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文献综述在2008-8-19 17:22:00的发言:经过漫长的文献综述和煎熬的头脑风暴,我终于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了,呵呵。
此楼说明一下吉芬品的本意、五常大师的态度、楼主的态度和我的态度,后面再逐点分析。
1、吉芬品的定义到处都有,楼主的引用也很经典,我就不复述了,我想强调的是,
它是一个在效用论中的概念,或者按五常大师的独特名词,是一个需求理论中的概念。
这意味着,对于它在逻辑上的存在与否,只能用效用论来分析。
当然这个结论并不妨碍对于它在现实中的存在与否的分析思路,比如用一般均衡等思路分析。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逻辑分析的过程中,假设前提不应变动,否则这个分析就是无意义的。
这个假设前提是什么呢,就是“偏好-技术-禀赋”体系和边际分析法。
2、五常大师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明确的,楼主引用了:
张五常教授在他三卷本的《经济解释》第一卷《科学说需求》中却又提出:
“逻辑上,只要有竞争,嘉芬物品不可能存在。”
我认为,五常大师的意思有两个:
第一,不光在现实中,就是在理论分析中,也可以证明出吉芬品不存在。
第二,现实中,吉芬品不存在的前提是“存在竞争”。
我不同意前者,对后面的命题有点哭笑不得。
不同意前者,是因为他的理论分析并没有使用效用论,而使用了一般均衡的思想。
(楼主好像有点理解成市场理论了,不过没关系,其实一样。)
但后面这个呢,五常大师使用了一个“竞争”的概念,那么什么叫竞争呢?
如果竞争是指一般均衡,那当然是对的,但这就不是逻辑上的错误了。
因为在逻辑上,你不能使用一般均衡的理论来反驳消费者效用/需求理论的结论,两者前提不同。
(我个人认为,以五常大师的盖世神功,不可能不明白这个道理,但他希望把看的人搞晕,
所以非常喜欢重新界定概念,然后用自己的东东来建立框架,令莘莘学子把他看作整个经济学创始人。)
汪丁丁和梁小民在这个问题上曾经有过一次经典的“论战”,一个引经据典,一个胡搅蛮缠。
后来还是五常大师亲自出来调解二位“门徒”的争执,成为一段“佳话”,下面还要引用,这里不提。
3、对楼主的分析,我不敢说都掌握了,如有误会,请不吝赐教:
楼主认为五常大师的第一个结论——逻辑上不成立,是正确的;
而第二个结论——竞争决定了吉芬品不存在,是值得商榷的。
至于原因,前者是因为“可证伪性”不存在;后者则是根据楼主的三条批驳,
得出“由于(即使?)我们的社会到处充满竞争,吉芬商品也仍要在市场上成交”的结论。
4、我的态度上面已经有了,在这里总结一下(五常大师擅长给别人打分,我在这里学一下):
吉芬爵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对的,可以打十分;
五常大师非常明白这个道理,而且在理论上玩了个小招数之后,又不动声色的绕回来了,可以打八分;
汪丁丁老师虽然明白这个道理,却没明白五常大师的深刻用意,可以打八分;
楼主不但没明白五常大师对吉芬品的说明,还把五常大师的意思整个弄反了,只好打零分;
蓝田版主说的很有道理,除了一点:他的观点和吉芬品无关,因此可以打五分;
(星宿老仙也一样,打五分。)
我自己胡说了半天,不用打分了,直接拖出去打死!!!
开个玩笑,各位不必介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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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学了一招了,先占有利位置,然后声明:“我先是占位,想好后会仔细说明”。
这个实例说明,张五常说所的所有权不重要,是有问题的,你占了第2楼的位置,拥有了这个位置的所有权,才能在第2楼发表具体的文字与观点,才有使用权,要是别人对你的观点的讨论,使你有启发,你便得到收益权,要是报刊要发表你的文字,你又有了转让权。
关键一步是你占了这个“坑”,拥有这个第2楼的所有权,接下来才有使用、收益与转让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