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参与经济案件,不仅要精通财税等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民法、刑法等基本原则。主要应在三大方面特别注意。
注重审计证据的详细审计
注册会计师是审计抽样,注重审计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是详细审计,注重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一般采用审计抽样技术,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为注册会计师针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提供合理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设计审计程序,并遵循审计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即使没有证据证实审计意见存在错误,也可能因为审计程序存在问题导致审计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
鉴定意见需明确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则有四种类型。
按照司法部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人一般应就委托事项,明确提出鉴定意见。
参加法庭诉讼
司法鉴定人须参加法庭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参加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只在诉讼活动中产生,没有诉讼活动就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自接受委托开始,根据相应的案件类型,司法鉴定人就跟随当事人进入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受到相关法律约束。比如回避、异议等。最重要的是,如果法庭通知参加诉讼,司法鉴定人应出庭应诉。
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不参加诉讼活动,除非因其出具的审计意见被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