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今天是2002年6月5日星期三,双方同意成交一份l×4、名义金额100万美元、合同利率4.75%的远期利率协议。其中“1×4”是指起算日和结算日之间为1个月,起算日至名义贷款最终到期B之间的时间为4个月。交易日与起算日时隔一般两个交易日。在本例中,起算日是2002年6月7日星期五,而结算日则是2002年7月8日星期一(7月7日为非营业日),到期时间为2002年lo月8日星期二,合同期为2002年7月8日至2002年10月8日,即93天。在结算日之前的两个交易日(即2002年10月4日星期五)为确定日,确定参照利率。参照利率通常为确定日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故利率。我们假定参照利率为5.50%。这样,在结算日,由于参照利率高于合同利率,名义贷款方就要支付结算金给名义借款方。
以上是一《金融工程》里关于FRAS(原期利率和约)的一段,
刚开始说结算日是7月8日(红色显示),后又说结算日为10月8日(绿色显示)
是不是前后矛盾啊,到底怎么理解啊?起算日又是指什么呢?
settlement date 到底是结算什么呢?如果结算日是7月8日的话,那是把100万美元兑现,
如果结算日是10月8日的话,结算的应该是利差吧??
结算日(Settlement Date)——名义借贷开始的日期,也是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结算金的日期;到底如何理解啊??
这是结算日的定义,如果这样的话,结算日是7月8日,这样理解没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