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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9
<P  align=center>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几个问题<p></p></P>
<P  align=center><p>yjc_wbh</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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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一  什么是亚细亚生产方式?<p></p></P>
<P ><FONT size=3>马克思并没有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大概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后来引起争论的原因之一。但是,只要我们对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进行全面分析,即可看出,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它不同于人们过去所熟知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他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原始的社会生产方式。说它是“公有制”的,是因为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实行土地共同占有制的原始公社。说它是“原始”的,是因为它是世界上所有民族在其历史初期都曾有过的共同现象,是原生的社会形态。<p></p></FONT></P>
<P ><FONT size=3>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标志着依此更迭的时代的阶段。”在很长时间里,马克思恩格斯把它大体上划分为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两个阶段。氏族公社是由全体成员共同耕种土地(或共同放牧、游猎等),印度的某些地区当时还存在着这种类型。农村公社则把耕地(或牧场等)分配给各个家庭独立耕种,并且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俄国及印度的大部分地区属于这种类型。马克思在晚年曾经探讨过介于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之间的过渡形式,限于资料缺乏,没有得出明确结论。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接受了柯瓦列夫斯基关于农村公社之前存在过“有包括几代人的庞大的宗法制家庭公社”(如南方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的观点。<p></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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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二  为什么称作“亚细亚生产方式”?<p></p></P>
<P ><FONT size=3>亚细亚生产方式在马克思那里原无定称,他曾经使用过的称呼有:“亚细亚的”或“古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亚细亚的形式”、“东方形式”、“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原始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原始的东方公有制”等等,后来在摩尔根的影响下,还使用过“古代社会类型”这样的称呼。恩格斯则多使用“公社土地所有制”、“土地公有制”、“土地公社所有制”、“公社所有制”以及“原始公社”的、“原始共产主义”的这类称呼,一般不使用地域的称谓,所以没有用过“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样的提法。<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为什么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样的称呼?这还得从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发现史谈起。公社土地所有制首先是在俄国发现的,后来人们又在日耳曼人、克尔特人、罗马人、印度人、南方斯拉夫人、波兰人及多瑙河诸公国陆续发现了这种原始的公有制形式。既然是首先在在俄国发现的,那么称作“俄罗斯的”或“斯拉夫的”是再方便不过了,然而不能,因为这种“新”发现被以赫尔岑和巴枯宁为代表的泛斯拉夫主义者所利用了,他们宣称“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断言,俄国农民“尽管愚昧无知,但是比西欧各国人民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因此,“不是西欧无产阶级将用自己的斗争给旧的经济世界带来新生,不,他的这一新生将来自俄国农民的最深处。”<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恩格斯不得不同这种有害的理论进行坚决的斗争。早在1852年初,恩格斯在致马克思的一封信中,提到自己为什么要学习斯拉夫语言时说:“说实在的,巴枯宁之所以捞到了一点东西,只是由于谁也不懂俄语。而这种把古代斯拉夫公社所有制变成共产主义和把俄罗斯农民描绘成天生的共产主义者的陈旧的泛斯拉夫主义的骗人鬼话,将会再次被十分广泛地传播。”马克思恩格斯同泛斯拉夫主义者,特别是同巴枯宁主义的斗争贯穿于第一国际的始终。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自然也就不可能把它叫作“俄罗斯的”或“斯拉夫的”的所有制形式了。<p></p></FONT></P>
<P ><FONT size=3>当然,马克思把它称作“亚细亚生产方式”,也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亚洲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比俄国的保留得更完整、更典型,因而也更具有代表性。但我认为这并不是主要的。<p></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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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三  “亚细亚生产方式”为什么会引起争论?<p></p></P>
<P ><FONT size=3>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首次公开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同时也埋下了后来长期争论的种子。他说:<p></p></FONT></P>
<P ><FONT size=3>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82-83页)<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在这里告诉我们:1、“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与“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并列的、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2、在社会发展的序列上,亚细亚生产方式早于“古代的”生产方式,它处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时代。<p></p></FONT></P>
<P ><FONT size=3>很显然,这里的“亚细亚的”,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原始公社”的或“原始共产主义”的。<p></p></FONT></P>
<P ><FONT size=3>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亚细亚形式的时候,都一直强调:这种公有制“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而原始公社或原始共产主义,在人们的心目中应该是既没有阶级、也没有剥削、更没有国家的。既然在亚细亚形式中已经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存在着国家,那它又怎能属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第一个时代呢?古代的奴隶制的国家是最初的国家,亚细亚的国家又怎么能在发展的序列上早于古代的国家呢?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即由此而起。<p></p></FONT></P>
<P ><FONT size=3>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学说后来引起争议,但我认为需要强调指出:一方面,认为印度、俄国等地的公社是原始公社,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些公社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思想。这一基本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始终如一的,即使在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之后也没有丝毫改变。读者只要翻阅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的晚年著作《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等就可以明白,限于篇幅,就不抄录了。<p></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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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四  “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东方专制制度”<p></p></P>
<P ><FONT size=3>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因此,亚细亚形式最初并没有国家。许多人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亚细亚形式特别是印度和俄国的形式的时候经常提到国家,便以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亚细亚形式都是有国家的,这是误解。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就没有说过古代克尔特人有国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到“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的时候,也只是说“这种主人……分别成为东方的暴君或总督,成为希腊的氏族首领,成为克尔特人的族长”,说是“族长”,当然没有国家。<p></p></FONT></P>
<P ><FONT size=3>但是,同样也很清楚:马克思恩格斯也一再强调印度和俄国的公社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一再提到“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国家政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在亚细亚形式的公社之上出现国家政权,不是偶然的例外,而是十分正常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资本论》、《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等著作,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反杜林论》、《马尔克》、《法兰克时代》等著作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下面是恩格斯《反杜林论》的有关论述:<p></p></FONT></P>
<P ><FONT size=3>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  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生产力逐渐提高;较密的人口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块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  <p></p></FONT></P>
<P ><FONT size=3>当国家出现之后,亚细亚形式的公社还是不是原始公社?还是不是“公有制”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是肯定的。<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指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公社所有制的这种本质特征,在国家出现之后并没有改变。马克思指出:<p></p></FONT></P>
<P ><FONT face=宋体 size=3>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所以统一体本身能够表现为一种凌驾于这许多实际的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而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是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FONT></P>
<P ><FONT size=3>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p></p></FONT></P>
<P ><FONT size=3>在《坎宁的公告和印度的土地占有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大家都同意:印度同亚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土地的最高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在对印度斯坦的习俗和孟加拉土地法所造成的社会与政治方面的困难作较为仔细的研究之后,使人产生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根据古印度教徒的习俗,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社,村社有权把土地分配给个人耕种”。<p></p></FONT></P>
<P ><FONT size=3>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国家的这种“最高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法律的虚构”;而公社则是事实上的所有者。<p></p></FONT></P>
<P ><FONT size=3>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放在古代的生产方式之前,但却从来不把亚细亚的“东方专制制度”的国家放在古代的奴隶制国家之前,因为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国家都属于最早发展起来的国家,在发展的序列上是并列的,没有依此相承的关系。<p></p></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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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五  “亚细亚生产方式”既不属于奴隶制,也不属于封建制<p></p></P>
<P ><FONT size=3>由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印度公社和俄国公社上面都矗立着“集权的专制制度”,学者们便搞糊涂了,觉得它不应该是原始的社会形态,而只能是古代的或封建的社会形态。但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划归古代的或封建的社会形态的作法,是违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理论的,是他们所不能同意的,他们当年曾对这种做法予以了严厉的批判。<p></p></FONT></P>
<P ><FONT size=3>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属于“原生的社会形态”;而后两者则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属于“次生的形态”。<p></p></FONT></P>
<P ><FONT size=3>古代的生产方式,是以劳动奴隶制为其基本特征的,故也可径称之为“奴隶制”。我们平常所说的奴隶社会,即指这种社会经济形态。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存在奴隶制,便是奴隶社会;更不能把任何类型的奴隶制与古典古代的劳动奴隶制相提并论。<p></p></FONT></P>
<P ><FONT size=3>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产生奴隶制。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对此作了如下解释:<p></p></FONT></P>
<P ><FONT size=3>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在亚细亚形式下,它们所能改变的最少。这种财产形式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工农业统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和在土地财产、农业独占统治的地方不同,征服[其他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从另一方面说,因为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全》46卷上492-493页)<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在此说了两层意思:<p></p></FONT></P>
<P ><FONT size=3>一方面,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来说,“征服[其他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它对因征服而形成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容纳极为有限。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古典古代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和大量采用奴隶生产劳动的基础之上的;而在亚细亚形式下,土地不是私有的,奴隶又没有资格分配土地,这就排除了大量采用奴隶从事生产劳动的可能性。所以在东方,譬如印度,发展起来的不是劳动奴隶制,而是家庭奴隶制。很显然,家庭奴隶制不决定社会的性质。<p></p></FONT></P>
<P ><FONT size=3>另一方面,在亚细亚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所以奴隶制在这里并不破坏劳动的条件,也不改变本质的关系。”这种奴隶制,马克思称作“东方的普遍奴隶制”,它与古典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完全不是一码事。马克思说:“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但“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因为这种“普遍奴隶”(也就是公社社员)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奴隶,而只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说的。<p></p></FONT></P>
<P ><FONT size=3>当国家出现以后,亚细亚形式下的公社社员在许多地方沦为农奴或依附农。但这种农奴或依附农也不同于封建的农奴或依附农。后者丧失了自己的土地私人所有权;而前者则从来就不是土地所有者,但也正因为如此,他也就仍然是土地的占有者和共同所有者。<p></p></FONT></P>
<P ><FONT size=3>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指的是“封建主义”政治制度下的经济形式;而“封建主义”政治制度,是与中央集权制相对立的政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把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叫做“封建主义”,更没有把这种政治制度下的经济形式叫做“封建的”。在我的印象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到的存在封建制度的东方国家,只有土耳其和日本。马克思在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中,一再对把东方的某些制度叫做“封建主义”提出严厉批评,限于篇幅,就不引述了。<p></p></FONT></P>
<P  align=center> </P>
<P  align=center>六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包括中国<p></p></P>
<P ><FONT size=3>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时候,曾经使用过“整个东方”及“整个亚洲”这样的字眼;而中国社会的许多特点,如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专制制度、灌溉工程等等,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确有相同之处,因此,人们往往把中国也划到“亚细亚生产方式”中来,并用马恩关于亚细亚形式的结论来套中国,这是不正确的。<p></p></FONT></P>
<P ><FONT size=3>“亚细亚生产方式”最本质的特征是公有制(公社土地所有制),而中国早已不存在公有制,这一点,马克思有明确的论述。他说:<p></p></FONT></P>
<P ><FONT size=3>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这段话373页)<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这段话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印度“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而中国没有;2、“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但现在已经不存在这种形式了。<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的看法符合中国历史事实,是正确的。直到春秋、战国时代,中国还普遍存在着农村公社性质的“井田制”土地占有形式。后来“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取而代之。此后的社会虽然与印度一样,也是“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但不再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是毫无疑义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结论不能照搬到(战国以后的)中国历史中来。<p></p></FONT></P>
<P ><FONT size=3>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整个东方”及“整个亚洲”,是他们那个时代的习惯用语,不能用我们今天的概念去理解。而只要我们对马恩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进行系统研究,即可发现,他们所说的“整个东方”或“整个亚洲”,其范围是明确的,并不包括中国。<p></p></FONT></P>
<P>1853年,马克思恩格斯就东方社会问题有过著名的四封通信。马克思在6月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在6月6日的回信中同意这个结论,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并把“整个东方”的范围明确为“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后来,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采用了恩格斯的说法。从此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东方的公社所有制的范围便固定为“从印度到俄国”,最多向东扩大到“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从来也没有把这个范围扩大到中国。</P>
<P>(欢迎批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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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4 02:50:00

很赞同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不包括中国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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