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做出“……是价格歧视现象”的时候,也许甚至连所谓“新古典”的价格歧视的含义都未弄清楚。
新古典至少告诉人们,提“价格歧视”时要注意几点:
(1)“相同商品”的界定
(2)相同商品的市场的可分割性
(3)“价格”的界定
(4)“消费者”的界定(是否是同一消费者)
(5)“厂商”的界定(是否针对同一成本函数)
(6)成本的界定(成本函数的确定性)
有谁认真思考过给“价格歧视”下个明确无歧义的定义吗?
新古典框架中有这个定义,但其逻辑结构并不是太稳健。
我查了一下,应该国内的杂志从未有过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可以试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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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按照“新古典”的定义,如果能从成本角度解释,就不算价格歧视。
如果厂商的考虑是,整箱卖,可以节约仓储成本(包括啤酒随时间可能变质而报废),节约资金成本(利息),那么,上述情况不算“价格歧视”。
(以上说明,并不表明可以给“新古典价格歧视”下个更清晰的定义,只能做出一些说明:两种卖法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并不相同——厂商规划中并没有采用同一个成本函数)
我认为是典型的二级歧视,厂商通过数量的限制,把对啤酒偏好不同的购买者分割为两类市场客户,
并分别给予不同价格,起到最大化收入的作用。
不过我认为,你的意见是对的,歧视的原因不仅仅是新古典框架内的这些。
我们就是要说清这些东西啊!
这个帖子,涉及许多内容,有生产成本,对量作价,对质作价,消费者盈余,信息费用等问题,要不在QQ群里实时讨论,要不,许多前提性的东西都没达成一致,讨论难以继续深入,sungmoo兄在版主群里的吧,liqihang兄也请加入进来。
sungmoo老大不在里面。他不会加进来的。
火车的目的是承运乘客和货物的,对于火车票价的定价在我国是有几种情况,确实票价昂贵或低廉,根据车型和里程以及乘坐方式;也有普遍价位较高的K和D字头火车,他们也分一等和二等乘客;再有就是慢车,这样的车价格便宜,速度慢,站多(普遍小站多),一般分为坐票,卧票及站票.
对于火车的硬座与硬卧,我认为对于购票人来说他去购买的票是理性的票价,对于售票人以及定价人来说是他们根据不同购票人的需要去定具有差异的服务的票的价格.
知道了,sungmoo不在呀,本来可以听听他的看法。
是按成本定价的理念定价的,带了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不宜用歧视价格来分析。
以最常见的绿皮车和红皮车为例,每节车箱的硬座票价之和约等于硬卧票价之和,也约等于软卧票价之和。
即:1*128=2*60=3*40(硬卧票约为硬座票价的2倍,软卧票价的3倍)。
这种定价制度是对富有的乘坐卧铺的人有益,而对挤硬座的贫困者无益。是典型的杀贫济富。你们可以进一步分析。
我个人的看法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定义为(仍然未必精确):
对于以同一技术生产的相同商品(也就是说,这些商品可以完全相互1:1替代,这些商品的数量和是同一个成本函数的自变量),垄断厂商向所有消费者展示同一张目录,上面标明,(无论哪个消费者)一次购买多少该种商品,消费者需付给本厂商多少费用,而其中的“费用/购买量”并不是常数。
再或者,厂商的目录建立了该种商品的一次购买量与购买费用间的非正比例函数(俗称“非线性定价”)。
这是指卧铺厢有定员,而硬座厢无定员(或者容纳人数远大于座位数)?
这里先有一个问题:
是不是“同物不同价”就称作“价格歧视”?
商品的最终成交价格,不能只看供方的意愿,也不能只看需方的意愿。
“按成本定价”这种说法,也许通常不考虑机会成本。考虑机会成本后,供方的保留价格也许要“更高一些”。
虽然垄断厂商没有供给曲线,但垄断厂商也会有自己的保留价格。
“按成本定价”也许针对的是保留价格。
我认为,是否应该说,所有产品效用函数边际替代率相等就可以啦。
因为二级垄断的核心在于规模生产下的AC处于下降区间上,
所以增加生产同时降低售价,可以增加利润,
这本身不就说明了是同一技术生产出来的东西吗?
“费用/购买量”应该如何理解?这不就是“价格”嘛。
我的感觉是,不能把“批发”简单的归为二级价格歧视,这里面有很多细节计算。
在就是例子,我们最好还是用电的定价机制来思考。
有一点需要注意:二级价格歧视中的“目录”与供给曲线并不相同。
垄断厂商是没有供给曲线的(非价格接受者)。
供给曲线表达的是,既定价格下的(对于厂商而言)最优的总销售量(所有消费者的总购买量);而“目录”表达的是,每个消费者一次购买量与其所付费用的关系。
同意。
所以我前面用的是“趸售”。“批发”也许有另外的意义。
问题在于,人们在谈“价格”时,往往不注意区分是“单价”还是“总价”。
“单价”与“总价”都有“价”字,这两个词中的“价”字的意义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又是什么意思?
您对数字的分析很好!!证实了我的看法:
1、其实不同的票价只是“运输空间”这种商品的不同的定价方式。
2、按您说的,硬座的票价之和稍高于卧铺,这是为什么呢?
我倒不认为是杀贫行为,我感觉这是对单位空间成本的一种补偿。
3、看来空间比例与票价比率似乎极为接近,可以说不存在歧视吗?
显然不是,因为卧铺的舒适度高于硬座,软卧高于硬卧,这部分“溢价”就成为价格歧视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多谢!!
显然不是啊。
价格歧视的关键在于垄断厂商有能力对市场上的消费者进行划分。
不是这样。
二级价格歧视能给垄断厂商带来更大利润,关键在于消费者是有差异的(偏好不同)。
如果假设所有竞争的消费者的行为可以由一条市场需求曲线笼统表述,那么垄断厂商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曲线(与之相关的是MR与AR曲线)做出一次性“价格-产量”决策(MC=MR)。
哦,我是学会计的,没考虑您的思路。
价,大概古语中是指总价的意思,所以单价就有价格的意思了。
比如:经千载以待价兮。――《嵇康·琴赋》
这里是卖的意思。
如按文献综述所言,则不能说成“歧视的原因”,而应说成“同物不同价的原因”。
认同第一句!
本原是消费者的差异,厂商只是通过这个差异,分割了不同的消费者。
第二句的问题在于,如果MR和MC的交点在MC的下降区段呢?
MR=MC处的定价就不是最优的策略了。
还是应该先判断:软卧、硬卧、硬座,算不算“同一商品”(若不承认它们是同一商品,就无所谓价格歧视了)。
换句话说,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至少可以有两种角度(其实前面已经说过了):
(1)先承认软卧、硬卧、硬座算“同一商品”,再讨论是否属于“价格歧视”,再讨论属于哪种价格歧视;
(2)不承认软卧、硬卧、硬座算“同一商品”,这样,可以继续讨论它们的定价方式所产生的福利效应,但不能再用“价格歧视”理论了。
确实应该同时说明二阶条件。
不妨改作:垄断厂商应该根据市场需求曲线做出一次性最优“价格-产量”决策(如果最优决策存在)。
是啊是啊,硬座车厢可以卖无座号的票,而且有空间可以挤占。
卧铺厢不同,它本身不允许再进人。
而且卧铺厢和硬座厢之间是隔离的,两类车厢之间被分开了。
除非向列车员“补差价”,来进入卧铺厢。
市场分割!!!
还是应该先判断:软卧、硬卧、硬座,算不算“同一商品”
(若不承认它们是同一商品,就无所谓价格歧视了)。
(2)不承认软卧、硬卧、硬座算“同一商品”,这样,可以继续讨论它们的定价方式所产生的福利效应,
但不能再用“价格歧视”理论了。
或者我说的有些鲁莽了,但我认为如果从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前提下分析的话。
两种角度的结论是完全一样的,但第一种角度要更清晰。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0 15:21:02编辑过]
判断是否是市场分割的前提,还应该是先判断是否是相同商品吧。
我可以设想这么一个实例:
两种车厢:硬座厢和卧铺厢(先不考虑软卧)。
硬座厢可以放下12个座位,卧铺车厢可以放下6个卧铺。
管理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车型。
固定成本为6
MC=-6Q+Q^2
您认为如何定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10 15:36:38编辑过]
个人以为,有意思的问题是:
有座号硬座车厢票与无座号硬座车厢票,为什么面值相同?
也一直对这两者无价格差异感到纳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