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近几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起来,取得的成绩也非常傲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是有很多漏洞,尽管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下面我们一起来借鉴一下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
(一)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一直是困扰大家的难题。因为它是新生事物,不管是我国还是全球都没有经验。不过看国际上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做法,他们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
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既然作为金融业务,那么就理应接受监管。
另外,我们知道国际上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本就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的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合也能涵盖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势,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监管空白。在此基础上,国际上的做法就是将互联网金融直接纳入缘由体系,不改变基本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
,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注重行为监管,根据业务的实际性质,归相应部门进行监管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之所以一直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就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涵盖的内容十分复杂,业务交叉广、主力来源亦是复杂。在国际上当然也是如此,但是国际上除了运用之前的监管模式外,还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
适用的监管规则。美国、意大利、西班牙将互联网融资分为股权、借贷两种模式,分别由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三)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世界各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并非只是将它划入原有的政策中,二是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不断的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在正式接受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同时,配套推出涵
盖众筹、P2P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四)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相互补充
当然,除了外在的监管之外,各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组织也在积极的开展之中。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很多企业本身,也
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如澳大利亚众筹网站ASSOB注重筹资流程管理,为长期安全运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五)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一直是各大企业竞相建立的,建立了征信体系不仅能促进信息双向的沟通更能达到风控的良好效果。美国、英国利用三家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如美国P2P平台LendingClub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
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德国、法国则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市场的违约风险。
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发源于国外,好的监管经验当然一定要积极学习,以上就是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相关内容,而且我国目前也正在结合自己的实际去做,相信一定能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