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回应!
 
研究路径不仅仅关注公司的主体性(即公司作为主体的存在),也关注公司的组织性(即与自然人相比较,公司是非人类的人,公司是组织)。(当然,这里的公司作了严格限定,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通称。)
公司的主体性,决定了公司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作为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公司组织在其经营过程中,随着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张、影响也日益深远,在公司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的情况下,围绕着公司在公司内外形成了一个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又息息相关的利益集合体。所以公司的独立利益是公司本身的利益,既不是公司内自然人中某一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也不是各个利益团体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在合乎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多种利益的结合体。公司利益不仅仅包括股东利益,股东利益只是公司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公司利益还包括了公司组织中其他自然人、债权人等非股东的利益,公司利益包括公司目前组织成员和未来组织成员的利益,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是多种利益的结合体。
同时公司具有组织性,决定了公司对自然人的依赖性。公司行为和利益的实现需要依赖于自然人。
公司的主体性与组织性并存造成了公司法人悖论,即自然人是公司利益实现的关键,但自然人也是公司利益遭受侵蚀的根源。从而产生了公司治理问题。
为什么在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中治理问题并没有提出来,现代公司的产生却使治理问题凸显出来?因为在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里,企业不是责任主体和市场主体,企业与自然人的关系就如土地和农民的关系,只是自然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自然人才是市场主体和责任主体。
 
既然公司是个“人”,又是个组织,公司的主体性体现在何处。如何保证它的人格特征。这里就会涉及到公司法人财产权。在研究中,可以知道,不同类型企业,法律对其财产权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不是任何法人都是“完人”。而公司法人财产权在使公司成为“完人”的同时,它的确立也造成了公司与股东的分离与关联,股东与公司具有特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