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上市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
(一)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为五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50%;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五个交易日(不含五个交易日)且在十个交易日以内(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100%;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超过十个交易日(不含十个交易日)的,其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应当大于200%;
第七条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与现金选择权价格溢价比计算公式为:
标的股票参考股价应当选择下列二者中较低者:
(一)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刊登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加权平均收盘价。
第八条 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申请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四)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文稿;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前条所述材料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前三个交易日内刊登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