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事实是,在鲁滨逊一人世界里,没有必要建立产权。但是,如果这个世界上多了一个人,这个答案就有了变动的可能。人总是有需求的,满足这些需求就需要投入资源。如果资源足够丰富,那么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利用资源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如果资源是有限的,但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我们也有足够的信心认为不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但是,如果资源是稀缺的,而世界上又不止一个人,人与人之间就需要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这就产生了对某种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之制度的需求。
我们认为,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并非只有产权制度这一种。例如,血缘关系在家庭成员之间就可以发挥协调他们之间利益的作用。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何产权制度成为了主要的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制度?对产权的分类特征的探讨也许有助于回答这一问题。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其实就是将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内部化。尽管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建立是为了将外部性内部化,但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一般化即一切协调经济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将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内部化。请注意,我强调在一定程度,因为将外部性内部化也是需要花费代价的。理性的做法是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去选择内部化的程度。
产权有多种形式,例如德姆塞茨就列举了社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这三种形式。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提出一些特征来说明他为何这样分类。尽管如果,他从将外部性内部化的角度分析了每种产权在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上的特点。他对“公有地悲剧”的分析十分精彩,使我尝试提出一些特征来解释为何如此分类。只有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而资源是否稀缺和资源是否具有竞争性又是等价的。因此,没有竞争性的资源是不需要协调利益冲突的制度的。需要协调利益冲突之制度的资源一定是具有竞争性的。这是第一个区分层次。第二个区分层次是依据排他性的实现方式即是依据集体决策还是依据个体决策。国家所有权是依据集体决策的,正如德姆塞茨所写道的——“国家所有权则意味着:通过公认的政治程序可以决定谁不得使用国有财产,只要国家遵循这种程序,就可以禁止任何人享有这种权利。”(第136页)相比之下,社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则是依据个体决策来实现排他性的。这可能引发一些质疑,质疑的对象不是私人所有权,因为这个恐怕没有怀疑。受到质疑的可能是社区所有权,因为通常认为社区所有权在社区内是没有排他性的。不过,德姆塞茨在其它文章中对种观点提出了挑战,他十分精彩的指出在社区内排他性是通过实际使用来实现排他性的。举个例子来说,对于大学的自习座位来说,社区所有权为该大学所有学生所有。但是,“占座”这个现象已经十分清楚的表明通过实际使用是可以实现排他性的。是否要占座,这是一种个体决策。不过,虽然都是通过个体决策来实现排他性,社区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还是可以依据这一点来区分:对于社区所有权,个体决定的是用不用,而对于私人所有权来说,需要决定的是卖不卖(私人所有权拥有者只要不出售其产权就可以排它,不管他(她)是否实际在用)。
参考文献:
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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