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在行业内部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并征求意见。据保险行业一些内部人士反馈,该监管办法各项细则意见明确且相对成熟,而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调研和准备已经有3年之久,因此该办法有望很快在年内正式发布,并由此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第一份正式发布的监管文件。
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本出发点依然是:坚守底线、鼓励创新。那么,即将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主要看点到底有哪些?它的发布对于刚刚兴起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又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一、经营区域限制会适度放开
来自金评媒的虎龙吟认为,按照保险行业有关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在任何区域开展业务时,必须实现在该地区获得开业许可并设立了相关分支机构。
换句话说,没有获得许可并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保险公司是不可以违规在该地区开展业务的。比如说,某保险公司在西藏没有省级机构,那么该保险公司就不能在西藏全境内开展保险业务,否则就算违规,会受到相应处罚。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这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遇到了问题。因为互联网的特性是没有地域限制和区分的,任何人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购买保险产品。
如果还是执行原来经营区域限制制度,那么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其中主要存在几类问题:一个是异地投保的问题,另一个是在没有分支机构投保的问题。
如果要严格执行经营区域限制规定,由于互联网的特性,那么保险公司只能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下同)产品销售界面上,明文说明哪些地区和城市用户不能投保,同时通过一些诸如IP识别、城市筛选等技术方式加以屏蔽。
但即使如此,也还是会存在不少误判或者错误投保的情况,事后还需要进行人工退保等处理,这给用户和保险公司都带来诸多不便。
这一矛盾在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投入互联网保险业务后,显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保险行业从业者也为此不断向保监会进行意见反馈。
这次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一矛盾和争议有了新的态度,那就是提出“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具体来说,暂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涉及以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包括:人身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险、责任险、信用险及保证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这一条新规至少有两点值得琢磨和回味的地方:
第一点是,保监会给什么保险产品可以在互联网上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留下了活口,即“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显然,这里说的保险业务就是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创新产品”!监管部门也说了,只要你有本事让你的业务链条可以“独立完整”地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那么管你有没有分支机构,你都可以销售!
这一点,对于那些中小规模、在国内分支机构布点不足的保险公司来讲,简直就是一条欢欣鼓舞的重大利好消息!当然,对于那些立志于互联网金融思维改造保险业的创业公司来讲,也绝对是一条全面放开创新束缚的定心丸。
第二点,这次居然没有提及车险!要知道,车险绝对是保险公司当前最赚人气和保费收入的险种,很多保险公司如果抛开车险,业绩数据几乎就是惨不忍睹!而且,商业车险不是被保监会当做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排头兵和试金石了么?而互联网保险业务恰恰是最容易实现“费率市场化”的平台!这一点很值得玩味,或许监管部门是处于谨慎的缘故吧,毕竟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还不是十分成熟,还未经受市场的实际考验,而车险规模巨大,涉及面太广,一旦出问题,很难控制。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
实际上,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即使是各大互联网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也必须事先取得保险网销许可资质。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几家规模较大的互联网电商平台外,很多在实际上跟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在网上卖保险产品的网站并没有按规定取得相应保险网销许可资质。这在事实上造成,保险行业的互联网销售渠道并不在监管部门的完全管控之下。
在这次征求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的意见。其中,就强调,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按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同时,一旦开展业务,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递交详细的书面材料。
意见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只是一个互联网展业辅助平台,提供的是信息和技术服务,而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只能由保险公司自己做,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涉及。
保监会对于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定义定位,大家有没有觉得,跟银监会此前对P2P机构网站的定义有些惊人的一致。
说到底,这都是处于安全性和风险可控的考虑,监管机构都希望业务主体由保险公司、银行、基金这些根正苗红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而把互联网平台更多作为工具和渠道对待。
除了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外,《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要求是:保险公司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为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还应突出标明风险提示,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须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
之所以有此规定,是因为此前各大保险公司和网络平台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语焉不详、避重就轻,这虽然有互联网产品描述讲究简单、通俗、易懂的原因,但也确实存在大量为了达成销售目的而乱写一气的情况。
尤其是保险理财产品成为重灾区,很多产品完全不提保险字眼,虚标高收益,对风险性往往一笔带过,结果造成大量问题和投诉,并最终导致监管部门勒令各大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财产品统统从互联网平台下架。
现在有了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后,虽然短期内可能导致互联网保险销售业绩下滑,但对降低投诉率、提升保险行业口碑有好处,而且也能降低退保率,从长远看显然利大于弊。
上述规定对于已经很成熟的大型电商平台也是有利的,比如天猫、淘宝、京东、携程、去哪儿等,但对于一些小型网站会形成一定门槛和压力。另外,对于一些边缘性服务可能造成一定的政策障碍,比如像跟小米官网这样的合作就有些界限不清。
三、设置行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
这次新规不仅明确提出把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围,而且还规定要“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机制”。也就是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第三方网络平台,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将失去继续在互联网上玩保险的机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如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这条新规其实包括两层意思:
首先,作为严格受保监会监管的保险机构,一旦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有违规行为,那么监管部门将进行直接处罚,严重的将彻底禁止该保险机构从事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这一条规定相当严厉,因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不做互联网业务必死已经是各行各业的战略共识,如果哪家保险公司不幸被禁止互联网业务,那几乎等于对该企业的未来判了死刑。
其次,虽然互联网公司并不直接受保监会管辖,但只要你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那么就得遵守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现违规行为,那么保监会虽然不能直接处罚或关闭该互联网公司,但却可以下发通知严格禁止所有保险企业跟其进行合作,在事实上同样具有掌握互联网公司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生杀大权!
从规范行业新业务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监管部门的这条行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显然是必要和有利的。不过,在未来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科学把握好“违规”判定尺度是一个难题。毕竟,互联网保险是个新生事物,大家都在尝试和摸索,创新过程中不可能百分之百循规蹈矩,这就要看监管部门在把握“坚守底线、鼓励创新”时的智慧了。
总体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开放的、积极的,对当前已经进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会造成巨大冲击,反而对规范和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长期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