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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2014年5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与长城责任保险研究中心承办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主旨在于交流责任保险在中美两国的适用经验和发展趋势,用以促进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此次会议共设计了4个主要研讨内容:1、交通运输工具(以机动车为主但不限于)第三人责任保险的运用和完善;2、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3、各种职业责任保险的适用与发展;4、责任保险适用于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以下为此次研讨会论文集的论文摘要,本文作者:张俊岩。
       医疗领域内的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国内医患纠纷不断,而医疗责任保险恰恰是转移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重要途径。《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所面临的潜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在不断提高。在政策方面,保监会在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加快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提升保险服务能力,鼓励医院与保险公司共同设计针对性较强,保障金额较为充足的保险产品。可见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有着较好的政策机遇和市场潜力,然是实际上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仍然比较低。
       国内学者在对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时更侧重与定性分析。而本文通过对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定量分析,发现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纠纷案件有如下特点。首先,在判决所涉及的医疗损害中,发生纠纷较多的损害类型为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事故,说明相对而言从事这类手术的医生和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风险;其次,通过对判决所涉及的地域的考查,分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各地的发展状况;再次,就保单限额而言,从判决书说陈述的内容来看,医疗责任的保单限额解决了大多数的医疗损害责任,但是由于多数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规定,因而,医疗机构向患者或者家属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并没有全部被医疗责任保险的保单限额所覆盖。而从保费来看,判决书的情况表明,我过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率差别较大,同时普遍较高;另外,对于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纠纷案件中通常的几种抗辩理由,尽管有些抗辩理由可以在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找到依据,但是法院通常不支持;最后保险公司未主动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的时候,原告在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针对以上的现状和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妥善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合理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保险产品在风险测算、费率厘定与保障范围等方面的特殊性;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除外责任的条款,明确将“被保险人及其义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列为除外责任,以便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且提高医疗机构的投保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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