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公司可以有界
五常教授在《经济解释》卷四《制度的选择》第三章,《合约的一般理论》第十一节中认为:经济学关注的公司,是多人合作生产的组织,要从产出物品或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公司无界……”(第221~232页)。他认为:公司无界。我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公司可以有界,但要从不同的角度看。
首先,我认为:公司如果是从产出物品或提供服务作出发点,那不是从斯密的《国富论》的观点出发,倒象是《道德情懆论》的观点。因为这样看问题有种“人是利他的”的味道。我们还是从需求定律出发吧。“每个人在局限约束下争取利益极大化”。一个人进行经济选择的目的是争取利益的极大化,产出物品或提供服务只是一种方法,是为了达到目的的行为。取利就是获得收入。在合约局限下,取得收入需要先有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四权。公司这种生产组织,欲取得收入的目的,也应该先拥有产权。公司的产权有界定,公司的权利界限就确定了。公司里面这些合作起来的人在自己权利范围内议定合约,购买、租用资源、土地、人力、机器,投资进行生产,参加考市场之市以获取收入。如果公司产权不同属一个主人,公司就是不同公司。公司购买各种资源,不只是物品的交换活动,更是权利的买卖活动。
教授从合约起笔分析公司,是把产权想漏了。合约的内容涵盖产权和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涉及面广,有关的事项复杂,枝枝节节互相连接。于是以合约论公司自然想不出边界了。科斯说,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市场是物品或服务交换的场所,市场交易要有市价作指导。从合约的角度看,市场是合约,要有产权界定作前提。公司也可看作是合约,也需要产权明确。两者有何联系?合约内可以有市场交易,也可以只以有形之手进行指导,不用交易。因此,合约中包含了市场的合约,一大一小。
简言之,公司定义如果包含以下三方面,边界就是可定的。一、产权有界定,存在这样一种组织,产权明确为其所有。这组织就象是一个经济人的集合体。二、多人合作生产产品或服务。三、产品由该组织在市场进行交换。三个方面中,产权确定最重要,公司有自己清晰的产权,公司之界定。这里,我们从权利的角度来划分公司之内与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力资源中,公司只包括其中购买下来的使用价值,不是人力的全部身家,这人是以权利分割了的,不是一个整体。
一个困惑的问题是,教授说的“经济学者会被税务或财务误导而认为公司有界”,是否就是这种情况,如是,则是我的误读与浅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