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例,实在苦恼,上来和大家求助。
案例:对于一家A股上市公司C,存在以下股权结构: (1)旗下有子公司D、E、F (2)C的大股东公司B控股C股份的60% (3)A公司100%控股B公司
现在希望在上市公司C和子公司D/E/F的员工获得A公司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
问题出现了: (1)按照证监会新的备忘录,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2)如果以上方式可行的话,上市公司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会计成本? (3)这种激励方式,是否需要在上市公司披露?
谢谢各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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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主在本论坛的第一帖,我心情很复杂。
你终于想到了我们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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