背自己的诺言——“只给不自己刮胡子的男士刮胡子”。天底下没有“只有质没有量和没有量只有质”的东西。
如果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其消费过程中才能表现和实现,与该商品价值的规定性无关。” 那么,实际上即是:商品价值的规定性不再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作为其价值实体,而是独立于或游荡于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外的“幽灵般”的东西了,这可能吗?
第八,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马克思在劳动力价值问题上把自己搞得越来越糟糕。马克思不得不回答——劳动力商品为何出现二个不等值的价值体,这样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为此,马克思解释说,劳动力商品自身之所以有一个并不依赖于其使用价值的价值体,还有一个依赖于其使用价值的价值体,其根本原因。如下:
由于前者与维系劳动者的活的生命体量的生活消费资料相联系,马克思认为,假若人没有了生命力也就没有了劳动力,所以前者的价值的值域范围取决于维系人的生命个体的生活消费资料的价值,同时也是维系人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所必需的,这样就将人的生命力的维系与人的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这二者扭结在一起了,太巧妙了;而后者的价值的值域范围则是建立在前者价值的值域基础之上的。马克思认为,(1)以前者价值的值域临界点作为全部劳动时间上的分割点——按照该分割点划分开来的前一部分劳动时间,与劳动力价值形成对应关系,则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2)按照该分割点划分开来的后一部分劳动时间,其形成的这一部分价值无法找到对应关系,为此马克思说,这部分“剩余”的价值就自然归资本所有者无偿占有了,所以后一部分劳动时间,马克思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
马克思这一搞的结果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已不再是由“制造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非常巧妙地转化为是系由“维系劳动者的活的生命体量的生活消费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哈,这一棘手问题的解决了!
但问题还是出现了——既然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价值可以不由生产它的“人的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通过自身价值“解构法”而形成的“生产费用”所决定的。那么,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就不应一味地指责别人采用“价值解构法”,去诠释其他商品的价值规定性了。今天,社会总产品就是由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五要素的配置比构成的。
其实,最让人迷惑的问题是——“剩余劳动时间”到底是怎样形成的。我们知道,以现代经济学观点看,马克思的“剩余劳动时间”不可能没有“对应的价值关系”——这才是劳动力价值的实质性问题。
如果,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中的的确确地内含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形成的那部分价值——剩余价值),那么,该价值就须经过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或消费过程才能形成,然而马克思看来,在劳动力尚未进入实际的使用过程或实际的消费过程之前!剩余价值就已经在资本家的头脑中形成了,然而恰恰却没有在劳动力所有者的头脑形成,也就是说,其实剩余价值实际上已经作为一个“幽灵般的价值体”而非客观实在的价值体,深深嵌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之中,但劳动力的实际所有者却愚笨得无法发现这一点,而紧紧盯住的却是劳动力自身价值的涨落。岂不怪哉?
在这里,我不得不说,马克思的这二个价值体之间有重叠的部分,其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中所内含的价值包含了劳动力自身的价值。不管怎么说,一个商品体同时存在着两个不同量的价值体,由此形成截然不同的、分别受制于两个不同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及影响,这种同一商品上的“价值双体制”,对政治经济学而言,则是十分古怪的。
真正理解剥削现象并不十分困难。剥削现象的实质是个人权利及其权益的损害。产生这一损害的根本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设计缺陷以及社会基本人权的不落实不兑现,从而导致人的社会权利包括经济权益及其劳动权益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和不平等。在一个可以充分彰显和保证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下,没有谁会嫉妒勤劳致富的现象,就像人们不会仇视盖茨、袁隆平、马云等人一样,尽管这些人坐拥亿万资产。坦率地讲,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或法制经济,所以剥削并不源自于市场经济的内部经营活动,而是源自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顶层设计缺陷。
让我们重新回到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上来。由于,其他商品的价值是随着其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转移至新产品之中,指的是一个常量,而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中内含的那个价值,却在其整个的消费过程中,表现出它并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变量。我们在没有对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进行“消费”之前,谁也无法确定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内含的价值量到底有多大。或则说,其价值没有实际上的“对应关系”——既不是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也不是劳动力的时间成本,更不是劳动力的垫付资本的回报。所以,你想象它有多大就有多大,你想象它有多小就有多小。所以当有人辩解说,“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所内含的价值量是‘制造’出来的”——不巧“制造”出一个非凝结态的“变量”,是马克思一个难题。
另外,既然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是一样的,在量上都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那么,劳动力商品就应与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在其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中,随着其自身使用价值的不间断的磨损或耗费而将其自身价值不断地转移至新产品之中。但是,马克思却不这样认为,他说,劳动力商品不尽一样,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不是价值的转移而是价值的再创造。难道说,这里的“转移”与“创造”的含义不一样吗?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所内含的价值,难道不是随着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实际消耗而不断地“转移”至新产品之中吗?难道说,这一内含的价值随着其使用价值的消耗而消耗,最终形成新价值而独立于新产品之外吗?其实,不论马克思如何变换字眼,若用现代经济学观点说来,即一言以蔽之——即是“附加值”也,也就是说,如果确认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及其使用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及其使用价值没什么两样的,那么就应当尊重同一的价值规律,不能搞“例外”,不能把政治经济学的劳动力范畴搞得像“天马行空”一般。所以我认为,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过程——工作日时间内,没有必要分成什么“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这一说法,这样一来,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及其剩余价值率也就没有必要了。
值得提及的是,509网友比我要早得多的明白这一点,鄙人十分敬佩。
小结:
我们难道不觉得马克思的“上述文本内容”不是一个用马克思特有的哲学思辨式的文字钩织成的“博傻”般的逻辑游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