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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创业板5年酝酿大变革:亏损企业可上市  自开板以来,创业板新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已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举足轻重的生力军。从目前的市场规模看,截至2014年8月31日,按当日收盘价计算,创业板总市值19,587.27亿元,累计融资规模达2669.7亿元。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从目前的市场规模看,截至2014年8月31日,创业板共有387家上市公司,总股本1,025.38亿股,为2009年的29.6倍。按当日收盘价计算,总市值19,587.27亿元,为2009年的12.2倍,平均股价为19.10元,平均市盈率为61.54倍。创业板累计融资规模达2669.7亿元,有效发挥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为实体经济输血的作用。
  创业板市场的五年繁荣既为优秀上市公司提供了便利的融资通道,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高价值的投资标的。据深交所方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8月31日的五年间,创业板市场日均换手率为4.55%,明显大于同期深市日均换手率1.65%。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市值的份额从2009年的3.56%一路上涨至43.20%。机构持股比例的大幅上升反映了资本市场对创业板发展的认可和对前景的信心。
  此外,五年来创业板牛股倍出、股价上涨为投资者赢得较好回报,这也成为市场看好创业板的重要因素。
  在创业板示范作用下,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民间资本日渐活跃和发展,创新性中小微企业融资链条得以打通。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是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基石。截至目前,已有363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占创业板公司总数的93.80%,329家公司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核心专利技术,核心专利技术达9,911件,152家公司拥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36家为国家创新试点企业。从研发支出来看,创业板公司已成为中国经济最具创新潜力的群体。2011-2013年,创业板387家公司研发支出金额分别为88.24亿元、116.09亿元、143.9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1%、5.68%、5.69%。
  熟悉创业板市场制度的分析人士指出,创业板的最大机遇来自中国经济的转型,它将为创业板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规模基础,创业板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撑作用不容忽视。借助资本市场,这些创业板公司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提高自身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在涉及冶炼、机械、装备、医药、化工、电子等各个制造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中结出丰硕的技术成果,成为推动中国制造业迈向“中国创造”、“中国智造”的主动力。
  在不少制造型创业板公司看来,在企业自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技术改造与升级急需大量资金支持,创业板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平台。
  据证券时报报道,“推动亏损网企和高科技企业国内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制度正在抓紧研究制订,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国内互联网巨头海外上市对监管层触动很大,有可能促使监管层加快工作进程。”接近监管层的业内人士称。
  事实上,创业板虽开设已有五年,但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依然相对有限,相反国内互联网企业的海外上市潮却没有停歇。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主要缘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中国资本市场对新兴产业的包容性不强。比如在准入门槛上,仍以历史盈利记录作为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硬性指标,使得新兴产业领域中一批具有较好盈利前景但目前仍处于亏损阶段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获得创业板的支持。
  “首当其冲的就是盈利门槛问题,用历史盈利指标去考量注重未来的互联网企业显然不符合其行业发展规律。”有券商人士直言,要想吸引优质互联网企业国内上市,盈利指标门槛非改不可。
  正是认识到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监管层加大了改革力度,提出了推动亏损网企和高科技企业国内创业板上市的议题。据悉,在前期多方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已经着手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上市问题,主要包括与现有创业板各项制度的衔接机制及差异化安排方面,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再融资以及转层次等方面。
  2014年10月30日,创业板将迎来企业挂牌五周年,业内普遍对创业板生日之际获得政策大礼包充满预期。从有关方面获悉,亦不排除相关配套政策在此期间出台的可能。
  “当前推动创业板改革,除了吸纳亏损网企上市外,还包括吸引VIE架构互联网企业回归这一重要议题,以期增强创业板的包容性。”内部人士透露。
  除了明确亏损企业可以上市的门槛外,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也在酝酿中,譬如备受投资界和创业企业关注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科技创新型企业在IPO前,受制于规模、经营风险及轻资产属性等因素,间接融资渠道很少,其资金需求往往通过与创投等风险资本联姻(即入股)的方式来解决。而为弥补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的投资估值不当,创投等风险资本一般会与企业或其原股东签订对赌协议,保障自身权益。
  但目前,我国缺乏有关对赌协议明确的成文法规。司法实践中仅承认企业原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企业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因涉嫌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而被判定无效。在IPO阶段,因对赌协议可能影响股权的稳定性,证券监管部门一般持否定态度,要求在上市前清理干净。
  “对赌协议是市场化的产物,监管层在IPO审核过程中应该尊重这样的事实并且加以适应。”上海一证券行业律师表示。
  有PE业内人士也表示,对赌协议是风险资本重要的风控措施,一概否定其合法性,会打击风险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积极性,加剧企业发展初期的投融资困境,也不利于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述PE人士认为,有必要在IPO阶段有条件承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鼓励风险资本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早期发展,改善其初创期的投融资环境。
  据了解,目前监管层对此也有所考虑,大致思路为:一是承认企业原股东与风险资本之间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在不涉及控制权可能变化的情况下,履行披露义务即可;二是研究发布对赌协议条款的负面清单,据此清理协议中有关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条款内容;三是推动对赌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尽早明确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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