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防范小贷公司风险?2014年09月05日 19:37  《广东经济》           张大龙
     小额贷款公司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其对缓解农村资金短缺、支持农村金融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的风险。
  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为解决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上半年新增
人民币(
6.1400, 
0.0017, 
0.03%)贷款618亿元,从业人数超过10.2万。
  但是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面临诸多风险,极大阻碍了小额信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拟从分析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入手,厘清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如何有效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以推动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
  “小贷”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利率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微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微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均规定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
[微博]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是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贷款利率的上限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
  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波动区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4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水平的变化,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及收益状况,利率的波动和变化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风险。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加快的情况下,未来利率的市场化波动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状况。
  二、信用风险。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生产面临着很大的自然条件的束缚和市场行情的左右,尤其是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再加之我国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完善,农村种植养殖业面临较大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者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所以,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也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一旦遭受天灾,农民收入减少,而农民又属于弱势群体,承受风险损失的能力有限,这会削弱其还贷能力,从而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除了农户经营风险导致的信用风险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单纯由农户道德风险而带来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村的信用环境较差,有些农民信用观念比较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道德风险难以抵制。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人员因素中的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和流程因素中的流程执行不严格。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人员构成上来看,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局面,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均没有从事过金融业务,业务知识欠缺,极容易产生操作风险,并且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还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处置
  业务操作也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但是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贷款公司。
  其次,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又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调控,但是又在很大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监管。这种现象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
  “小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信贷主体信用意识淡薄,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不高。
  一方面,目前大部分农户仍以单个家庭为生产单位,收入低,资金使用性质难以准确划分,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并且普遍文化程度较低,金融知识缺乏,加之农户大多主要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偿还中拖欠与拒付现象经常出现,风险和信用意识相对淡薄。而部分企业或贷款户逃废金融债务形成不良风气,使得农村信用环境不容乐观。
  另一方面,农业是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依赖性较强,利润低,生产周期长,盈利性普遍不被看好。而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与国外相比还较低,靠天吃饭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近些年来,农业生态环境更是不断恶化,再加上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农村种植养殖业所面临的风险依然较大。一旦市场价格变动或遭遇较大自然灾害,农业投资就有可能血本无归,对于那些将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甚至是唯一收入的农户来说,拖欠贷款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二、征信系统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抵押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与农户和农村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尚没有完全纳入征信系统,借贷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前者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受区域、规模的限制,缺少专门的信用评估人员和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信评定和授信额度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贷前的逆向选择和贷后的道德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降低,使其客观上增添了信用风险。
  倘若小额贷款公司试图通过提高利率水平以期达到避险的目的,那么实际上不仅无助于降低信用风险,而且其自身的有效贷款规模会受到影响,甚至大幅缩减。
  同时,由于相对滞后的农村担保物权制度,农村小额贷款缺乏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机制,农民缺乏能充当抵押品的资产,在农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型贷款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三、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内部控制管理薄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队伍存在着人员少、金融业务知识欠缺、专业技能弱等问题,尤其缺乏贷款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之前也大多从事与金融无关的其他行业,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总体不强。加之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信用风险控制不力也在所难免。
  同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为片面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存在“重业务扩张、轻内部管理”的现象。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没有详细、规范的管理制度,甚至没有建立有关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部门间缺乏制约机制,甚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决策上,都由负责人一人拍板,其信用风险防范能力的强弱、贷款质量的高低基本取决于个人经验与风险偏好,并没有形成风险管理的企业文化,缺乏与这个行业特点紧密结合的有效内控运营机制。
  四、经营业务品种单一,风险分担补偿能力弱。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规模小,经营业务品种比较单一,不仅使得风险对冲能力较差,而且由于其身份不确定,不能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融资成本高,使其缺少足够的利润增长空间。目前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率在5%左右,风险损失补偿能力较弱。
  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域性较强,农户在种植养殖业品种结构上的高度趋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集中,结构单一。而大部分农户普遍经营能力较低,信息不灵,对市场把握不准,导致生产具有较大的盲从性和跟风问题,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将导致整个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在农业保险等外部配套系统相对滞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够理想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客户的高度集中则更易引发信用风险。
  而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未严格执行风险拨备管理制度,缺乏自我补偿风险的能力。如此一旦贷款风险暴露,势必将危及自身的正常经营。
  五、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且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致使其资金
  来源渠道狭窄,所发放的贷款几乎全部为自有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贷放的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后续贷款资金严重不足。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呆账,极易引发流动性风险,而严重的流动性风险会触发更严重的信用风险,因为当原贷款人得知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严重不足时,贷款人会预测小额贷款公司即将面临破产的危险,从而大大增加其违约的概率,因而发生连锁反应,从而威胁整个小额贷款公司的安全。
  另外,信用风险的发生,客观上也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而导致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不需接受中国银监会的审慎监管,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分解,其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完全依赖自我约束,风险隐患剧增。比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背“小额、分散”的指导原则,出现贷款额度“大额化”、贷款客户“集中化”的现象,大大增加了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市场准入、服务对象以及监管等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发挥税收等调节手段,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涉农或地方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领域提供优惠条件,适当放开贷款利率的上限管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的盈利空间,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
  同时,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增加其资金来源的渠道,除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和引进委托资金外,应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对那些经营业绩佳、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开展票据贴现、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资产转让等业务试点工作,允许通过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多种方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还可尝试建立小额信贷基金,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银行的批发性贷款,有效开辟融资渠道。当然还可考虑从财政或专项扶贫资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或向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注入扶贫资金、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以提高其专业服务“三农”的热情和抗风险能力。
  二、完善信用法制体系,增强农户信用观念。
  政府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与完善保障农村金融信用稳定,规范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使人们的信用意识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从主观上和源头上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同时,政府应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加强信用文化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增强农户信用观念。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使其失信成本大于收益,最终达到防范信用风险的效果。
  三、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内控制度。
  人员素质的优劣是小额贷款公司提高信用风险控制力的基础,也是其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应选配具有较高金融管理水平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管,加强现有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小额信贷的理念和风险教育,从而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同时,制定和完善对员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力求公开、透明,通过直接的量化考核,将绩效薪酬与清收不良贷款规模等直接挂钩,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营造一种“自觉维护信贷质量安全”的氛围。
  另一方面,应从加强内部控制着手,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强调严格遵循合理分工、权力制衡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建立起合理的授权制度、科学的业务制约和监督制度等。尤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方面,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决策程序和内审机制。在内部管理架构中,设置监事长或风险管理岗位,直接对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者负责。倘若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到位,则信用风险将大大降低。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
  四、构建农户征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农户信用特有的等级评估体系。在资信等级评定过程中,评估小组除了信贷员之外,还要有村委会成员和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参加,对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自动接受监督,倾听群众意见,杜绝信用评估的暗箱操作,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在信用等级评估后,要将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间实现资源共享,以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和小微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通过建立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真实反映农户和微型企业的信用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放得出、收得回,降低不良贷款风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要适当加强合作,积极搭建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跟踪贷款资金流向,避免过度放贷和重复贷款等,并可实现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防止和降低信用风险。而且信息共享平台还能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形成有序竞争的行业氛围。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内部风险补偿。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不断强化贷前评价、贷款发放考核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首先,可以参考小额贷款会员制准入管理或是团体联保机制等办法降低风险;其次,公司信贷员要严把审批关;最后,贷款发放后还应通过定期贷款项目的检查、贷款资金使用状况的调查等方式及时跟踪了解贷款的去向,对贷款质量发生劣变要及时反馈,通过对客户进行风险预警的分析,来加强对该客户的贷款管理,从而及时控制与防范信用风险。
  另外,在客户整体资质不高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比银行更高的信用风险。较低的风险拨备难以覆盖较高的信用风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补偿机制,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风险拨备管理制度,还应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风险程度的增加,从其利润留成中多提取一些风险补偿金,从而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我覆盖风险的能力。
  六、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多种抵押担保形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公司及担保机构的合作。同时,尽快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机制,赋予农村财产一定的担保物权。
  另一方面,尽快成立专门服务于“三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三农”提供互助性的保险以及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保险业务;尽快实施组建以县、乡等地方政府财政出资为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筹资为辅的专门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或者设立担保基金,通过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从而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的重大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调节基金等,以提高农户分担、补偿风险的能力,也为小额贷款公司控制与防范信用风险创造一个有利的宏观经济和制度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