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废属于工业固废,包括医废但不包括核废
危险废物属于特殊的工业废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将危险废物定义为,除放射性以外的具有化学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或其它对人、动植物和环境有危害的废物。世界卫生组织对此的定义则是:危险废物是指除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废物之外的,由于数量、物理化学性质或传染性,当未进行适当的处理、存放、运输或处置时,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废物。
我国在2008年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共涉及49类废物,并采取特殊管制: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但相关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如不进行合适的处理,可能对人类和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
1.破坏生态: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
2.危及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导致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必将制约经济。
二、危废行业发展程度高度依赖于法律法规、政策引导
危废处置行业是一个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型行业,纵观世界各国固废处理行业的发展历史,环保法规越健全、环境标准与环境执法越严格的国家,固废处理行业也就越发达,并且也就拥有越多的在国际市场占有优势的技术。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不超过10年,而且最近5年才开始趋严,最近1年的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颁布成为行业加速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与危废管理相关的法律包括:《环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除《环保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外其他法律都是在2004年后颁布,《环保法》修订已于2014年4月完成,2015年起执行。
除以上法律外,与危废相关的法规还包括:《危废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废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后二者最近一次的修订时间都在2007-2008年,2013年6月发布了两高关于危废违规排放的司法解释,2014年颁布新环保法。
图表1: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