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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必须是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害依照法律或依照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代位求偿权发生的事由有哪些?太平洋保险指出,一般说来,代位求偿权发生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侵权行为



  由于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第三方不论有无过错,但根据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坏;产品责任险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产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汽车保险中他人过失造成汽车损毁所负的民事责任等等。

  2.合同责任

  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没有依合同约定付款,致使卖方低价处理其货物,买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即第三方因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太平洋人寿保险指出,如保险标的物灭失后,第三方恶意占有等。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由于共同海损而造成损失,保险人有权向其他受益方代位求偿,而网上办理车险则不会出现类似问题。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取决于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为基础。各国保险立法普遍认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保险人同意给付保险金,如上所述,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发生超额补偿。而只有在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之后,超额补偿才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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