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
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给这个冬天早已沸腾火热的金融市场扔了一枚炸弹。
何方神圣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为特定范围的存款提供保障。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偿付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1933年,随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颁布实施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登上了历史舞台,在稳定银行体系、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弗里德曼称为“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在金融体系中,银行是规模最大、分布最广、年龄最长的老大哥,自然承担着稳定金融秩序的重担。但这位老大哥有自己说不出的痛。传统银行发展的两个支柱,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并不匹配:期限不匹配,现金流量不匹配,兑付刚性不匹配。银行就像一个大池子,一边是进水口,一边是出水口。一旦进水口被堵塞,甚至要求反流,挤兑而引发的银行崩溃在所难免。
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由此诞生。与发生危机后的代为清偿相比,存款保险制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事前防范。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存款人利益,树立存款人信心,防止出现银行挤兑风潮,避免爆发银行危机,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三起三落
与西方国家从无到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我国是从有到无。从国家全额隐性担保到第三方显性限额保险,改革的阻力显而易见。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993年。当年12月份,《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7年底,央行成立了存款保险课题组,历时5年对欧美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考察以及基础性分析,课题组起草了一份题为《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的报告。该报告成为日后存款保险方案的蓝本。
2003年银监会分拆出来之后,央行开始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工作重心由理论研究、模式比较转向制度设计。据内部人士透露,2005年存款保险制度几乎就要落地,却遭到来自四大行和监管层的抵制。一方面,四大行正处于股份制改革时期,相关指标尚不达标,缴纳存款保险成本较高,再加上四大行背后有国家信用担保,不担心倒闭问题,因此相当抵触存款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银监会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有异议,以“农村信用社”为借口,将方案搁置。
存款保险的再度推进到了2007年。经过几轮各方意见的讨论和政治力量的博弈,已经箭在弦上,却由于赶上金融危机而再次落空。
终成正果
好事多磨,二十载的沉浮跌宕,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赶上了2014年的尾巴。细读《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这项突破性的改革将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存款人:储蓄更加安全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据测算,该数据已能涵盖99.63%的存款人。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利益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该比例远远高于之前的隐性担保。在隐性担保下,虽然我们默认银行背后有国家兜着,但这仅仅是我们的一厢情愿而已。政府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替银行偿还欠款,即使是拥有强大政府背景的国有四大行,政府的责任也仅仅限于出资额。新的模式下,这一责任显然划分得更加清楚明确,存款人的利益有了法律的根本保障。同时,新的制度引导我们进行多元化投资和消费,避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银行:开始学着独立
受《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影响最大的非银行莫属了。新制度释放出了强烈的改革信号。银行大而不倒的神话即将破灭。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一切都在情理之中。民间借贷的危机已经蔓延到银行体系,影子银行的发展势不可挡,再加上民营资本进入,中小银行发展,央行已经不堪承受如此巨大的风险。中国金融要市场化改革,将银行推向市场是必要的一步。虽然短期来看,银行遭遇利空,存贷息差收紧,竞争加剧,还要承担高风险投资行为的成本。但阵痛只是暂时的,未来银行势必朝着更加审慎经营、努力创新的方向发展。
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突破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默认国家全额隐性担保。隐性担保是金融长期平稳发展的桎梏。在隐性担保模式下,央行出力不讨好,有苦说不出。自1997年以来,中国重要的11起金融机构退出事件中,除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其他机构的债务最终都由国家善后。据公开数据显示,自1997年至2003年,央行以再贷款名义提供给各银行用于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政府为银行承担巨额成本之外,“国家最终会担保”的隐性预期也放松了银行业的自律和审慎。尽管如此,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银行的一丁点风吹草动在存款人那里都会掀起轩然大波,潜在的恐慌和挤兑风险依然存在。因此,通过立法将存款保险予以明确化制度化,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