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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2014年5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与长城责任保险研究中心承办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旨在于交流责任保险在中美两国的适用经验和发展趋势,用以促进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此次会议共设计了4个主要研讨内容:1、交通运输工具(以机动车为主但不限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运用和完善;2、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3、各种职业责任保险的适用与发展;4、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以下为此次研讨会论文集的论文摘要,本文作者:于民峰。

       交强险自2006年推行以来,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交强险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交强险行业亏损现象严重;拒保交强险现象普遍;交强险理赔难,保险公司陷入诉讼漩涡;交强险法治环境混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得到足够的赔偿。
       我国交强险存在的问题非常严重,制约了财险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交强险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 交强险改革的思路
       笔者认为,交强险的条款、费率改革,以及对交强险部分问题在立法、司法上的部分改革,都不足以使交强险的问题得到全面彻底的解决,交强险的改革必须把握两点: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的、足够的赔偿,二是确立保险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经营的基本方向。交强险制度的变革要实现公益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目标。
    (二) 基于公益化、市场化、法治化下交强险模式的重新构建
      笔者认为,交强险改革,必须要废止现行交强险制度,通过商业强制险和道路救助基金(PPP模式)来承担现行的交强险功能引入商业强制险,即在现行商业险的基础上,增加法律强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一定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他方面全面按照现行商业险的制度来运作。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条款费率的自由制定和市场化竞争,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
       现行道路救助基金救济力度不够,补贴金额对于受害者家庭的重担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救助的作用,甚至无法维持受害者家庭的基本的生存。道路救助基金应该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尽到全面的保护,在现行交强险废止之后,道路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商业强制险,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但提取比例应该适当提高,ZF需加大对道路救助基金的财政拨款。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保护上,商业强制险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直接交给道路救助基金,有道路救助基金承担公共政策的公益职能。道路救助基金是商业强制三者险的重要补充,和商业强制保险相辅相成。
     (三) 道路救助基金PPP改革模式构建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国际上这一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利用公共部门和商业企业各自的优势,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伙伴关系通常需要通过正式的协议来确立。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下,公共部门与商业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
       综上,商业强制险的引入和新道路救助基金PPP运作,能够较好解决交强险存在的诸多问题,突破交强险经营的困境。让商业机构从事专业的商业化经营,公益机构专业从事公益职能,减轻ZF负担,提高道路救助基金的运作效率,降低成本。将公平与效率、公益与商业、ZF与企业的关系处理的恰到好处,亦符合保险学和保险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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