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elingcollege 发表于 2015-1-23 07:49 
你这段话捣鼓得你自己能看懂吗?
第一,判错案,抓错人是可能的,周未必是罪犯。
第二,行贿受贿者口供对不上就是对不上,不存在误差大小的问题,时间对不上,其他对的上,就只有一个要素对不上,时间本身的差别不构成所谓的误差。
第三,即使可以计算误差,两次口供都对不上,两次口供对不上的误差大小也不能用来推断达到口供一直所需要的口供次数,因为这样做的假定是口供完全是随机的信口雌黄。
第四,周的计算推理即使是对的,也未必能够作为法庭的证据使用
第五,楼主没懂的话的,也并不意味着我说的没理,没必要讽刺。