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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保险精算与风险管理 CAA、SOA精算师等考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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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准备金是对未来责任的预先的准备,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都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我的问题是,对于已发生未报案和已发生未报案的保单,为何还要计提相应的IBNR等准备金?在评估时点,这些保单仍然是有效的,那么其相对应的责任就有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支持(只有在理赔之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才会释放),所以从会计的角度讲,计提了IBNR等准备金后,一份即将到来的给付责任有两份准备金在支持,所以感觉这样的计提方式重复了?

故请教一下应该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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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3 13:19:45
呃 昨天脑袋锈逗了,现在想明白了,保险合同责任期间到期并不意味责任终止,到期后还可以报案,ibnr是为这部分保单准备的,到期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经释放了,不存在重复问题。用upr方法的保单更好理解了,就是把已经过但未报案的部分结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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