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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的原因,在于是在生产环节对销售征税(即销项税),但要扣除购买生产投入缴纳的税收(即进项税),因此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的余额。理论上,如果销项税、进项税的税率相同,可以证明增值税的税基就等于销售额扣除投入的余额,而销售额扣除投入的余额也就是生产法增加值,增值税理论上是对生产环节的增加值征税。但我们知道,增加值如果按支出法计算,等于消费加投资,因此对增加值征税意味着既对购买消费征税,也对投资征税。国外标准的增值税是消费税,因此在生产环节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要作为生产投入从税基中扣除,或要将在生产环节购置固定资产投资品缴纳的税收完全抵扣。中国的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税,但并不允许将在生产环节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生产投入从税基中扣除,或者说,也不允许将在生产环节购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的税收作为进项税完全抵扣,因此中国的增值税本质上既对消费征税,也对投资征税,是生产型的,而非消费型的。
2.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相应的税基相当于消费加投资等。如果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那么,假设不考虑对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抵扣引起的投资和消费的间接和动态影响,就可以在保持具体年度增值税收入(比如,2005年)不变的条件下简单地换算成消费税率(比如,23%)。但是,如果考虑对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税收低扣引起的投资和消费的间接影响和动态影响,换算成的消费税率则很可能要低于23%,甚至低于17%。这是因为对固定资产投资实施税收低扣会刺激投资、扩大收入、进而扩大消费,在一些条件下从而使消费税率低于17%。当然,现实中消费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到比上期的增加值还大;但理论上存在增值税转型会使消费的有效税率低于17%的可能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8-14 23:11:04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